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过年放心喝,反正车辆有自动驾驶功能……”随着春节临近,这样的说法在一些车主之间流传。
且不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早已成为社会共识,近日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也告诉你:酒后启动辅助驾驶功能,也不对。
(参考阅读请点击:
《杭州一男子酒后在副驾睡觉,在方向盘上加装“智驾神器”,车辆自动驾驶20分钟!法院判处:拘役1个半月+罚金4000元》)
事情回到2025年9月13日。
当天凌晨,王某与朋友聚餐时饮用了白酒、啤酒,之后驾车返回小区,接着又驾车驶入公共道路。
车辆行驶中,王某开启了辅助驾驶系统,并使用了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配件。随后,他从主驾驶位挪到副驾驶位,很快进入酣睡状态。
最终,车辆因系统自动降速,停在了高架路口。
经群众报警,王某被民警查获。检测后,发现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14.5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临平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目前车辆驾驶自动化共分为0级至5级六个等级,0-2级为辅助驾驶,系统协助驾驶人完成部分驾驶任务,驾驶主体始终是驾驶人。
被告人王某开启辅助驾驶系统,并利用事前安装的配件规避车辆自动驾驶系统的监测,本人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
在此阶段,因车辆安装的是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的2级辅助驾驶系统,王某某仍然是负责执行驾驶任务的驾驶人,其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双手脱离方向盘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不当驾驶,不能以此否认其驾驶人身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虽然王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其在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具有《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故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及归案后认罪悔罪表现等,临平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的汽车所搭载的“智驾系统”绝大部分不具备自动驾驶功能,仅能提供辅助驾驶功能。
驾驶人在开启“智驾系统”后仍需要保持对车辆的控制,观察车辆行驶动态,确保行车安全,“智驾系统”不能替代驾驶人执行驾驶任务,驾驶人仍是第一责任人,不应在饮酒后试图通过汽车辅助驾驶系统实现“代驾”的目的。
一旦出事,驾驶人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等法律风险。
来源: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盛锐
备注:本文略有编辑,标题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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