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7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机关事务行业标准《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置及运行指南》(JS/T302-2026),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文件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国家能源局电力司提出。本文件由全国机关事务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07)归口。
《运行指南》规定了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备配置、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适用于各级公共机构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及运行,包括对电动汽车充电站和分散充电设施的配置及运行。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分散充电设施是指结合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包括离散分布的充电设备及其相关的供配电设备、消防设施等。
配置要求
公共机构宜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以及周边电网、道路交通等条件,有序规划充电基础设施类型及数量。公共机构充电车位配建比例宜不低于整体车位的 25%,其中,直流充电桩配建占比宜为20%-40%,交流充电桩配建占比宜为 60%-80%。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可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地区整体发展规划有序衔接。公共机构可根据内部电动汽车保有量增长情况分批建成投运,对远期需求预留建设条件。
建设模式
公共机构宜结合当地市场发展和政策支持情况,综合考虑公共机构的管理要求、资金来源、建设规模等,可从以下模式中选择一种或多种投资建设模式。
a)自主投资建设:公共机构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投资开展本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b)企业投资建设:公共机构提供本单位场地资源,引入充电运营服务企业投资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c)BOT 模式;公共机构与充电运营服务企业签订协议,授权企业承担该项目投资、建设和一段时期内的运营工作。协议期满,充电运营服务企业将充电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公共机构;
d)其他模式。
运营服务
(1)公共机构应督促充电运营服务企业建立针对本单位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制度,设置运营服务岗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保障充电运营服务平台稳定运行;充电运营服务企业应当规范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明确信息采集边界和使用范围。
(2)公共机构应督促充电运营服务企业开展以下工作: a)应制定充电服务规程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张贴,提示用户充电设备操作、充电运营服务平台使用等注意事项; b)应在充电过程中对车辆充电状态、故障报警信息等进行监控,并通过充电运营服务平台向用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 c)应为充电设施购买火灾、安全责任以及公众责任等相关保险; d)宜与单位内部停车管理系统对接,引导车辆有序充电; e)宜采用多种支付方式。
(3)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宜面向社会车辆共享开放充电基础设施。
(4)公共机构充电基础设施应接入国家或省级充电基础设施监测服务平台。
安全管理
公共机构应督促充电运营服务企业对充电过程运行参数、电池状态指标参数等实时监控,定期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安全巡检,不少于每年 1 次,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室外无人值守站宜选用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优先选用具备图像识别功能的装置。
公共机构应督促充电运营服务企业采取充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对用户隐私数据(如身份信息、充电记录等)需加密存储。对充电设备信息读取、数据传输进行加密,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定期对充电桩进行信息安全检查。充电运营服务平台在和其他平台、设备互联互通时,应符合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信息交换 第 5 部分:数据传输及安全》GB/T 44130.5 相关加密和认证要求。
未经公共机构同意,充电运营服务企业不得私自通过互联网与其他平台和设备交换本单位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数据。有安全保密要求的公共机构,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公共机构应成立或督促充电运营服务企业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所有必须在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的事件要定期演练和评估,包含:车辆及充电设施着火、车辆与桩的碰撞事故、场地设施故障导致的车辆无法驶离充电站、人身意外伤害、充电导致的车辆故障等,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预案。现场须设置清晰的交通指引与应急疏散通道,严禁车辆堵塞消防通道,确保器材完好、有效、取用方便。充电区与停车区应明确划分,安排人员巡查,及时处置违规停放。充电现场应张贴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流程和求助电话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