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2026年7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并归口的《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GB 44721—2026)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拟于202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持续深化,我国自动驾驶技术加速迭代突破,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有序推进,2025年两款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车型获得附条件准入许可。为积极适应产业快速发展对标准化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和重点急需标准研制,自2025年起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启动《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适用于搭载L3级、L4级(高度自动驾驶)系统的M类和N类车辆,不适用于自动泊车系统。该标准立足我国产业发展与行业监管实际需求,兼顾技术可行性、产业适配性与落地实操性,构建了维度完整、要求清晰、适配国情的安全要求体系。一是健全企业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机制,筑牢安全根基。标准要求车辆制造商从安全方针、风险管理、安全保证、安全提升四个维度,建立覆盖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及部署后全过程的保障能力,从源头降低自动驾驶系统潜在的安全风险。同时,明确车辆制造商应在自动驾驶系统研发验证过程中组织开展相应的仿真、场地及道路试验,并确保相关试验资源和条件满足研发验证要求。二是强化系统动态驾驶任务执行能力,保障使用安全。标准要求自动驾驶系统安全水平应至少达到正在承担动态驾驶任务的合格且专注驾驶人的水平,同时不得对用户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合理安全风险。在此基础上,明确系统在各类场景下执行动态驾驶任务的安全要求,并明确最小风险策略的触发和执行要求。三是规范人机交互与用户告知要求,防范误用滥用风险。标准要求自动驾驶系统的激活和退出过程应安全,并明确就绪、激活、退出等状态信息及信号的提示规范。对于L3级自动驾驶系统还应具备驾驶人接管能力监测功能。同时,要求车辆制造商除产品使用说明书外,还可通过官网、车载显示终端等渠道清晰告知用户驾驶自动化等级、能力范围、局限性、控制策略及用户角色转换等关键信息,引导用户正确认知与使用。四是完善多维度检验检测方法,保障标准可落地实施。标准构建“企业保障能力检验+安全档案检验+确认性试验”多位一体的检验检测体系,对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产品安全档案的完整性和鲁棒性等进行检验。在此基础上,由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 41798《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功能场地试验方法及要求》、GB/T 44719《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功能道路试验方法及要求》和GB/T 47025《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功能仿真试验方法及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综合采用场地试验、道路试验、仿真试验等方法开展确认性试验,确保对自动驾驶系统实际能力进行全面检验检测。
与此同时,我国牵头制定的联合国自动驾驶系统全球技术法规(ADS GTR)于2026年6月正式获批发布。与ADS GTR相比,我国标准对L3级、L4级自动驾驶系统提出更为细化的技术要求,进一步明确不同级别产品的安全边界,完善用户使用告知、操作培训等要求,创新性构建了统一的标准化试验场景体系,在保持核心技术要求与国际法规协调一致的同时,更贴合我国道路交通环境与行业管理实际需要,更具有落地实施的可行性。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的发布实施,为自动驾驶产品明确了统一的安全准入基线,对规范自动驾驶技术研发应用、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护航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扎实做好标准的宣贯解读与实施执行,强化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保障自动驾驶系统安全合规应用;同时,持续完善自动驾驶试验方法、安全事件数据交互与管理系统等配套标准,加快构建完善的智能网联汽车监管体系,加速自动驾驶技术产业化规模化进程,引领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附:一图读懂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4721—2026《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









(原文转自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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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飞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全国企业反舞弊专委会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研究基地(证据分析)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中组部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2025),首批北京市“百名法学英才”(2018),北京市某高层次人才项目青年英才(2024),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证据科学》编辑部副主任,国家高端智库可持续交通创新中心研究员,北京市公安局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调查与重建标准实验室兼职研究员,国际证据科学协会理事、联合秘书,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监事会监事,“新技术法学”发起人。
长期致力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和生物技术等新技术法学和实务,著有《人工智能法学》《区块链法学》《自动驾驶汽车法(模范法)》《中国人工智能法治发展报告》《中国区块链法治发展报告》等。
诉讼方面长期主攻刑民交叉领域,致力于企业及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成功办理诸多公司刑事和民商事疑难案件,包括经济犯罪、新技术犯罪、职务犯罪、公司诉讼等,分别取得了无罪判决、不起诉、撤销案件、仅处罚金、去黑、变更罪名、胜诉等结果。著有《无罪裁判的证据逻辑》《贪污贿赂罪:无罪判例规则与辩护攻略》《扰乱市场秩序罪:无罪判例规则与辩护攻略》《故意伤害罪:无罪判例规则与辩护攻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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