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徐某系机械公司机械锻造工,工作时段为7:30-16:30/17:00。徐某家隔工作单位约6公里,骑摩托车只需几分钟,而事故发生地在徐某家与工作单位的反方向12公里左右。2022年3月21日16时许徐某下班,前往其妻弟熊某家中吃饭并喝了几瓶啤酒,当晚20时许独自骑二轮摩托车返程。在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第一起事故(21:10):徐某醉酒(经检测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6mg/100ml)驾车与路边停放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碰,事故后徐某与尹某未挪车、未开启警示灯,两车占用国道非机动车道与部分机动车道,二人站于路面协商赔偿。第二起事故(21:17):黄某驾驶重型货车途经该路段,撞到站在道路上的徐某、尹某,导致徐某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于第一起事故中,徐某承担主要责任;于第二起事故中,徐某承担次要责任。徐某妻子熊某文向人社局申请工亡认定,主张徐某前往熊某家是为洽谈耐磨件加工业务,属于下班合理延伸、因工外出。人社局先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第一次决定书因事实遗漏、程序错误自行撤销;第二次被法院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第三次同样作出不予认定决定,核心理由:①无证据证明徐某系受单位指派洽谈业务,不属于因工外出;②事故距离下班间隔3个多小时,地点反向偏离12公里左右,不满足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③徐某醉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醉酒排除工伤情形。熊某文不服第三次不予认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 徐某下班后前往妻弟熊某家,属于因工外出洽谈业务,还是私人私事?事故路段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 醉酒驾驶机动车与徐某死亡结果是否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
法院裁判分析
一审法院:撤销人社局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处理。
针对醉酒因果关系:区分两起事故法律后果。第一起醉驾仅造成轻微车辆刮擦,事故已经终止;第二起徐某身份为路面行人,死亡直接原因是黄某夜间超速、未减速避让。徐某于第二起事故承担次责仅因未撤离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醉驾无因果关系,不能直接依据醉酒条款排除工伤。
针对上下班途中/因工外出:熊某文提交晏某良、陈某的证人证言,主张徐某赴熊某家洽谈加工业务,属于下班工作延伸。人社局仅采信熊某“徐某来借钱”的单方陈述,未传唤晏某良、熊某当面核实,关键事实未查清、证据不足。
针对程序违法:人社局收到撤销判决后,仅向公司送达举证通知书,未调查关键证人;工伤决定书落款作出时间(10.24)早于送达日期(10.12、10.14),存在程序倒置;在未补充关键调查的前提下,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之前一致的不予认定决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禁止重复作出相同行政行为规则。
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已尽到调查义务,请求改判驳回熊某文的诉讼请求。其主张已尽到调查义务,公司从未要求员工替公司拉业务,熊某文称徐某外出系联系耐磨件的加工业务系子虚乌有,不属于因工外出的情形;事故发生的时间(下班后4个多小小时)、地点(徐某家与工作地点反方向12公里)均不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裁判【案号:(2025)湘09行终149号】:①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②确认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违法,但不予撤销,案涉不予认定决定效力保留。二审法院核心思路:优先审查“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因工外出”前置要件,该要件不成立则无需讨论醉酒因果关系问题。1.关于是否属于因工外出、合理上下班路线:(1)熊某文提交的晏某良、熊某均为近亲属,存在利害关系;二人当庭证言与人社局前期笔录矛盾,熊某最初笔录仅陈述徐某上门借钱,从未提及业务洽谈,当庭解释不合常理;证人陈某证言前后冲突,系为配合工伤认定出具,证明力极低,无客观书证佐证洽谈业务事实,举证不能后果由熊某文承担。(2)用人单位德某机械公司明确未指派徐某外出拓展业务,企业业务固定对接大客户,不存在员工私下洽谈业务的工作安排;徐某16:30下班,事故发生21:17,间隔超4小时,事故地点位于住所、厂区反方向12公里,完全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标准,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工伤要件;亦不满足第十四条第五项受单位指派的因工外出要件。人社局认定徐某不属于工伤的实体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2.关于程序瑕疵:人社局决定书制作日期晚于送达日期属于程序倒置,但仅为程序轻微违法,未改变最终不予认定的实体结论,未实质性损害当事人实体权利;虽人社局未全面传唤证人调查,但现有证据已足以否定工伤主张,无需重复调查;不构成“同一事实理由重复作出相同行政行为”应当撤销的情形。综合结论
徐某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亡。即便第二起事故徐某仅承担次要责任、死亡直接诱因是货车司机重大过错,但因徐某事故不满足“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或“受单位指派因工外出”两项工伤认定前置条件,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亡的实体结论合法;仅文书送达时间倒置存在轻微程序瑕疵,二审法院采用“确认违法、不予撤销”的裁判方式平衡行政效率与当事人权利。工伤认定实务启示
劳动者主张下班后绕行至第三方地点属于工作延伸,需提供劳动合同、单位指派记录、业务聊天记录、业务合同等客观书证;仅依靠亲属证人证言,证言存在矛盾无其他证据补强的,无法完成举证义务。明显偏离通勤方向、间隔数小时发生事故,法院通常直接否定“合理路线、合理时间”。2.连环多阶段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先审查通勤/因公基础要件司法实践主流裁判逻辑:优先判断事故是否属于法定工伤场景(上下班途中/因工外出),基础场景不成立时,无需再区分醉酒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仅在满足通勤前提时,才进一步审查醉酒、事故责任是否排除工伤。3.行政程序轻微违法不必然撤销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文书日期倒置、调查存在轻微疏漏等不影响实体结论的瑕疵,属于《行政诉讼法》74条程序轻微违法情形,法院可仅确认违法、不撤销行政决定,避免反复撤销重作造成行政资源浪费与当事人长期诉累;只有程序违法直接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损害实体权益时,才会判决撤销并重作。若职工确属正常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但存在醉驾/酒驾行为,人社部门可直接依据醉酒不予认定;仅当职工在事故中转为行人、伤害与醉驾无直接关联,且完全符合通勤要件时,才会产生醉酒因果关系的司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