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起交通事故判决引发全网热议:七旬夫妇驾驶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老头乐闯红灯,与正常绿灯行驶的轿车相撞,老两口多处骨折,其后索赔70余万元,法院最终核定赔偿36万元。
事发上海某路口,沈大妈驾驶非标老头乐搭载老伴黄大爷,在未取得驾驶证、车辆未登记上牌的情况下,上路行驶,行至路口时闯红灯横穿马路,与正常绿灯通行的李女士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事故导致夫妇二人多处骨折,产生多项医疗及相关损失,事后,沈大妈、黄大爷将李女士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提出总计70余万元的赔偿诉求。
经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沈大妈存在无证驾驶、驾驶非标车辆上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三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承担50%责任;李女士行经路口未减速慢行、未尽到充分安全观察义务,承担33.3%次要责任;乘客黄大爷未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承担16.7%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中,依法驳回原告方关于未实际发生的二期治疗营养费、护理费等不合理索赔项,仅认定实际产生的合理损失,最终按照交管部门责任比例,判决李女士一方赔偿原告共计36万元。该笔赔偿款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限额内赔付,李女士个人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我不认为这个判决合理。“生命权高于路权”这种口号当然没错,但也只能在双方都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来这么比较。
从交警定责的结果来看,老头老太是主责, 而轿车司机也有责任,仅仅没有注意观察和采取必要措施,却背负了三分之一的责任,这就是交警和稀泥了。轿车有保险,老头乐无牌无保险,就多赔一些。
产生的结果就是,全社会所有的机动车都来为老头乐驾驶者的违法行为买单,36万可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是保险公司出的,保险公司可不是做慈善,他们的钱是从机动车主手上收的,这笔钱的一部分最终会转嫁到所有人头上,因为保险的本质是风险共担。
而所谓“李女士个人无需额外承担费用”,也是春秋笔法,糊弄人的鬼话。今年有出险,明年保险费百分之百会上涨,那谁来承担保险费上涨的损失?这案件仅仅是老头乐老头老太的损失,请问李女士的车辆谁来维修?维修费谁来承担?
所以,问题的根源还在于交警,其错误在于:
1.老头乐本来就不合法,交警为啥允许上路?而且显然这不是第一次上路,也不是路上的第一台,那么为啥一直不处理?
2.闯红灯况下,交警你们让正常行驶的司机怎么处理? 证照齐全、正常通过路口、无任何过错就已经背负三分之一的责任,随时都有可能被判个次要责任,那是不是不管有人没人红灯绿灯,到路口就先一脚刹死再望左望右,再五迈速度龟速通过路口?
3.真发生交通事故了,交警你们能不能正确定责而不是按闹定责?
来看下广州交警对于类似事件是怎么处理的:电动自行车横穿马路闯红灯,与汽车相撞,交警判定电动自行车全责!
生命权肯定是大于路权的,这个没有任何问题,在任何时候,生命权最大。但是这个案例里面有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就是,老夫妻不是未成年人,他们十分清楚老头乐是违法的,闯红灯也是违法的,并且他们也十分清楚开老头乐闯红灯可能产生的后果,但是他们抱有侥幸心理,因为他们可能闯过很多次, 都没有出事,所有闯红灯成了他们的习惯。
换句话说,他们自己在客观上已经放弃了生命权,轿车司机在主观上也没有剥夺他们生命权的意图,只是按照规则行使自己的而已。司机撞了自己客观放弃生命权的人, 应该是没有任何责任的。每个成年人都应该为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老头老太也不能例外。
反对判决结果的声音,大多来自普通民众的朴素公平观,在大家看来,老夫妇的多重违法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而轿车司机的轻微疏忽,却承担了三分之一的责任,这样的比例划分,不仅突破了大众对“过错与责任匹配”的认知,更可能变相传递“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负面信号。
老夫妇的多重违法是严重的,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根本原因,却仅担三分之二的责任,难以服众。
沈大妈驾驶的“老头乐”无牌无证、无上路资质,本身就是违法上路,再加上闯红灯这一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属于“双重违法”,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且根本原因。而黄大爷作为乘车人,不仅未系安全带,还未制止驾驶员的危险行为,也存在明显过错。
反观轿车司机,只是绿灯通行时未减速观察,属于轻微的操作疏忽,并非故意违规,二者的过错程度天差地别,但最终老夫妇一方合计担责66.7%,轿车司机担责33.3%,这样的比例划分,让很多人觉得“违法的代价太低,疏忽的惩罚太重”。
从法律角度,33.3%的责任比例远超“无过错赔偿上限”,违背大众对公平的认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无过错时的赔偿上限为10%,这一规定本就是对生命权的特殊保障,也是大众所能接受的“合理让步”。
但本案中,仅因“未减速观察”这一轻微过错,责任比例就从10%飙升至33.3%,翻了三倍多,这让很多人质疑:轻微过错的责任,为何会远超无过错的责任上限?这样的判决,是否模糊了“无过错”和“有过错”的责任边界,让“生命权优先”变成了“弱者无责”的挡箭牌?
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这一判决加剧了“风险转嫁”的悖论,让守法者寒心。现实中,“老头乐”的监管漏洞早已成为交通乱象的重灾区:生产商以“园区代步车”规避监管,销售商宣称“无需驾照、保险”,让大量三无“老头乐”涌上公共道路。
这些车辆的驾驶者大多缺乏交通规则意识,闯红灯、逆行、乱穿马路屡见不鲜,而一旦发生事故,又会出现两种极端情况:若“老头乐”撞人,肇事者因无保险、无赔偿能力,让受害人自认倒霉;若“老头乐”被撞,却能依据“生命权优先”让有保险的机动车方赔偿。
近年来,三无“老头乐”撞人事件屡见不鲜,老头乐撞人后,往往无力赔偿,给普通百姓的生命造成严重威胁。老头乐已成为马路上行驶的危险品。
这场上海的事故,正是这一悖论的典型体现,老夫妇违法上路被撞,最终却由守法的机动车方承担近三分之一的责任,让很多人觉得,自己遵守交通规则,反而成了“待宰的羔羊”。
法律的公平,不仅要体现在对生命权的保障,更要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惩戒,若让轻微疏忽的守法者,为严重违法的过错方买单,不仅会撕裂社会对规则的信任,更可能让更多人无视交通规则,形成“违法无所谓,出事有人赔”的不良导向。
争议背后,不是对错之争,是规则与现实的错位这场全网争论的核心,从来不是判决本身的合法与否,也不是正反双方的观点孰优孰劣,而是现行的交通规则和法律适用,与当下“老头乐”泛滥的现实情况产生了错位,而这种错位,让“生命权优先”和“规则公平”这两个本应相辅相成的原则,变成了看似对立的矛盾体。
“生命权优先”和“优者风险负担”原则,是针对传统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所设立的,其前提是所有交通参与者都处于相对规范的监管体系中。
但如今的“老头乐”,却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它既不属于合法的机动车,无法上牌、投保、考取驾照,也不属于自行车等标准的非机动车,不受非机动车的行驶规则约束,成为了马路上的“法外之徒”。
这些车辆的驾驶者,既没有接受过正规的驾驶培训,也缺乏基本的交通规则意识,其违法上路的行为,本身就打破了交通参与的公平基础。在这样的前提下,再将适用于规范交通参与者的法律原则,套用于违法上路的“老头乐”,自然会让守法的机动车方觉得不公。
大众对“规则公平”的诉求,本质上是对“违法必究、责罚相当”的期待。人们并非反对生命权优先,而是反对“以生命权为借口,让违法者逃避应有的惩罚”;当然,人们也并非要求机动车方无责,而是希望责任划分能与过错程度相匹配,让严重违法者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让轻微疏忽者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上海这起事故的争议点,恰恰在于责任比例的划分,与大众心中“责罚相当”的期待产生了偏差,而这种偏差,又因“老头乐”的监管漏洞被无限放大,最终引发了全网的情绪共鸣。
我们真正需要的,从来不是在“生命权优先”和“规则公平”之间二选一,而是让这两个原则在现实中找到平衡点——既不让守法的交通参与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买单,寒了遵守规则的心;也不让鲜活的生命,因一次轻微的疏忽就无人问津,漠视了生命的价值。
而找到这个平衡点的关键,从来不是修改法律原则,而是补齐监管的短板:尽快明确“老头乐”的法律属性,要么将其纳入机动车管理,强制上牌、投保、持证驾驶,让其合法上路、依规行驶;要么坚决禁产禁售非标“老头乐”,从源头杜绝违法上路。
同时,加强对交通参与者的教育和惩戒,让老年人知道违法上路的危害,让机动车驾驶员牢记注意义务,让每一个人都敬畏规则、尊重生命。
唯有如此,才能让“生命权优先”成为对生命的守护,而非对违法的纵容;让“规则公平”成为对守法的褒奖,而非对疏忽的苛责,让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能在马路上感受到公平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