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美国得克萨斯州针对自动驾驶汽车(Automated Vehicle,AV)的核心监管要求正式进入强制执行状态。这一系列要求由得克萨斯州第89届立法会期通过的Senate Bill 2807(SB 2807)确立,各项授权义务在得克萨斯州交通法典第545章J节(Transportation Code, Subchapter J, Chapter 545)中得以明确,同时规定该法案从2026年5月28日起全面适用。本文将梳理SB 2807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制度内容:
立法背景:从放开到管起来
得克萨斯州最早允许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是在2017年,该年通过的SB 2205(Senate Bill 2205)是得克萨斯州第一部正式为AV上路提供法律依据的立法,Waymo、Tesla、Zoox等公司此后陆续在奥斯汀等城市展开部署,但彼时的监管框架相当有限,基本没有设置实质性的准入门槛,只要车辆符合联邦安全标准、投保符合要求,就可以上路。2021年的HB 3026法案进一步豁免了完全由自动驾驶系统操控的车辆须配备方向盘、踏板等传统人控装置的设备合规要求,为不依赖人工控制装置的全自动驾驶车辆进入得克萨斯州市场放宽了限制。
但随着车辆数量增加,问题也随之出现。2025年开始,奥斯汀陆续发生了如Waymo多次违规越过正停靠校车和在路口停滞导致急救车辆无法通过的事件。对于此类情形中监管的缺位,得克萨斯州公众的担忧和抗议不断增加,进一步强化了区域内各方对AV与应急响应协调机制监管层面上的关注。
2025年4月,得克萨斯州第89届立法会期提出并通过了Senate Bill 2807。该法案于2025年9月1日生效,但依据立法条款,具体授权要求须等到得克萨斯州机动车管理局(TxDMV)和公共安全委员会(Public Safety Commission)均完成配套规则制定后第90天起才强制执行。TxDMV的第220章实施细则于2026年2月27日正式生效,因此强制执行日期随之确定为2026年5月28日。
核心制度:运营授权
SB 2807建立的最主要机制,是要求商业运营AV必须取得TxDMV颁发的授权才能在得克萨斯州道路上运行。具体条件是:以商业目的运送乘客或货物、且无人类驾驶员在车内操控的AV,必须先完成授权申请并获批后方可上路。个人拥有并自用的自动驾驶车辆不受此约束。
申请授权须通过TxDMV的Texas Motor Carrier Credentialing System(TxMCCS)在线提交,申请人需要提供:
一是基本主体信息,包括公司名称、业务实体类型、联系方式、得克萨斯州州务卿注册编号等;
二是每辆车的车辆识别码(VIN)、年份、品牌和型号;
三是对一系列合规事项的书面声明,内容涵盖:车辆具备依照得克萨斯州交通法规运行的能力;安装了制造商要求的行车记录装置;自动驾驶系统符合联邦安全标准;当系统出现故障时能够达到“最小风险状态”(Minimal Risk Condition,即能安全停驶);车辆已在得克萨斯州完成登记过户;以及不低于法定要求的机动车责任险或自保的投保完成状态。
授权一旦批准,无有效期,除非被吊销或撤销。申请本身不收取任何费用。
前置要求:事先提交应急预案
在申请TxDMV授权之前,运营企业还需向得克萨斯州公共安全部门(Department of Public Safety,DPS)提交一份应急人员如何和AV进行交互的计划。这份计划需要说明消防、执法、急救等应急人员在处置涉及AV的事故时应如何与车辆互动,具体内容包括:如何联系车队支持专员、如何安全将车辆移出路面并拖运、如何判断AV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以及其他涉及危险情况和公共安全风险的说明。申请授权时须附上已向DPS提交该计划的确认声明。
违规责任与执法机制
法律对违规运营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无授权擅自从事商业运营属于刑事违法,构成B级轻罪(Class B Misdemeanor);对于公司主体,依据得克萨斯州刑法典第12.51条处罚;且以每日为单位分别计算,持续违规即为持续犯罪。
在行政执法层面,如果TxDMV认定某辆AV存在安全隐患、其运行可能导致严重人身伤害(依据为得克萨斯州刑法典第1.07条),可启动暂停、撤销或限制其授权的程序。TxDMV会先向授权持有者发出整改通知,给予合理期限纠正问题并提交整改证明;若授权持有者未按时完成,TxDMV则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路面执法方面,得克萨斯州公共安全局和地方执法机构负责日常管控,确保AV与普通车辆一样遵守交通规则。交通违规罚单开给谁的问题,法律也有明确安排:自动驾驶系统处于接管状态时,罚单原则上开给车辆所有人;但若该车辆正依据TxDMV颁发的授权运营,则开给授权持有者。
持续义务:动态更新要求
获得授权后,授权持有者依然负有动态更新的持续义务。TxDMV第220章实施细则对后续维护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申请材料中任何实质性信息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主动更新提交,包括向车队新增车辆也属于需要更新的实质性变更。若TxDMV主动要求更新材料,持有者须在收到要求后5日内提交,情况紧迫时TxDMV可不给予任何延期。如确有困难,持有者可在截止日期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和所需时间,由TxDMV判断是否批准。违反上述更新义务的,TxDMV可立即暂停或撤销授权。
地方政府的角色边界
SB 2807在赋予TxDMV监管权的同时,也明确划定了地方政府的权限边界:各政治分区(political subdivision)不得对AV运营另行设置特许经营要求或其他监管规定。奥斯汀市虽在规则制定阶段提出了多项建议,包括要求AV粘贴标识牌、向本地应急部门分享应急计划、披露运营设计域(ODD)参数等,但TxDMV在回应中均以超出立法授权范围为由予以否定。不过,TxDMV同时设立了自动驾驶车辆法规咨询委员会(AVRAC),以奥斯汀市为例,其有两席代表参与其中,故地方意见仍有制度化的反映渠道。
截至法规生效的5月28日,已有MOIA America、Nuro、Zoox Inc、Waymo LLC、May Mobility Inc、Gatik AI Inc、Kodiak Robotics Inc、Aurora Operations Inc、Truck Opco LLC (Stack AV)、Tesla Robotaxi LLC、Bot Auto TX Inc、Torc Robotics Inc、Avride 共13家公司获得TxDMV有效授权。像大众比较关心的Tesla,在备案文件中,共登记了42辆Model Y车辆。
从制度设计看,得克萨斯州此次通过SB 2807建立的框架,是在联邦层面监管权有限、各州自行立法的背景下走出的一步,核心逻辑是把“允许上路”和“取得授权”拆开来处理,车辆可以上路,但商业运营另有准入门槛。对于同样在观察美国各州AV立法走向的从业者来说,得克萨斯州的路径提供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参照:从授权申请、应急预案、违规处置到行政救济,制度链条基本闭合。后续随着授权企业数量增加、执法案例积累,这套机制能否有效运转,还需要时间来验证。
参考来源
1.https://texaspolitics.com/2026/05/28/texas-law-cracks-down-on-self-driving-car-companies/
2.SB 2807原文:https://capitol.texas.gov/tlodocs/89R/billtext/pdf/SB02807F.pdf
3.得克萨斯州交通法典原文:https://www.txdmv.gov/sites/default/files/body-files/Chap_220_Final_-_Adopt.pdf
4.https://www.kvue.com/article/t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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