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建城〔2025〕16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供电公司,漳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市城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供电公司: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1250号),系统推进我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难题,省住建厅会同省电力公司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0日
福建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1250号),系统推进我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难题,满足居民绿色出行需求,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多方协同”的原则,实行“既有住宅小区分类施策”的推进策略,规范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接电报装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打通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最后一公里”,力争到2027年全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取得显著进展。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摸排建档
供电企业应对辖区内既有住宅小区摸底调查,建立小区供电条件台账,为分类施策提供依据。
(二)实施“一小区一策”
根据摸排结果,区分不同情况推进居住区充电设施增设。
电力容量充足的小区,积极引导和支持专用固定车位产权人申请建设自用充电桩(自建桩)。
电力容量不足的小区,将充电设施建设与老旧小区改造、配电设施升级等相结合,由供电企业优先纳入配电网改造计划,实施增容改造。鼓励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技术,有效挖掘现有容量潜力。
公共车位资源丰富的小区,重点推广由充电运营商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维护的公共充电桩(公建桩)模式。鼓励利用公共绿地、空地、边角地等建设停车充电设施。
(三)明确建设模式
自建桩模式适用于产权清晰的专用固定车位,由专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经办人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公建桩模式适用于有公共停车位的小区,由业主大会通过法定程序授权或委托经办人(含充电桩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出申请。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充电运营商进行投资建设,并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责利,推广应用“多车一桩”分时共享模式。
(四)规范简化报装接电流程
1.准备材料和接电申请
自建桩用电申请方需准备购车证明(包括车辆行驶证、购车协议或发票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产权(包含停车位平面图,非个人产权车位可提供一年及以上使用权证明)。
公建桩用电申请方需准备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业主大会表决的同意公建桩的材料、停车场物权证明(含场地租赁协议)等资料。
2.现场勘察
供电企业会同申请方、物业服务企业(或业委会、居委会等小区其他管理人,下同)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物业服务企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充分考虑配电设施承载力以慢充为主,原则上单个车位自建桩应为单相交流充电桩(单台容量最大不超过7千瓦)。
现场勘察后,供电企业应书面出具勘察意见,明确电表安装位置、供电管线路径、破路或桥架装设要求等事项。申请方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勘察意见进行共同确认。无法确认勘察结果的,供电企业可终止办理流程,待各方协商一致后由申请方重新提出申请。
3.电力施工装表
充电设施电表及电表前端供电线路由供电企业免费负责建设,电表后至充电设施线路由申请方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建设。充电设施用电低压报装时限原则上按全流程进行管控,仅安装电表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其他需要电力工程施工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方、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做好施工过程协调。因涉及跨地下楼层、跨防火分区、破路开挖、桥架装设等工程难以按时限完成的,供电企业应预估完成时间告知申请方,并定期向属地政府部门报备。
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申请的,产权为供电企业的,应由供电企业配合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产权为非供电企业的,申请方向实际产权人提出申请,由产权人组织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鼓励非电网直供电小区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相关供配电设施资产移交后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
4.充电桩建设施工和接电确认
充电设施安装前,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提供产品合格材料,并与充电设施安装单位(安装方)、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电动汽车自建桩安装承诺书》(详见附件),明确充电设施安装责任、安全责任以及运营维护责任等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协调安装选址工作。
按照确认后的供电勘察意见,申请方委托有资质的充电设施安装单位开展工程建设。充电设施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电力施工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充电设施安装以及安装区域的改造工作。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
充电设施安装完成后,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组织安装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验收和试充电确认。
5.运营维护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对充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充电设施使用过程中侵害第三者权益。鼓励充电设施所有权人、运营商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适度缩短充电电费结算周期,供电企业对充电桩充电电费推行日结算。
三、工作要求
省住建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等部门定期会商,及时研究解决居住区充电设施增设问题。鼓励各地对充电设施建设、电力增容等给予适当补贴,支持各地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基础类改造内容。各地要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宣传相关政策、典型案例和成功模式,提高社会各界认知度,营造有利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电动汽车自建桩安装承诺书
附件
电动汽车自建桩安装承诺书
甲方(电动汽车车主):
住址:
乙方(充电设施安装方):
住所地:
丙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委会或居委会):
住所地:
甲方 购买了一辆 (品牌)新能源电动汽车,现需在甲方通过 方式取得车位所有权(使用权)的 小区停车场 号停车位安装 式充电桩一台。为了顺利完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保障安装后使用安全及明确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三方当事人共同作出如下承诺:
一、甲方承诺
1.甲方于 xx年xx月xx日通过 渠道购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附产品合格材料)。
2.充电设施的所有人是甲方,甲方为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若因充电设施的使用或其他情况给他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有其他责任人甲方同意在赔偿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甲方购买相关保险的,甲方与保险公司应按照签订的赔偿条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需安装充电设施的车位位于 ,充电设施安装前,甲方同意提交相关施工资料,按照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报备,并监督乙方安全施工。
4.充电设施建设按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低压业扩报装手续。充电设施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后甲方才能开始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因操作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日常注意观察充电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6.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按约定提前终止,或者甲方不再需要使用充电设施时,甲方保证及时拆除充电设施。如充电设施需拆除或者迁移位置,甲方须到供电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聘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操作,并监督安全施工。充电设施拆除或者迁移位置的费用由 承担。
7.在充电设施安装或者拆除、迁移位置时,丙方有权核查施工方的施工资质,并监督施工方安全施工。如发现安全隐患,丙方有权责令施工方整改。
8.如相关政府部门认为充电桩不利于本小区的整体安全,或发现充电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时,丙方有权停止充电设施用电。
二、乙方承诺
1.充电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地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相关技术规范、装修管理以及充电设备安装安全等相关规定,参照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指南,并服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施工管理要求,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文明施工。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自备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安装所需要的设备、工具、材料、安全劳动用品等,且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3.乙方在施工中注意保护原有设施及环境,如有污染、破坏应恢复至原有标准。
4.在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乙方及时清理并清运。
5.因乙方安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导致的安全问题,乙方同意承担相关责任。
三、丙方承诺
1.丙方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安装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指定专人配合勘察现场和施工、配合办理用电变更等手续。
2.对在充电设施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丙方积极配合并在能力范围内协助甲方予以解决。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公章): 日期:
丙方(公章): 日期:感谢您对本公众号的关注和支持。本微信号旨在为广大从业者提供最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策法规、司法案例和实践经验分享。本号大部分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我们非常注重信息的准确性和来源的可靠性,但也要提醒您,来源于网络的资料和信息并不能代表我们的观点,如果有侵害您的合法权益,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会尽快处理。有关政策法规文件,请以官方网站等载体公布版本为准。如果您对我们的微信号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扫描添加下方微信号或发送邮件至zsg9888@163.com。我们将认真聆听您的声音,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添加微信好友请注明单位、姓名等信息。
由于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您不希望错过【建筑房产法律空间】的推送,请将【建筑房产法律空间】公众号设为“星标”,或是点击文末右下角的“在看”,就可以第一时间看到【建筑房产法律空间】推送。如需查询相关政策文件,请尝试关注公众号后使用号内搜索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