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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随意的违规停车
一个疏忽的开门动作
竟酿成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近日,福州市台江法院办结一起因“开门杀”引发的责任纠纷,认定司机未按规定停车、乘客未观察路况即开门,二者共同导致事故发生,最终判决相关方按责任比例赔偿伤者损失,为广大驾驶人及乘车人敲响安全警钟。
事发当天,司机阿海(化名)驾驶小汽车在某路段违规停车下客。此时,坐在车辆后排的乘客小萱(化名)未留意后方路况,也未观察是否有来车,猛地打开右后车门,恰好撞上正骑行电动自行车经过的阿来(化名)。剧烈的碰撞导致阿来身体受伤,经诊断为右胫腓骨干骨折。
事故发生当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阿海负事故主要责任,乘客小萱负次要责任,伤者阿来无责任。后续经司法鉴定,阿来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为维护自身权益,阿来将驾驶人阿海、车辆保险公司及乘客小萱一并起诉至台江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驾驶人阿海未按规定停车上下乘客,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乘客小萱开门前未履行观察义务,贸然开门的行为直接引发碰撞,二者的共同过错导致了阿来受伤的损害后果,均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或未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而小萱开启车门的行为发生在车辆道路停放过程中,属于机动车使用和通行状态的延伸,应整体视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因案涉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法院最终判决:车辆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对阿来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交强险限额外的剩余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乘客小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驾驶人未在安全地点停车、未提醒乘客注意、车辆停放不当等,乘客开门前未观察或观察不周,均构成过错,需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唯有双方都绷紧“安全”这根弦,才能从源头杜绝“开门杀”事故。
极易引发二次事故

具体方法可见下方动图
驾驶人要养成文明良好的停车习惯,停车时要选择安全合法的停车位置,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驾驶人应提前提醒乘车人,特别是后排乘客,要先看清车辆前后左右的来往行人、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开门下车。乘客和驾驶人都需要掌握正确的开车门方法。用远离车门一侧的手开门,转头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在确认避免妨碍他人通行时再下车。路过停在路边的车辆时,应当减速慢行,特别是刚停下来的车辆和打双闪灯的车辆,要注意防范车门突然开启。
骑行者要走非机动车道,不逆行;没有非机动车道时,靠道路右侧通行。骑行者一定要注意佩戴安全头盔,并扣好搭扣。大部分汽车的车门打开宽度在80厘米~100厘米,所以距离汽车的位置在1米以上才能确保安全,步行、骑行人员注意保持与车辆的横向距离。温馨提示:因公众号平台期更改推送规则,大家可将水头动态公众号设为星标(“☆”),确保我们文章能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推送列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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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头动态综合福州晚报、福州交警、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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