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动驾驶系统法律人格拟制可行性探析
一是自动驾驶系统法律人格拟制的理论依据。L3级以上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时,事故责任主体不仅限于传统驾驶人,可能涉及汽车制造商、自动驾驶系统供应商等责任方。汽车制造商因技术缺陷、生产的产品不合格等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时,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进行评价,但自动驾驶系统如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则需要对其进行法律人格拟制。法律拟制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技术,用于将非自然人实体赋予法律人格,自动驾驶系统作为人工智能的具象化应用,可以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赋予其一定的法律人格,使其在特定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尚未立法对自动驾驶系统等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和权利义务作出规定, 但日本、欧盟等已开始关注人工智能产品的人格性特征,并着手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制路径,为全球范围内的制度构建提供了参考方向。同时学理上认为, 虽然单位不可能有完全属于自己的意思表示, 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把“单位内部成员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的条件下形成的意志”视为单位的意志。我国刑法也并不排斥对无生命的单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为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拓展到自然人以外的无生命体提供了基础。且法人制度对自动驾驶系统法律人格拟制提供实践参考,法人作为一种典型的拟制法律人格,虽然不具备自然人的生理特征,但在法律上被赋予了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是赋予自动驾驶系统法律人格具有技术支撑。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是对行为的性质、后果、作用的认识能力,高阶自动驾驶系统作为“电子驾驶人”可以通过感知摄像头、激光雷达充当“电子眼”、“电子耳”认识到形式上的事实,通过算法对形式上的事实加以判断。对于控制能力,高阶自动驾驶系统拥有极快速的处理能力、反应速度和极精准的控制能力,能够凭借大数据与高速运算能力对行为进行精准的控制。与自然人相比,高阶自动驾驶系统等强人工智能产品具有更强的控制能力与可培养的辨认能力,并且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已经具备了责任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要素,应当认定自动驾驶系统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二)自动驾驶系统分级式刑事责任主体界定探索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SAE自动驾驶分级标准,将自动驾驶系统从L0到L5划分为六个层级,每个层级在功能特性、技术复杂度以及应对交通环境的能力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与之对应,我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标准,同样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为6个级别。
一是辅助驾驶模式下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在L0至L2(0级-2级)级驾驶自动化场景下,驾驶人需履行正确启动智能系统、监督智能系统和及时接管车辆等注意义务。当驾驶人发现智能系统没有正常运作或者已经超出其设计运行条件时,应当及时接管车辆,即停止或者关闭智能系统,因此在辅助驾驶模式下,驾驶员仍然承担着主要的作为义务,智能辅助系统仅是对驾驶员的驾驶行为起着辅助作用,刑事责任主体应为驾驶员。该级别自动驾驶模式下,若行为人故意将责任归于驾驶员以达到规责目的,可以增设滥用人工智能产品罪和人工智能产品事故罪追究责任。
二是共同驾驶模式下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L3级)。在L3(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级驾驶自动化场景下,车辆能在特定条件下(如高速公路、封闭道路)完全接管驾驶任务,但要求驾驶员应当在智能系统发出介入请求后随时接管车辆。该种“人机共驾”的共同驾驶模式下,刑事责任主体的划分涉及驾驶员、车企、软件供应商等多方。一是系统正常运行时,车辆自主控制,驾驶员无需持续监控,但需准备接管,若因系统故障或设计缺陷发生交通事故,刑事责任主体应为车企或软件供应商。二是系统请求接管时,驾驶员未及时响应导致事故,此时责任可能转移至驾驶员,若自动化驾驶数据日志证明警报满足“充分、合理、及时”要件,而驾驶人事故前处于分心状态,或收到警报后未在有效时间内接管,则事故源于驾驶人接管失职,责任应由驾驶人承担。三是系统与驾驶人均存在过错,经鉴定技术意见确认“事故由双方过失共同导致”,则需根据证据量化过错程度,车企直接责任人和驾驶人均成为刑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三是自主驾驶模式下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L4至L5(4级-5级),L4在特定设计运行区域(如城市道路、封闭园区)内完全自主驾驶,人类无需接管;L5全场景无人驾驶,无方向盘、踏板等人工控制装置,驾驶员角色消失,车内人员转为乘客,不再具备“驾驶义务”。此时刑事责任主体的划分将发生根本性变化,责任重心转向车企、软件供应商、运营商、监管机构,刑事责任主体应从驾驶员转向技术提供方与运营方。车企或软件供应商对技术缺陷承担核心责任;运营商对车辆维护和监控失职承担责任;驾驶员仅在极端情况下(如蓄意破坏)涉及刑事责任,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三)自动驾驶系统司法证据体系的数字化转型
自动驾驶系统的核心是“数据驱动决策”,车辆通过传感器实时采集环境数据,结合高精度地图、定位系统和控制算法生成决策指令。当事故发生时,技术行为的可解释性、数据链的完整性、责任归属的客观性成为司法裁判的关键。基于自动驾驶区块链存证体系,自动驾驶系统司法证据体系数字化转型需构建“全链路、可信赖、智能化”的证据体系。
一是统一证据数据标准,推动行业制定自动驾驶司法证据数据采集规范,明确传感器类型、采样频率、数据格式等要求,确保不同车辆数据的可对比性,进而确保司法证据的客观性。
二是数字化证据防篡改与可追溯,利用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哈希值校验和共识机制,将关键数据(如传感器原始数据哈希、日志时间戳、操作记录)上链存储,链上数据不可篡改,且可通过时间戳、节点签名实现数据来源的可追溯。
三是制定自动驾驶最小化事故风险的数学优化模型,通过公开论证确保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时证据采信标准能得到社会伦理的接受,在准确提供可采信的司法证据的同时,实现技术可靠性与法律公平性的平衡,同时为自动驾驶技术的迭代提供反馈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