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诉称,自己新买一辆轿车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后张淘在停车场玩耍时爬上该车踩踏蹦跳,导致车辆前盖和挡风玻璃受损,自己修理车辆支出6万元。因张淘系未成年人,故该支出应由张淘的监护人即张先生夫妇承担。
张先生夫妇辩称,王女士的车辆损坏与张淘没有直接关系,其修车费用和本次踩踏车辆的事故没有关系。在张淘踩踏车辆之前,王女士的车辆是否有损伤和划痕不可知,且报警后现场查看车辆时也没有发现车辆有损伤和划痕。另外,小区的物业公司应该及时制止张淘跳上车玩耍而没有及时发现,故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就王女士的车辆修理项目的与本次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修复项目合理性,法院委托了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鉴定机构给出鉴定意见称,王女士的修车项目均与本次事故相关,但部分项目可以通过维修而非更换零部件的方式进行修复。另外,王女士提供了维修车辆的发票及明细以证明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