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调查员的目的
调查员的角色
《自动驾驶汽车法案》第60条和第61条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法定调查员的角色和目的。具体而言,第61条定义了这些调查员的目的,即:
· 识别、增进理解并降低自动驾驶汽车在英国道路上使用所带来的伤害风险,同时不就特定事件对任何人归咎责任或追究责任。这意味着这些调查员的职能将是对涉及至少一辆自动驾驶汽车的事件进行安全调查。《自动驾驶汽车法案》为这些法定调查员(将由国务大臣任命的公务员担任)提供了多项法律权力。他们必须清楚如何使用这些权力。例如,调查员必须理解其权力的边界,以便能够收集关键证据(包括实物物品、数据和信息),并向最适合实施积极变革的各方提供独立的、不具约束力的建议。虽然这些权力对于调查员能够彻底调查相关事件是必要的,但第60条和第61条对这些权力的使用方式施加了目的限制(即明确这些权力应如何行使)。《自动驾驶汽车法案》第60条第3款允许进一步制定法规,规定调查员应如何根据此目的行使其职能。问题98: 在您看来,鼓励受监管实体、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例如警方)之间共享数据和信息,以培养无责任追究的安全文化,存在哪些机遇和挑战?(共享的数据不能用来做事故调查、处罚受监管实体,否则大概率会出现数据造假)问题99: 考虑到英国及国际上其他安全关键行业的情况,在您看来,是否应对调查员的角色和权力施加任何限制,为什么?此外,监督和问责是任何授予个人调查权力的法定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对这些权力在实践中的使用进行适当的外部审查可能很重要。例如,女王警察、消防与救援服务监察署(HMICFRS)独立评估警察部队以及消防和救援服务的有效性和效率。监督机制有助于维护公众信任,强化无责任追究的安全文化,并确保调查员始终专注于其法定目的。
问题100: 在您看来,是否应设立一个监督职能机构来审查法定调查员的行动和决定,以确保他们适当使用其权力,为什么?《自动驾驶汽车法案》第62条规定了哪些类型的事件属于“相关事件”的范畴;这些是调查员可以调查的事件。相关事件定义为:· 发生在英国道路上,
· 有一辆已授权的自动驾驶汽车在该道路上,
· 对人员或财产造成(或有可能造成)损害。1. 与其他车辆(例如传统车辆或另一辆自动驾驶汽车)、行人或骑自行车者发生的碰撞。
2. 与道路基础设施(例如桥梁)、街道设施(例如标志牌)或财产(例如车道护栏)发生的碰撞。
3. 不安全的系统操作或机动(例如传感器误读、系统误触发)。
4. 系统范围内的未遂事件或多个未遂事件情景;以及
5. 并非由碰撞引起的对乘客或财产造成的其他伤害(例如挥鞭伤或车辆火灾)。调查员还可能试图通过数据和/或信息分析(例如对某些类型事件的主题分析)来识别反复出现的模式或安全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调查员可以随时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调查,并不需要自动驾驶汽车被假定为有过错。相关事件的定义很重要,因为它确保了调查范围的清晰性和一致性。这将使调查员能够专注于那些对提高自动驾驶汽车整个生命周期的安全性提供最有意义和见解的事件。同样,该定义也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使调查员能够随着自动驾驶技术、更广泛的安全生态系统和市场的发展而调整。《自动驾驶汽车法案》第62条第2款第4项指出,可以进一步制定法规,将某些事件排除在“相关事件”的定义之外,从而也排除在调查员权力范围之外。例如,法规可以规定排除与恐怖主义相关的事件。
问题101: 从自动驾驶汽车的国际部署或在英国进行的自动驾驶试点项目中,可以学到哪些安全主题(如有)?问题102: 在您看来,如何利用从相关事件调查中获得的经验教训来改进:
· 部署前流程(例如审批和授权)?
· 自动驾驶汽车的一般在用安全性,以防止未来事件发生?调查员的主要职能将是:
· 调查相关事件;
· 向国务大臣报告调查结果;以及
· 向最适合实施积极变革的各方提出不具约束力的建议。这些建议可以针对政府(例如运输部)、其他责任机构(例如警方)和/或行业(例如车辆制造商)。由于安全调查是一种长期实践,我们预计调查员调查自动驾驶汽车事件的角色将类似于:· 分析涉及自动驾驶汽车的近期事件报告,以识别相关案例;
· 获取、审查和检查证据。这可能包括实物材料(例如一辆自动驾驶汽车)和数字数据及/或其他信息(例如传感器日志和摄像头录像)。他们也可能前往现场(例如,重建事件过程或检查其他因素,如路况);
· 与各种相关利益相关方或相关方(例如警方、制造商、保险公司、技术专家和证人)联络;
· 在安全框架内跨不同监管职能合作,制定可交付和可操作的建议,其中可能包括直接与可能收到建议的各方合作;以及
· 编制可公开获取的、注重安全性的材料。调查员可能还需要实时响应正在发生的事件(例如,前往事件现场,或在涉及自动驾驶汽车的其他类型事件中支持另一个调查机构)。虽然调查员的角色将保持不变(即符合《自动驾驶汽车法案》第60条和第61条规定的总体目的),但我们预计他们在行使其职能的方式上需要一定的灵活性。随着自动驾驶市场和安全生态系统的发展,这一点将非常重要。例如,《自动驾驶汽车法案》第72条第2款允许进一步制定法规,涵盖调查员未来可能认为有用的不同职能。这可能包括:· 发布与调查相关的安全关键信息(例如像海事事故调查处发布的“安全摘要”),· 支持其他调查机构和人员(例如英国现有的某个交通运输事故调查处),以及
· 执行被认为有助于其降低伤害风险总体目的的其他职能(例如发布否则无法发布的拯救生命和时间关键的信息)。问题103: 在您看来,某人要履行自动驾驶汽车法定调查员拟议的职能,需要哪些专业技能和/或专长(如有),为什么?问题104: 法定调查员应考虑哪些因素(如有),以确保其调查结果能产生可操作的建议,为什么?问题105: 在您看来,应如何撰写报告和建议,以确保透明度并便于公众理解?问题106: 在您看来,在自动驾驶部署的早期阶段,向公众传达调查结果的方式是否应有所不同?
如果“是”,方式应如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