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要
被告人王某群醉酒后驾驶汽车,激活车辆的L2级辅助驾驶功能(该系统设定,若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系统会提示驾驶人手握方向盘、接管车辆,若未及时接管,车辆会主动减速并退出系统),并使用私自安装的“智驾神器”配件逃避系统监测,随后移至副驾驶位睡觉。车辆行驶过程中因占道被群众发现并报警,经检测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2025)浙0113刑初596号案】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二、法律简评
1、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L2级辅助驾驶系统仅起辅助作用,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醉酒启用辅助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本质仍是醉酒状态下支配车辆行驶,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辅助驾驶系统的技术限制无法替代驾驶人的应急处置能力,醉酒驾驶人无法及时接管车辆,对公共安全构成抽象危险,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启示建议
(一)通用建议
1、该指导性案例明确了辅助驾驶技术应用中的法律责任边界,强调驾驶人始终是安全责任的主体,杜绝驾驶人通过技术手段规避醉驾刑责的侥幸心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的统一适用。尽管如此,无论智能汽车厂商,还是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必须在产品交互界面、用户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在特定场景下的法定监管义务,避免因产品暗示“全自动化”而导致用户在违法时“甩锅”给企业。2、辅助驾驶是工具,而非免责“护身符”。无论是否启用辅助驾驶,醉酒后支配车辆上路均属违法行为。所有司机都应严格遵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原则。每个人都是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二)对汽车厂商的启示和风控建议
1、2级辅助驾驶仍属“辅助驾驶”范畴,驾驶人始终是安全责任的主体,司机永远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司机监管。汽车厂商应清晰界定辅助驾驶功能的技术边界,避免用户误解为“自动驾驶”,并在产品说明、用户手册及系统提示中明确强调驾驶人的监管责任,避免因宣传或设计缺陷导致用户过度依赖辅助驾驶系统。
2、加强系统安全设计与监测:汽车厂商需确保辅助驾驶系统具备有效的安全监测机制,如对驾驶人状态的实时监测(如手握方向盘检测、注意力监测等),并防止用户通过外部配件(如“智驾神器”)规避系统监测。同时,应持续优化系统算法,提高对复杂道路场景的适应性和安全性,减少因技术局限导致的安全风险。
3、完善用户教育与培训:汽车厂商应通过多种渠道(如购车时的培训、车载系统提示、线上教程等)加强对用户的教育,帮助用户正确理解辅助驾驶功能的局限性和使用规范,强调饮酒后禁止使用辅助驾驶、驾驶人需随时准备接管车辆等重要安全信息,降低用户因误用或滥用辅助驾驶功能引发的安全风险。
4、建立应急响应与责任处理机制:针对可能出现的辅助驾驶系统故障或用户违规使用导致的安全事故,汽车厂商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响应机制,包括快速定位问题、提供技术支持、配合调查等。同时,需明确在不同情形下的责任划分,避免因责任不清引发法律纠纷。
(三)对AI公司的启示和风控建议
1、确保算法安全与可靠性:AI公司为汽车厂商提供的辅助驾驶算法或相关技术,需经过严格的测试和验证,确保算法在各种道路场景和极端条件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因算法缺陷(如对障碍物识别错误、决策失误等)导致安全事故,引发法律责任。
2、数据合规与隐私保护:AI公司在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和共享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特别是涉及车辆周边环境数据、用户个人信息等敏感数据时,需采取加密、脱敏等技术措施,防止数据泄露或滥用。
3、算法透明性与可解释性:为避免“黑箱”算法带来的风险,AI公司应努力提高算法的透明性和可解释性,使汽车厂商和用户能够理解算法的决策过程和逻辑。在必要时,需向汽车厂商提供算法的技术文档和说明,以便在出现安全问题时能够快速定位和解决问题。
4、合作与责任界定:AI公司与汽车厂商的合作中,需明确双方在技术研发、产品应用和安全责任等方面的边界和义务。通过合同约定、技术协议等方式,避免因责任不清导致的法律纠纷。同时,需配合汽车厂商进行产品安全测试和认证,确保技术符合行业标准和法规要求。
附: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明确,醉酒驾驶的核心是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控制、支配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无论驾驶方式是人工操作还是借助辅助系统,均不影响“驾驶行为”的认定。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第十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2、《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将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0-2级为驾驶辅助,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为高度自动驾驶,5级为完全自动驾驶。辅助驾驶系统受技术限制,无法保证在所有道路环境下均能安全运行,其功能只是辅助驾驶人驾驶,而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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