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营造资溪全域旅游发展的良好环境,规范城区交通秩序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抚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研究决定开展“骑乘电动车、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和驾乘机动车不系安全带”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具体如下:
一、开展时间:自2021年10月20日起
二、开展区域:全县范围内
三、整治行动内容如下:
(一)是否佩戴安全头盔:
禁止骑乘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型摩托车等车辆时驾驶员与同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自2021年10月20日起,对骑乘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型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的处罚。
(二)是否系安全带:
禁止驾乘机动车时驾驶员与同乘人员不按规定系安全带(前后排均要系)。
自2021年10月20日起,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驾驶员罚款二十元、乘坐人员罚款十元的处罚。
四、非标电动自行车(已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发放临时号牌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依照《抚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条例》之规定“非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和对非标电动自行车的特别管理规定”,驾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五、驾乘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按以上规定执行。
望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配合,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共同构建“纯净资溪”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资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