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责任用户不对驾驶方式承担责任
如果车辆已获授权作为自动驾驶车辆使用,则意味着它被认为能够安全合法地自主驾驶,无需人类为立即介入而对车辆或其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当经授权的自动化功能启用时,个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对因车辆驾驶方式产生的某些罪行主张豁免:
· 在可能构成罪行的行为发生时,个人是车辆的有责任用户UIC;(L3系统激活时发生的犯罪,责任是车辆,有责用户UIC可以主张免罪)
· 该可能构成罪行的行为是由车辆(在个人作为其UIC时)所做的事项造成的,并且车辆在即使进行谨慎且合格的驾驶也无法避免犯罪发生的情况下将控制权交还给个人。(L3系统执行合格且谨慎的驾驶,却无法避免犯罪的情况下,系统把控制权交接给有责用户UIC,UIC可以主张免罪)
车辆的驾驶方式包括使用信号和驾驶行为,但不包括驾驶员的身体状况或资格。
豁免的例外情况
在以下四种特定情况下,有责用户UIC对驾驶方式相关罪行的豁免不适用:
1. 接管期结束后。如果车辆通过接管需求正确要求UIC收回控制权,则UIC在接管期结束后需对车辆的驾驶行为负责,包括如果UIC未恢复控制权的任何后果。此规则有一项有限的例外:如果构成犯罪的行为是由于车辆未能安全处理UIC在接管期结束时未能接管控制权的情况所导致的。(车辆要能安全处理有责用户UIC在发出接管请求DCA 10秒后,即接管期结束时未接管的情况)
2. 因自动驾驶车辆停放或以其他方式停止或静止的位置所产生的罪行,而UIC在该位置时自愿离开了车辆。(车辆违停是有责用户UIC的责任)
3. 因车辆进入或停留在特定道路或其他区域而未支付所需的通行费或费用所产生的罪行,例如伦敦的拥堵费或M6收费公路。(高速费、通行费是有责用户UIC的责任)
4. 车辆在L3功能激活时构成了罪行的行为,或车辆在控制权交还给UIC后导导致了犯罪行为,原因是:
(i) 车辆的UIC功能是在其授权地点和情形之外被启用的,并且
(ii) UIC,或UIC知晓的其他人,通过故意干扰车辆设备导致了这种情况。
(个人误用、滥用,故意干扰车辆设备导致的犯罪,是有责用户UIC的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法案》第51条第(4)款和第(5)款规定,如果车辆的授权已被变更、暂停或撤销,而UIC不知道或不可能被合理地期望知道此情况,则上述豁免及其例外情况仍然适用。同样,如果UIC在授权被变更、暂停或撤销之前是按照授权要求使用车辆的,也适用上述豁免。
问题28: 应如何告知UIC车辆授权的任何变更?(L3及以上系统必须有远程终止系统的能力)🙃
有责任用户监管的成本和效益
社会中的一些人可能从新立法中受益,而另一些人则可能面临成本增加。这些成本和效益可能影响企业、家庭、政府和更广泛的社会。在评估UIC立法政策方案时,将考虑对以下问题的答复。
问题29: 在您看来,评估UIC监管的影响时,应考虑哪些成本(如有)?
问题30: 在您看来,评估UIC监管的影响时,应考虑哪些效益(如有)?
接管需求
接管需求是指当自动驾驶车辆需要交还控制权时,向UIC发出的、要求其接管车辆控制的有时限的要求。必须给予有责任用户UIC足够的时间在重新接管动态驾驶控制前重新获得环境感知能力:这段时间即“接管期”。
与接管需求相关的授权要求
必须施加授权要求以确保接管需求的安全性。第7条第(3)款规定,授权要求必须确保(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接管需求能够被任何可能合法成为车辆UIC的人所感知,尤其要顾及残疾UIC。(需考虑残疾人使用L3怎么接管)
还必须施加与接管期相关的授权要求,以确保:
· 接管期足够长,以使UIC准备并承担车辆控制;
· 车辆在接管期内将继续自主、安全、合法地行驶;
· 在接管期结束时,车辆必须进行进一步的报警以提醒UIC接管期已结束;并且
· 车辆能安全处理UIC在接管期结束时未接管控制的情况。
接管需求的全球背景
在国际法律和标准中,接管需求持续时间并非由单一的全球性立法固定,而是受技术标准指导——最主要的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自动车道保持系统ALKS的第157号法规。
R157对自动车道保持系统ALKS的要求
根据UNECE R157,接管需求必须为车内人员提供至少10秒的时间来响应并接管控制。在此期间,系统必须提供清晰的视觉和听觉警告。
如果驾驶员在此时间内未响应,车辆必须启动最小风险操作MRM——使自身安全停车。
这10秒规则已成为事实上的国际基准,影响了采纳UNECE标准的司法管辖区的法规,包括英国、欧盟、日本等。
然而,英国的《自动驾驶汽车法案》并未规定具体的持续时间,而是留待通过国内二级立法和技术标准来确定,很可能会与UNECE R157等国际规范保持一致或参考之。UNECE关于自动驾驶系统ADS的法规草案也未规定最低接管期,而是留待制造商在其安全案例中证明其合理性。
安全引入接管需求
在任何接管过程中的安全性至关重要——我们寻求证据为以下与接管相关的若干领域的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问题31: 在您看来,是否应像UNECE第157号法规那样,为接管期持续时间规定一个预期值?(R171.02草案为L2级功能DCAS提出了3s的要求)
问题32: 在您看来,该最低值应为多少?为什么?
问题33: 在您看来,不同的场景是否需要不同的接管需求协议?为什么?
问题34: 在您看来,接管需求的性质是否应因有责任用户而异?为什么?
问题35: 在您看来,是否应为不同品牌和车型的接管需求界面建立标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