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中欧电动汽车案磋商进展的通报。通报称:
为落实中欧领导人会晤共识,妥善解决欧盟对华电动汽车案,中欧双方本着相互尊重的态度,进行了多轮磋商。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向对欧盟出口纯电动汽车的中国出口商,提供关于价格承诺的通用指导,以便中国出口商可通过更加实用、有针对性且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式,解决相关关注。
为此,欧方将发布《关于提交价格承诺申请的指导文件》,并在文件中确认,欧方将秉持非歧视原则,根据世贸组织规则有关规定,对每一项价格承诺申请,适用相同法律标准,并以客观和公正的方式进行评估。
这充分体现了中欧双方的对话精神和磋商成果。中欧双方有能力、有意愿,在世贸组织规则框架下,通过对话磋商妥善化解分歧,维护中欧及全球汽车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这不仅有利于中欧经贸关系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贸易秩序。
同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提交中国产纯电动汽车价格承诺申请的指导文件》:Commission issues Guidance Document on submission of price undertaking offers for battery electric vehicles from China
今天,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在对中国产纯电动汽车(BEVs)征收反补贴税背景下提交价格承诺要约的指导文件》。
Today,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issued a Guidance Document on the submission of price undertaking offers in the context of the anti-subsidy duties in place on battery electric vehicles (BEVs) from China.
该指导文件为中国向欧盟出口纯电动汽车的企业提供了提交价格承诺要约的一般性指引,涵盖可能的价格承诺要约中需涉及的多个方面,包括最低进口价格、销售渠道、交叉补偿(cross-compensation)以及未来在欧盟的投资等内容。
The Guidance Document provides Chinese exporters of BEVs to the EU with general guidance on the submission of price undertaking offers. It covers various aspects to be addressed in a possible undertaking offer, including the minimum import price, sales channels, cross-compensation, and future investments in the EU.
每一份价格承诺要约都将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欧盟委员会将遵循非歧视原则,依照世贸组织(WTO)规则,以客观、公正的方式对每项要约进行评估。
Each price undertaking offer is subject to the same legal criteria and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will conduct each assessment in an objective and fair manner, following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and in accordance with WTO rules.
具体文件(中译供参考)如下:
关于提交纯电动汽车价格承诺申请的指导文件
本文件旨在为可能考虑就向欧盟出口的纯电动乘用汽车(BEVs)提交价格承诺申请的中国出口商提供指导。目前,此类产品正被征收反补贴税。
每一份价格承诺申请都将依据欧盟《反补贴基本条例》中规定的、符合WTO规则的相同法律标准,以客观和非歧视的方式进行评估:该价格承诺必须足以消除补贴造成的损害性影响,并产生与征税相当的效果;具备可操作性;能够降低交叉补偿(cross-compensation)风险;并符合一般政策考量。
通过遵循本指导文件所列要点,出口商可在实际操作层面,针对本案具体情况,识别并解决与其可能提出的价格承诺相关的关键问题。
I. 单独或联合提交的申请
由单个公司提交的价格承诺必须针对该公司在上述标准下的具体情况。若由多家公司联合提交价格承诺,则该承诺必须考虑每家公司的个体情况。
II. 产品范围
出口商将自行决定其价格承诺申请所涵盖的产品范围。
向欧盟出口一种或少数几种BEV车型的公司,在可能的价格承诺中面临的交叉补偿风险较低。涵盖所有受措施约束、出口至欧盟产品的价格承诺,可限制涉案产品内部的交叉补偿风险。
同样,若公司未向同一欧盟客户出口其他产品(例如混合动力汽车),则可限制与措施范围外产品之间的交叉补偿风险。
相反,若BEV车型种类繁多,或向同一客户出口不受措施约束的产品,则会增加交叉补偿风险。
III. 最低进口价格(Minimum Import Price, MIP)
最低进口价格(MIP)必须设定在足以消除补贴造成损害性影响的水平。
鉴于产品(车型、配置选项)差异巨大,显著影响销售价格,因此需为每个车型及配置选项分别设定具体的MIP。
确定MIP的两种可能路径如下:
• 以该出口商在导致措施实施的调查期内的CIF价格为基础,加上所征收的反补贴税相应税率;
• 以欧盟境内生产的非补贴同类(或高度相似、经适当调整物理差异后的)BEV在欧盟的销售价格为基础,该价格应包含销售、一般及行政费用(SG&A)以及合理利润。
车型和配置选项越少,价格承诺越具可操作性。
IV. 年度数量
出口商可选择将年度出口数量承诺作为缓解交叉补偿风险关切的一项要素。此外,此类承诺还可强化其价格承诺,以更充分地应对补贴造成的损害。
V. 有效期
对价格承诺适用设置有限期限(例如固定时间段,或与特定车型生命周期挂钩)是进一步降低时间维度上交叉补偿风险的可行方式。
VI. 欧盟市场销售价格
该价格指产品在欧盟售予首个独立客户时的价格。每笔具体交易的销售价格必须符合相应的MIP要求。
若出口产品由与出口商关联的进口商在欧盟市场转售,则售予首个独立客户的销售价格须扣除进口清关后发生的所有成本,以确保与MIP具有可比性。为此,关联进口商需证明其实际发生的SG&A费用,并提供合理的利润率。
因此,从价格承诺的可操作性角度看,直接向无关联进口商销售可简化销售价格与MIP的比对流程。销售链条越复杂(如涉及一个或多个关联分销公司),因需对销售价格进行多项扣减,以及后续对所有相关数据进行定期监控与核查,可操作性越低。
VII. 销售渠道的复杂性
相对简单的公司架构和销售渠道组织,可极大简化净销售价格的确定——这是与MIP进行比对所必需的,也有助于监督和核实出口商对价格承诺条款的遵守情况。
销售渠道组织的复杂程度可通过以下因素衡量:在欧盟市场的代表数量、分销链中是否存在中间商、分销渠道的多样性(例如B2C网络直销、代理销售模式、车队销售等),以及出口商与欧盟首个独立客户之间销售链条中的中间商数量。
复杂的分销结构会导致净销售价格计算更为繁琐,并需要提供可验证的文件记录,从而增加工作量。此外,交叉补偿风险也将显著升高。
VIII. 对未来欧盟投资的承诺
任何关于在欧盟境内电动汽车相关产业投资的承诺,将在价格承诺评估中予以考虑。此类投资承诺必须在性质、范围、时间表和资金规模方面清晰界定,并设定明确、可验证的里程碑。
需注意的是,未能履行此类投资承诺可能构成违反价格承诺,导致欧委会撤销对该承诺的接受,并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IX. 价格承诺的技术可行性
欧委会必须能够有效监督和核实企业对价格承诺的遵守情况。在评估是否能以合理的行政投入实现有效监督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 产品复杂性:需设定单独MIP的BEV车型数量及装备选项/配置数量;
• 公司架构;
• 销售渠道复杂性;
• 向同一客户(或其关联公司)在欧盟销售其他产品和/或提供服务的情况;
• 提交价格承诺企业的会计系统和商业文件的可获取性与透明度,以便后续对价格承诺项下所报信息进行核查。
X. 缓解交叉补偿风险的其他承诺
在提交价格承诺申请时,应认真考虑是否可作出额外承诺,以进一步降低交叉补偿风险。这些措施应与企业基于上述情况所确定的个体风险状况相称。
此类措施可包括:
• 统一销售渠道的组织架构;
• 简化现有面向分销商的销售激励体系;
• 建立内部工作流程和文件制度,以实现从出口到销售全过程的车辆追踪,包括任何后续对净销售价格的下调;
• 安排对上述组织流程(包括BEV定价政策)进行外部审计。
XI. 流程
向欧委会正式提交价格承诺申请将启动一项评估程序,以快速审查该承诺的可接受性与可操作性。欧委会将向利害关系方披露其初步评估意见以征求评论。在此基础上,欧委会将作出是否接受该承诺的最终决定。
若欧委会决定接受该价格承诺,将发布一项《实施决定》(Implementing Decision)作为结论依据,并修订现行反补贴措施条例。若决定不予接受,则仅发布说明理由的《实施决定》。在所有情况下,决策过程均需根据“委员会程序”(comitology)规则由欧盟成员国投票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