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3日,香港运输署根据《道路交通(自动驾驶车辆)规例》(第374AA章)第20(3)(b)条更新了编号为PL24001的自动驾驶车辆测试牌照:
(一)延伸测试路段,从现有机场岛延至东涌市中心及欣澳,长43.2公里;
(二)增加获批准同时运行的自动驾驶汽车数目,机场岛的开放道路载客测试由10辆增至20辆,东涌市中心的测试则由三辆增至八辆;及
(三)机场岛的测试在现有车上后备操作员的同时,加入远程后备操作员在远程控制中心操作自动驾驶汽车,以收集更多数据,为有序迈向无人化(及没有车上后备操作员,仅设远程后备操作员)进行测试。
1. 机场岛路线的非商业开放道路运作(可载客),只可于01:00-05:00及08:00-22:00于下图中的测试范围/路线上手动或自动模式操作或进行测试。
2. 每辆自动驾驶汽车在上述测试范围/路线上操作时,除车上的后备操作员外,只可运载指定的政府人员及其他测试参与者,即测试牌照所有人及其员工、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的员工、自动驾驶系统制造商所指定的员工,以实施测试计划。
此外车上可以乘载不多于两名乘客,乘客只能乘坐车辆后排座椅。有关乘客必须是指定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会议员、立法会议员及区议会议员)、指定的香港机场管理局职员或运输署批准的其他人员。测试牌照所有人需预先登记乘客姓名、有关车辆登记号码、乘坐日期/时间/路线及讲解须注意事项,方可安排乘客乘坐自动驾驶车辆。
3. 北大屿山路线的开放道路测试(不可载客),只可于01:00-05:00及10:00-22:00于下图中的测试范围/路线上手动或自动模式操作或进行测试。
4. 除车上的后备操作员外,只可运载运输署的指定人员及其他测试参与者,即测试牌照所有人及其员工、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的员工、自动驾驶系统制造商所指定的员工,以实施测试计划。
5. 除上述列明的情况外,此测试牌照下的自动驾驶汽车不可运载货物或乘客。
6. 此测试牌照下的自动驾驶汽车不可用于出租或营运(收取报酬)。
7. 远程控制中心内必须设有远程后备操作员,而且该人员需要:
(i)坐在远程控制中心的指定区域;
(ii)以一名远程后备操作员只限控制一辆自动驾驶汽车的方式,远程监察该车及周边情况,以在必要时机全面或局部操控该车的自动驾驶系统接管该车;及
(iii)与自动驾驶汽车的车上后备操作员保持紧密联系。
8. 远程控制中心内必须设有1位远程控制中心负责人,而且该人需要:
(i)身处于远程控制中心的指定区域,并持续监察远程控制中心运作;
(ii)确保每位远程后备操作员外没有饮酒、药物影响或疲劳的情况下,保持清醒的驾驶状态;及
(iii)禁止所有远程后备操作员在远程操作自动驾驶汽车时,使用未经授权的电子设备;及
(iv)确保远程控制中心内的基础设施得到妥善维修保养。
9. 自动驾驶汽车必须有车上后备操作员,而且该人需要:
(i)乘坐在自动驾驶测试车的驾驶人座位;
(ii)监察该车及周边情况,以在必要时机全面或局部操控该车,从该车的自动驾驶系统接管该车;
(iii)当该车停止以自动模式操作时以手动操作该车;及
(iv)与远程后备操作员(如有)保持紧密沟通,并在必要时机全面或局部操控该车,从该车的自动驾驶系统接管该车。
10. 此测试牌照持有人需每月向运输署提交此牌照下的自动驾驶汽车运作报告,当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自动驾驶汽车的运作数据:
(i)自动驾驶汽车系统故障次数及详情;
(ii)要求接管次数及详情;
(iii)远程后备操作员手动接管次数及详情;
(iv)车上后备操作员手动接管次数及详情;
(v)远程控制中心的数据传输延时的总结报告;
(vi)未遂事故次数及详情;
(vii)有关自动驾驶汽车及车上后备操作员的公众投诉次数及详情;及
(viii)总里程、运行小时数和载客人数(如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