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底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初次审议。草案新增“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首次从国家法规层面明确自动驾驶的条件及违法责任归属。
该专章规定: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的自动驾驶汽车和驾驶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上道路行驶,按照非自动驾驶汽车规定管理,责任主体为驾驶人。

乘联会负责人崔东树表示,此次修订,标志着中国自动驾驶法律制度从“补丁式修正”走向“专章式重构”。从法律层面,为L3及以上自动驾驶的准入门槛和商业化,提供了清晰的界定,扫清了法律障碍。
草案还规定:自动驾驶汽车须通过道路通行规则符合性测试并依法登记后方可上路;实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要求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确保车辆道路行驶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自动驾驶功能。
此前,工信部出台了多个强制性国家标准,算是为L3、L4自动驾驶设立了安全准入门槛。但是这些文件终究不是法律。这次修订,填补了我国自动驾驶法律上的空白,使自动驾驶汽车的路权、违法处理、保险等有了法律膻气。
最重要的是,这次确立了“谁控制、谁担责”原则,L2级辅助驾驶,不管是人在开,还是车在开,驾驶员全责。相对来说,L3及以上,车企也被列入责任主体,倒逼车企强化智驾系统安全能力。
崔东树认为,长远来看,自动驾驶将会比人驾驶更守规矩——不会随意变道、不会闯红灯、不会疲劳驾驶。草案将进一步强化公众对辅助驾驶和自动驾驶的认知分化,减少不当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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