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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4年12月8日,许某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新北区长江路与黄河路口北侧时,与于某驾驶的苏D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许某人身重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驾驶人于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无责任。
涉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于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同时由平安财保常州支公司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保300万元商业三者险、30万元非医保附加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事故发生后,平安财保先行垫付医疗费252881.50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道路救助基金垫付医药费74479.88元。因赔偿协商未果,许某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合计533979.2元。
争议分歧
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诉讼费
案件审理阶段,原告主动申请撤回对众安在线财险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各方观点分歧清晰:车主于某主张所有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自身不应额外赔付;平安财保认可事故事实与责任划分,同意合并承担原众安保险赔付份额,但提出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紫金财保则请求法院一并处理其垫付的救助基金款项。

法院裁判
保险公司全额承担事故直接损失
车主与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担费用
法院经审理逐项核定许某本次事故全部合理损失,明细如下:医疗费385425.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50元、营养费21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32.50元、护理费41300元、误工费23520元、伤残赔偿金37236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3000元、电动车财产损失1000元,各项费用累计总损失853750.65元。
结合车辆投保情况、前期垫付事实及各方庭审意见,法院作出裁判:案涉事故全部合理损失由平安财保常州支公司全额承担。扣除保险公司前期垫付的252881.50元后,保险公司需向伤者许某支付剩余赔偿款526389.27元;同时单独向紫金财保返还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74479.8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案件费用,法院作出划分:案件受理费减半1573元、鉴定费5500元,合计7073元,由车主于某承担5073元,平安财保承担2000元,相关费用直接支付给预交款项的原告。若保险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
日常出行务必足额投保商业三者险,发生事故后及时报险、留存票据;受害方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可申请道路救助基金垫付医疗费用,协商赔偿无果及时通过诉讼维权,合法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全部法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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