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时代背景与标准定位
2025年以来,我国自动驾驶技术进入商业化突破期,首批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车型获得附条件准入许可并开展上路试点。在此背景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并归口的《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GB 44721—2026)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6年7月30日正式发布,拟于202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由推荐性国标GB/T 44721—2024升级而来,是我国首部针对L3级、L4级自动驾驶系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志着高阶智驾从概念营销走向刚性安全监管,为自动驾驶规模化准入划定了统一的安全基线。
适用范围:装备L3级和/或L4级驾驶自动化系统的M类(载客)和N类(载货)车辆;过渡期安排: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7年7月1日起执行;已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即2028年8月1日)起执行。02.
核心安全要求体系(四大支柱)
标准立足我国产业发展与行业监管实际需求,构建了维度完整、要求清晰、适配国情的安全要求体系:
1. 企业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机制
要求车辆制造商从安全方针、风险管理、安全保证、安全提升四个维度,建立覆盖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及部署后全过程的保障能力,从源头降低自动驾驶系统潜在的安全风险。
2. 系统动态驾驶任务执行能力
自动驾驶系统(ADS)的安全水平应至少达到正在承担动态驾驶任务的合格且专注驾驶人的水平,同时不得对用户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合理安全风险;- 风险场景:当碰撞不可避免时,ADS应降低事故伤害或损失;
- 失效场景:ADS应探测影响其执行动态驾驶任务(DDT)能力的故障和功能异常;
- 不满足设计运行条件(ODC)场景:ADS应识别并安全应对;
明确MRM的触发条件和执行要求,确保系统在异常状态下安全降级。其中,L3级要求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道路边侧安全静止;L4级要求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区域静止,要求高于L3级。3. 人机交互与用户告知要求
明确就绪、激活、退出等状态信息及信号的提示规范,激活和退出过程应安全;L3级ADS应具备驾驶人接管能力监测功能,持续评估后援用户是否具备接管能力。标准附录A要求,须通过不少于2种有效指标(如眼部运动、头部运动、特定人机交互动作等)各自独立地确认驾驶员在上一个不大于30秒的周期内具备执行DDT的能力;一旦判定不具备接管能力或可监测指标不足2种,ADS须立即发出明确的接管能力不足提示信号,且发出介入请求不晚于15秒;制造商除产品使用说明书外,还应通过官网、车载显示终端等渠道清晰告知用户驾驶自动化等级、能力范围、局限性、控制策略及用户角色转换等关键信息,引导用户正确认知与使用,防范误用滥用风险。4. 多维度检验检测方法
构建"企业保障能力检验 + 安全档案检验 + 确认性试验"多位一体的检验检测体系:
车企需通过充分、有说服力且容易理解的方式,证明ADS符合技术要求且不会对用户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不合理风险;由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 41798(场地试验)、GB/T 44719(道路试验)和GB/T 47025(仿真试验)综合开展确认性试验,确保对ADS实际能力进行全面检验检测。L3/L4级功能差异化技术要求
标准对L3级和L4级自动驾驶系统的基础能力要求与设计运行范围(ODD)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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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道巡航、换道控制、交叉路口通行、借道避障、倒车、掉头 |
04.
与国际法规的协调与创新
我国在牵头制定联合国自动驾驶系统全球技术法规(ADS GTR,2026年6月获批发布)的同时,同步推进本国强制性国标。与ADS GTR相比,我国标准:
- 对L3级、L4级自动驾驶系统提出更为细化的技术要求;
- 在保持核心技术要求与国际法规协调一致的同时,更贴合我国道路交通环境与行业管理实际需要。
05.
产业意义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首次为L3级、L4级自动驾驶系统设定了强制性的安全准入基线,填补了自动驾驶系统安全准入在技术依据方面的空白,为L3/L4级自动驾驶产品的规模化量产和商业化运营提供了可操作的合规框架,对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