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6日6时27分许,沪C-28XXX红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以下简称“甲车”)沿金山区漕廊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秦弯路路口时右转弯,与沿漕廊公路由西向东直行的悬挂沪Y-Q5XXX临时号牌黑色“大阳”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乙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乙车驾驶员受伤。
事故争论焦点为红色“别克”牌小型轿车驶进路口时的速度是否超速,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红色“别克”牌小型轿车驶进路口时的速度进行鉴定。
提供的鉴定材料包含:两辆涉案车辆、事故发生地点的监控视频(复制件)、本起事故部分卷宗图文材料(复制件)。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
根据事发时事故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图像中反映的车辆运动过程,可根据运动学公式计算被鉴定车辆驶进路口时的速度。参照GA/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B/T 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及GA/T1133-2014《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提供的监控视频进行检验。
(二)事发时事故现场附近监控视频
视频文件名为“廊下派出所_30.漕廊秦弯西HG_20190716062653_20190716062752_79560310.mp4”。监控视频图像上显示“2019-07-16”及“漕廊/秦弯西HG”等字样。视频图像连续,按时间顺序,视频图像依次显示以下内容:
06:27:37许,被鉴定车辆从视频图像右下角驶入画面,并朝视频图像上部路口行驶;
06:27:38许,被鉴定车辆位于视频图像右下部,此时,被鉴定车辆右转向灯开始闪烁,且其制动灯开始点亮;
在06:27:39第10帧图像上,设与被鉴定车辆左前轮接地点重合的路面上一点为参考点A,此时,被鉴定车辆左前轮接地点位于视频图像上部路口下侧停车线的上沿(事故路口西侧停车线的东侧);
在06:27:39第15帧图像上,被鉴定车辆左后轮接地点与参考点A近似重合,此时,被鉴定车辆左后轮接地点位于视频图像上部路口下侧停车线的上沿(事故路口西侧停车线的东侧);
视频中06:27:39共有25帧图像;
06:27:40许,被鉴定车辆发生事故;
06:27:38许~06:27:40许,被鉴定车辆右转向灯一直处于闪烁状态,且其制动灯处于常亮状态。
(三)被鉴定车辆
被鉴定车辆车辆识别代号为LSGJA52U4ASXXXXXX。经测量,被鉴定车辆轴距为260cm。
【分析说明】
利用速度-时间-位移关系式,求解被鉴定车辆通过参考点A时的速度,根据上述视频所示内容及被鉴定车辆测量数据,将参数代入上式整理计算。根据以上分析计算,被鉴定车辆通过参考点A时的速度约为47km/h,即,被鉴定车辆驶过事故路口西侧停车线时的速度约为47km/h。
【鉴定意见】
沪C-28XXX红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事故驶进路口时的速度约为47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