当前,车企在营销中大量使用"自动驾驶""全程零接管""L2.9+级智驾能力"等宣传语,向消费者营造"车辆可自主驾驶"的认知。但事故发生后,车企立即以"仅为辅助驾驶""用户手册已明示局限"抗辩,将责任归咎于驾驶人——"卖时叫自动驾驶,出事变辅助驾驶",已成智能驾驶事故维权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北京含墨律师事务所汽车维权团队作为常年深耕智能网联汽车纠纷、机动车产品责任及交通事故维权领域的专业团队,长期处理各类智能驾驶相关事故维权案件,深谙车企营销宣传与产品实际属性不符、责任划分模糊等行业乱象,积累了大量实战办案经验与争议解决思路。据公开数据,2024年我国乘用车L2级及以上辅助驾驶渗透率已达55.7%,事故频发而消费者维权面临举证难、责任认定难、法律竞合选择难等多重困境。本文从专业汽车维权律师视角,全面解析代理策略要点。
1.《民法典》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2.《民法典》第1203条:被侵权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3.《民法典》第1206条:产品流通后发现缺陷应采取补救措施,补救不力致损害扩大的应担责。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要求车企提供完整行车数据的请求权基础。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欺诈的应三倍赔偿——"退一赔三"依据,需证明欺诈故意。
6.《产品质量法》第46条:产品缺陷指"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国标行标——无国标行标时以"不合理危险"认定是关键。
7.《产品质量法》第41-43条:生产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过错责任及连带赔偿规则。
8.《广告法》第28条: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构成虚假广告——将L2级描述为"自动驾驶"、用"零接管"等L3术语宣传L2产品,构成虚假宣传。
9.《广告法》第55条:虚假广告可处广告费用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0.《刑法》第222条: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2025年公安部道研中心明确虚假宣传自动驾驶致严重后果可触及此条。
1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通事故按过错责任原则分担——辅助驾驶事故中需重新审视过错分配。
12.工信部2025年3月《通知》:禁止夸大和虚假宣传,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将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纳入产品准入审查。
13.GB/T 40429-2021:0-2级为辅助驾驶(驾驶员为责任主体),3-5级为自动驾驶——区分"辅助"与"自动"的技术依据。
14.《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2026年7月修订施行):L3级责任由驾驶人承担;L4/L5级由驾驶人承担但可向系统开发者追偿。
15.科技部2025年《驾驶自动化技术研发伦理指引》:L0-L2级责任主体通常为人类驾驶员;L3-L4级因场景而异;L5级以系统为主。
16.最高法第4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68-272号,2026年2月):辅助驾驶功能激活下驾驶人仍为驾驶主体,不能以系统代替驾驶人责任。
17.《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重要数据依法境内存储。
1202/1203条,主张辅助驾驶系统存在缺陷且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优势:无过错责任。劣势:举证难度高,车企可主张"科技发展水平抗辩"。
依据《消保法》55条,主张"自动驾驶""零接管"宣传构成欺诈,请求退一赔三。优势:举证相对明确,赔偿力度大。劣势:需证明欺诈故意。
同时主张两条路径,以产品责任主张损害赔偿、以虚假宣传主张惩罚性赔偿。即便欺诈故意举证困难,产品责任路径仍可获基础赔偿。
无国标行标时依据《产品质量法》46条以"不合理危险"认定缺陷,委托鉴定机构路试验证功能是否与说明书一致。入库案例中鉴定确认"主动刹车功能正常触发时与说明书描述存在极大功能限制",直接支撑缺陷认定。
以"普通消费者基于广告宣传、使用说明书产生的合理安全期待"为参照。广告声称"零接管"而手册缩限为"辅助驾驶",落差本身就是合理期待被误导的依据。法院明确:"有关功能达不到普通消费者合理安全期待的,可依法认定产品缺陷。"
入库案例明确:"生产者以现有技术尚待完善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即便技术有局限,也应达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要求,认定标准以普通消费者认知为基准而非技术前沿。
收集官网宣传页、广告视频、发布会截图、销售人员话术录音,比对GB/T 40429-2021,识别典型虚假表述:将L2级称为"自动驾驶"、用L3术语"零接管"宣传L2产品、创造"L2.9+"等非标术语。
将广告宣传与用户手册并列对比——广告称"自动驾驶""零接管",手册角落小字注"仅为辅助驾驶",矛盾本身就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
车企明知L2级仅为辅助驾驶仍以"自动驾驶"宣传,主观上存在误导意图;宣传材料刻意回避系统局限告知,仅手册小字提示不足以消除误导效果。
因果关系是产品责任诉讼最难环节。入库案例(2025-07-2-373-007)中驾驶人误踩油门致系统判定"主动加速"而抑制AEB,法院认定无因果关系。律师需针对性突破:(1)证明缺陷独立导致或加重事故;(2)证明虚假宣传导致驾驶人过度依赖;(3)主张多因一果下按原因力比例分配责任,借鉴美国佛罗里达特斯拉案33%/67%的分配思路。
行车数据是维权的"命门",车企普遍垄断数据。突破路径:
(1)知情权主张——依据《消保法》8条要求完整数据,大兴法院已支持;
(2)行政责令——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提供;
(3)诉前证据保全——防止OTA覆盖数据;
(4)主张举证责任分配——车企既持有又控制数据,拒绝提供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1)行政举报先行——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虚假宣传,行政处罚结论可为民事诉讼佐证;
(2)刑事报案——虚假宣传致人伤亡的,依据《刑法》222条追究虚假广告罪,刑事证据可为民事支撑;
(3)集体维权——同一品牌辅助驾驶缺陷可能导致多起类似事故,组织共同诉讼提高举证能力、降低成本。
辅助驾驶功能经鉴定确认缺陷——舒某贵诉怀化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湘1202民初7684号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年11月1日
【入库编号】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07-2-373-006
【出处】https://zhuanlan.zhihu.com/p/1929135727049933821
【案情】舒某贵购买配备预碰撞安全系统的新能源越野车,实际使用中主动刹车功能时有时无、在极近距离才触发,先后导致两起事故。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路试,鉴定确认"主动刹车及警示提醒功能在行驶过程中体现失灵,正常触发时与说明书描述存在极大功能限制"。
【判决】法院认定预碰撞安全系统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不合理危险),判决退还购车款210300元并支付鉴定费10000元,生产商承担连带责任;驳回"退一赔三"(无法证实销售者欺诈故意)。各方未上诉,已生效。
【裁判要旨】无国标行标时以"不合理危险"判断缺陷,功能达不到普通消费者基于广告宣传、说明书产生的合理安全期待的,可认定产品缺陷;生产者以现有技术尚待完善抗辩的,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司法鉴定是突破口;"不合理危险"标准在无国标行标时有效;"退一赔三"需单独证明欺诈故意——两条路径需分别举证。
AEB系统未触发不构成缺陷——沈某敏诉泰州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号】一审(2022)苏1203民初2530号;二审(2023)苏12民终1090号
【法院】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一审);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日期】一审2022.12.16;二审2023.5.20
【入库编号】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07-2-373-007
【出处】https://www.faxianlaw.com/cn/details/1289/8a30a7308b7ad86c
【案情】沈某敏购买配备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汽车,当日驾驶途中与横向二轮电动车碰撞致一死多伤。交警认定沈某敏违反信号灯、误踩油门负全责。沈某敏以AEB未触发构成缺陷起诉。
【判决】一审驳回、二审维持。法院认定:(1)AEB通过识别车辆尾部工作,无法识别骑行者及横向车辆为技术局限而非不合理危险,用户手册已警告;(2)沈某敏误踩油门致系统判定"主动加速"而抑制AEB,未触发与事故无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车企已就辅助驾驶功能局限作出明确警示说明的,通常不宜将功能局限认定为产品缺陷;驾驶人违反交规导致事故,以功能局限为由请求赔偿的,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与案例一对比,当车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时消费者难以主张合理期待被打破;驾驶人自身过错可能切断因果链条——代理中必须预判此抗辩点。
行车数据知情权突破——张女士诉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2025年9月16日判决)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9月16日
【出处】https://news.qq.com/rain/a/20250916A06TG700;https://www.sohu.com/a/935513518_121434717
【案情】2019年张女士购买特斯拉Model 3,2021年2月其父驾驶发生追尾事故,家人质疑"刹车失灵"。特斯拉仅提供部分行车数据且缺失关键信息(刹车踏板位移、电机扭矩等)。张女士历经上海车展车顶维权(被拘留5日)、特斯拉反诉名誉权(被判赔偿17万元),四年维权后以数据知情权起诉。
【判决】法院认定智能网联汽车行车数据对事故成因分析至关重要,消费者要求提供事故前30分钟完整行车数据属于知情权范畴,责令特斯拉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提供完整数据。驳回对特斯拉郑州公司的诉请。
【裁判要旨】智能网联汽车行车数据对事故成因分析至关重要,消费者知情权应优先于企业商业秘密主张。
【律师评析】里程碑判决:(1)突破车企数据垄断;(2)为后续缺陷鉴定扫清障碍;(3)实务中应将数据获取作为维权第一步——先知情权诉讼获取数据,再启动缺陷鉴定和赔偿诉讼;(4)维权长期性——张女士历时四年,律师需做好长期诉讼规划。
(1)第一时间取证——保存行车记录仪影像、辅助驾驶系统状态记录、销售人员宣传话术及购车宣传材料;
(2)评估诉讼路径——多数案件建议竞合主张;(3)预判因果关系——评估驾驶人过错与系统缺陷各自原因力。
(1)优先解决数据问题——知情权主张或行政途径获取数据,或申请证据保全;
(2)委托司法鉴定——路试验证功能是否符合说明书及宣传;
(3)主张责任比例分配——援引多因一果理论;
(4)同步行政举报——处罚结论可为民事佐证。
(1)产品责任路径风险——举证困难、因果关系薄弱、科技发展水平抗辩;
(2)虚假宣传路径风险——欺诈故意举证难、退一赔三可能不被支持;
(3)数据获取风险——车企OTA覆盖数据、格式不统一、以商业秘密抗辩;
(4)长期诉讼风险——维权往往需多年。
智能驾驶事故维权正处于法律规则与技术发展的交汇点。入库案例确立了"不合理危险""合理安全期待""科技发展水平抗辩不予支持"等裁判规则;大兴法院数据知情权判决突破了车企数据垄断;最高法指导案例明确了辅助驾驶下驾驶人责任认定;工信部与公安部正在收紧虚假宣传口径。核心策略:
(1)精准选择或竞合主张诉讼路径;
(2)以司法鉴定攻克缺陷认定;
(3)以知情权诉讼先行获取数据;
(4)以虚假宣传举证驳斥车企"仅为辅助驾驶"抗辩——卖时叫"自动驾驶"、出事变"辅助驾驶"的双重标准,本身就是对消费者最大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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