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荣建材公司因不列、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401517.83元、企业所得税33736.58元,并被处所偷税款一倍罚款435254.41元。公司逾期未缴,陈德彬以中华、奥迪、丰田凯美瑞轿车各一台(担保财产约25万元)提供纳税担保后仍未代偿。铁岭市稽查局对担保车辆作出拍卖变卖强制执行,复议维持。二审((2019)辽12行终6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没有撤销该强制执行决定。
容易看混的一点是:稽查局第一次强制执行,曾因作出前未催告,被法院撤销强制执行决定及复议决定;此后稽查局于2017年重新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2019)辽12行终63号)审的是这份重新作出的决定,结论是维持,不是再次撤销。
担保人连带:到期未缴即可强制执行担保财产
法院认定纳税担保真实有效,陈德彬对公司未缴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稽查局两次通知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后,有权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车辆抵缴税款、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程序争议:公告送达不等于当然违法
上诉人主张未直接送达、未邮寄即公告送达,程序违法。二审查明:邮寄无人签收被退回后,稽查局在《铁岭日报》公告送达催告书,陈德彬已提出陈述申辩并获书面答复,且行使了复议与诉讼权利,送达程序合法。公司处理、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另案一、二审已驳回该公司诉请,不是本案审查客体。
| 争议焦点 | 法院认定 | 实务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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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执行事实 | 担保有效、逾期未代偿,可拍卖变卖担保车辆 | 担保人签字即锁定代偿风险 |
| 送达与催告 | 邮寄不能送达后公告合法;催告与申辩已完成 | 公告前须穷尽直接/邮寄送达 |
| 本案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撤销重新作出的强制执行 | 勿把「前次被撤销」写成「本案被撤销」 |
给担保人与企业的三条提醒
第一,纳税担保不是人情签字。提供车辆担保后,纳税人逾期不缴,担保财产可被拍卖变卖抵税。
第二,被撤销不等于永久停摆。程序瑕疵导致撤销后,税务机关可以补正程序重新作出强制执行;新决定仍可能被法院维持。
第三,读判决要分清「前次」与「本案」。文书里出现「撤销强制执行」,要核对是历史程序还是本案主文结论——本案主文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铁岭案终审维持。信号很直白:担保人把车押上,就要按期盯住税款入库;程序打掉一回,不代表强制执行永远打不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