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开启辅助驾驶功能后发生事故,责任主体究竟是谁?对此,可从以下两个维度加以厘清:
依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驾驶自动化分为L0至L5共计六个等级。其中L0至L2均属于“驾驶辅助”范畴,系统功能始终定位于“辅助”而非“替代”。即便驾驶员开启了自适应巡航控制及车道保持功能,其仍为法律意义上的驾驶主体,负有全程监测路况、随时准备接管的法定义务。至于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目前仅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附条件许可,且仅限于指定区域内试点上路,尚未普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71号已就此问题作出明确裁判规则:“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该裁判规则明确了辅助驾驶场景下的责任归属,即驾驶员始终处于责任链条的最终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