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购买了一辆电动汽车,想在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小区地下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根据相关程序要求,供电公司要给居民车位安装充电桩,需要小区物业开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然而,物业公司却提出,在小区地下车库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涉及小区业主对小区公共资源的共同利益,物业公司无权出具相关证明。而且,小区建成已久,充电桩安装接电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那么,物业有义务配合业主安装充电设施吗?民法典是否有相关的原则、规则来解决这个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