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技术将汽车的部分或全部驾驶任务从人类驾驶员转移给机器系统。根据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的标准,自动驾驶分为零级到五级共六个等级。零级为无自动化,所有驾驶任务由人类完成。一级为驾驶辅助,系统在特定条件下协助驾驶员完成部分任务。二级为部分自动化,系统可以同时控制方向盘和加减速,但驾驶员需要持续监控环境。三级为有条件自动化,系统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完成全部驾驶任务,但驾驶员需要在系统请求时及时接管。四级为高度自动化,系统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完成全部驾驶任务,无需驾驶员干预。五级为完全自动化,系统在所有条件下都可以完成全部驾驶任务,无需人类驾驶员。
不同等级的自动驾驶对应着不同的责任配置逻辑。在零级到二级,人类驾驶员是驾驶任务的主要承担者,系统仅提供辅助功能。在这些等级发生的事故,责任主要归于人类驾驶员,产品的辅助功能如果存在缺陷,承担产品责任。在三级,系统在特定条件下承担全部驾驶任务,但驾驶员需要保持接管能力。这一等级的责任配置最为复杂,当系统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事故时,是系统的缺陷还是驾驶员未能及时接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四级和五级,系统完全承担驾驶任务,如果发生事故,除非能够证明是由外部原因或维护不当所致,否则应当推定是系统缺陷造成的,由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
我国对自动驾驶的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工业和信息化部于二零二一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和准入提出了基本要求。公安部正在研究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以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的上路需求。这些监管规则的完善,将为自动驾驶产品责任的认定提供基础。
从比较法的视角观察,德国于二零一七年修订了道路交通法,对高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的上路条件、数据记录器的配备、责任配置等作出了规定。根据德国法,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事故时,数据记录器记录的数据可以作为判断责任归属的依据。如果数据表明事故发生时系统处于自动驾驶模式且未发出接管请求,则由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如果数据表明系统发出了接管请求而驾驶员未能及时接管,则由驾驶员承担责任。
英国于二零一八年通过了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配置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法案,当车辆处于自动驾驶模式时,车辆被视为由自动驾驶系统驾驶,生产者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实质上将自动驾驶模式下的责任从驾驶员转移给了生产者,体现了对消费者保护的强化。
我国立法可以参考德国和英国的经验,根据不同自动驾驶等级配置差异化的责任规则。在辅助驾驶阶段,人类驾驶员的注意义务应当持续存在,产品责任仅在系统功能存在缺陷时适用。在有条件自动驾驶阶段,应当强制配备事件数据记录器,记录系统运行状态和接管请求等关键信息,数据记录作为事故认定的重要依据。在高度和完全自动驾驶阶段,应当推定生产者的严格责任,生产者可以通过证明事故是由外部原因或维护不当所致来推翻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