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日16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王某甲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西向东等候左转弯,小型轿车左侧前部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右后部相撞,造成王某甲受伤,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散落车体又与曹某所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XXX)前部左侧相撞。事故发生后,委托朋友王某乙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并离开案发现场,在其再次返回现场时发现朋友李某甲谎称自己系车辆驾驶人,张某在人群中观望并未制止。后被害人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甲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次要责任。后张某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及曹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
(2026)京0113刑初28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5年12月2日16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XXX)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王某甲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牌号:XXX)由西向东等候左转弯,小型轿车左侧前部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右后部相撞,造成王某甲受伤,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散落车体又与曹某所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XXX)前部左侧相撞。事故发生后,委托朋友王某乙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并离开案发现场,在其再次返回现场时发现朋友李某甲谎称自己系车辆驾驶人,张某在人群中观望并未制止。后被害人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甲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次要责任。后张某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及曹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等从宽情节,希望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宣告缓刑。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甲、王某乙、曹某、李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杨某、庞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录像,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单、到案经过、工作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应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11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