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定性:张某江构成合同诈骗罪,属 “数额巨大”
依据《刑法》第 224 条,张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租车用途与杨先生签订租赁合同,骗取 18 辆轿车后,未经车辆所有权人同意,擅自抵押车辆套现 80 余万元,隐瞒无权处分的真相,构成合同诈骗罪。参照云南地区标准,80 余万元属 “数额巨大”,法定刑 3-10 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其批量租车、大额套现的情节,将作为量刑从重考量因素。
2.民事后果:抵押行为无效,各方损失可依法追讨
杨先生(车辆出租人):作为 18 辆轿车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林先生、许先生返还全部车辆,无需支付任何 “赎车费”;可向张某江追讨车辆租金、磨损费、维权成本等相关损失;
林先生、许先生(抵押权人):因张某江无权处分车辆、隐瞒租赁事实实施欺诈,抵押合同自始无效,无法取得车辆抵押权,被骗的 80 余万元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张某江追讨;
核心:涉案 18 辆车辆为租赁物,张某江无任何处分权,抵押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车辆需优先返还杨先生,追缴的赃款按比例退赔林先生、许先生。
3.关键认定:“批量租车 + 擅自抵押 + 大额套现” 印证非法占有目的
张某江一次性租赁 18 辆轿车,远超普通个人用车需求,且租车后未按约定使用,而是立即擅自抵押套现,无任何履约还车、赎回车辆的意愿,所得 80 余万元未用于合理用途,清晰印证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刑事诈骗既遂,而非民事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