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周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行驶至泉州石狮某路段时,撞上邹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周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均受损。
事后,经司法鉴定,周某血样乙醇浓度165.4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当地交警部门送至专业机构检测,该电动摩托车制动、转向性能正常,车辆参数符合两轮电动摩托车即机动车认定标准。交警部门经调查出具事故认定书:周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行车未观察路况,是事故主要成因,负主要责任;邹某车辆违规占道停放,妨碍通行,是事故次要成因,负次要责任。
后来,案涉轿车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周某父母19.46万元,含抢救费用1.46万元、死亡赔偿金18万元。除去交强险赔付部分,剩余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周某父母作为原告,将邹某起诉至石狮市人民法院,主张邹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94万元。
庭审中邹某提出抗辩,认为自身只是在家门口临时停车,并无驾驶操作,事故完全是周某醉酒骑行导致,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