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上的“陪嫁公示”,离婚时为何不算个人财产?
案件回顾:一场因“陪嫁归属”对簿公堂的离婚案
2023年,徐某与胡某在1月登记结婚,3月举办婚礼。婚礼现场,徐某母亲的一个举动引发了后续的法律纠纷——她手持写有“陪嫁40万元及轿车一辆”的公示牌,向在场宾客公开了这份嫁妆。
2024年10月,因婚后感情不和,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财产分割环节,徐某明确主张:母亲在婚礼上公示的40万元现金及轿车,是母亲对自己个人的赠与,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应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但胡某却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这笔陪嫁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取得的,且没有明确约定仅归徐某个人所有,按照法律规定,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割。
经过审理,蒙阴县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胡某的辩称,认定涉案40万元及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判决结果让不少人感到困惑:婚礼上明确公示的“陪嫁”,为何不能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法律解读:婚后赠与无明确约定,默认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情况——即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简单来说,婚后受赠财产“共有为原则,个人为例外”,这个“例外”的关键就在于“明确约定归属”。
回到这起案件中,徐某母亲虽然在婚礼上公示了陪嫁内容,但公示牌仅写“陪嫁40万元及轿车一辆”,并未明确注明“该陪嫁仅赠与女儿徐某个人所有”,也没有排除女婿胡某的共有权利。而徐某提交的母亲书面说明,形成于诉讼期间,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佐证,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因此,法院只能依据法定原则,将这笔婚后取得且无明确专属约定的陪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普法中明确指出,嫁妆的本质是女方父母对女儿的财物赠与,但归属认定需区分时间和约定:婚前赠与无约定的,属女方个人财产;婚后赠与无明确专属约定的,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观点与蒙阴法院的判决逻辑完全一致,也体现了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立法精神——既保护夫妻共同权益,也尊重赠与人的真实意愿,而“明确约定”正是平衡两者的关键。
实操提示:这3点让你的财产归属不再模糊
蒙阴这起离婚案给我们带来了重要的现实启示,婚姻中的财产规划并非“谈钱伤感情”,而是对彼此权益的有效保障。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以下几点建议值得关注:
1. 明确约定是核心: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父母赠与子女财物时,若想明确归属,务必作出清晰、可举证的约定。最稳妥的方式是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写明“该财产仅赠与XX(子女姓名)个人所有,与配偶无关”,必要时可进行公证,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2. 区分赠与时间节点:婚前赠与的财物,若无明确约定赠与双方,默认属于子女个人财产;婚后赠与的,若无专属约定则默认共有。若父母想给子女个人财产,可选择在婚前完成赠与交付。
3. 财产隔离要做好:对于大额赠与财产,建议单独开设账户存放,避免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使用。例如,陪嫁资金存入子女婚前个人账户,且婚后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即便没有书面约定,也能为认定个人财产提供有力佐证。
婚姻的基础是爱与信任,但清晰的财产约定并非对信任的否定,而是对婚姻的守护。这起蒙阴离婚案提醒我们,法律既是纠纷的裁判者,也是风险的预警器。了解婚姻中的财产规则,做好必要的权益保障,才能让婚姻在理性的基础上,走得更稳、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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