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定义:谁是“驾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饮酒后驾驶”的界定核心在于“驾驶”这一行为。要准确确认“驾驶人”,首先需要对自动驾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根据我国工信部《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功能分为6个等级:
L0级为无自动化驾驶系统, 驾驶员完全负责车辆的控制和操控。
L1-L2级为辅助驾驶,无论自适应巡航还是车道保持,车辆仅提供辅助,驾驶员必须全程监控环境并随时接管。
L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即在特定条件下系统完成驾驶,但驾驶员必须在系统请求时接管。
L4-L5级为高度或完全自动驾驶,即系统在特定场景或全场景下完成所有驾驶任务,驾驶员无需监控。
L4以下无人驾驶模式下,虽然车辆在自行移动,但刑法评价上的“驾驶者”依然是坐在驾驶位的人。因为人不仅启用了该系统,且负有随时接管的法定义务。此时人若醉酒,实际上是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置于醉酒者的掌控之下,完全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要件。至于L4及L4级以上的无人驾驶行为,还需要看将来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程度,以及法律对高智能自动驾驶汽车“驾驶员”的定义,目前谈论,言之过早。
目前全球量产车辆普遍处于L2或L2+级别,无论宣传语多么诱人,其法律定性均为“辅助驾驶”。这意味着,车辆的方向盘控制、油门刹车、环境监控以及对突发情况的紧急接管,责任主体依然是坐在车上的人。因此,张三启动汽车自动驾驶程序后,仍为事实意义上的“驾驶员”,但因其酒后启动汽车自动驾驶后上车回家,不能在紧急情况下接管车辆,没有尽到驾驶员义务,是完全符合危险驾驶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