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关注“天津亨通律师事务所”百姓请的起,案件打的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案件作出了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人冯某的再审申请。这起案件涉及一辆电动三轮车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两车损坏的严重后果。责任如何划分?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一起来看看法院的裁定。
2023年某日,冯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黄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黄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警部门勘查取证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未按规定让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的亲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冯某及承保肇事客车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2万元,冯某按30%的责任比例赔偿其余损失20余万元。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冯某仍不服,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冯某在再审申请中提出了多个异议:
质疑责任认定:认为交警部门依据事故现场图等证据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是错误的。
质疑赔偿计算: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黄某、黄某家属的经济损失总额为858442元,并按70%和30%划分责任后,自己实际应赔偿的金额应为75532.6元,而非原判确定的数额。
质疑法律适用: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错误,因为该条规定适用于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而本案中其仅承担次要责任。
质疑判决公正性:认为原判决缺乏公平性。
针对冯某的各项主张,广西高院在审查后逐一作出了回应:
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本案中,冯某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未申请复核,在一审起诉状和上诉状中均未对该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提出异议。一审法院综合全部证据,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冯某在申请再审时才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原认定,其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数额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赔偿;没有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一审法院结合证据认定,黄某、黄某家属在交强险限额182000元(18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2000元财产损失)范围内的损失为676442元(总损失856442元-182000元)。这部分损失由冯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02932.6元。这一计算方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冯某认为该条款仅适用于机动车全责情形,是对交强险制度的误解。
关于诉讼费分担冯某还提出诉讼费分担问题。法院指出,诉讼费的分担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的事项,不属于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因此不予审查。
最终裁定
综上,广西高院认为,冯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冯某的再审申请。
一起交通事故,两个家庭的伤痛。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最终尘埃落定。法院的裁定再次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及时行使复核权或在诉讼中提供相反证据;交强险的赔付不以机动车方负全责为前提,其首要功能是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基本救济。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应当时刻谨记:守法驾驶、谨慎慢行,既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也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事故无情,法律有度,唯有遵守规则,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