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公号,回复“260211”可下载《Standing General Order on Crash Reporting -- For incidents involving ADS and Level 2 ADAS》原文
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东南部新泽西大道1200号,邮编20590
事由:
《2021-01号常规命令》第三次修订版
自动驾驶系统(ADS)及2 级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事故报告要求
致:附件服务清单中的各制造商及运营商
本《2021-01号第三次修订版常规命令》(以下简称 “本命令”)由美国运输部下属运营机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 或 “该局”)依据《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66 (g)(1)(A) 条及《联邦法规汇编》第49编第510.7条发布¹。本命令于2025年6月16日生效,自该日起取代NHTSA于2023年4月5日发布的《2021-01号常规命令》第二次修订版²。
根据经修订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章),NHTSA 肩负“减少交通事故及由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的法定职责(《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01条)。为履行此项法定职责,NHTSA拥有广泛的信息收集权,包括获取车辆碰撞事故信息、与机动车安全相关的潜在缺陷信息,以及确保相关方遵守法律要求、及时识别并召回安全缺陷产品的相关信息的权力(参见《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66 (e)、(g) 条;《联邦法规汇编》第49编第510部分;另参见《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18-30120条)。
自动驾驶系统(ADS)和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均属于受《安全法》约束的 “机动车设备”(参见同上第30102 (8)条)。鉴于这些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新技术和新功能在公共道路上的测试,NHTSA对搭载自动驾驶系统(ADS)和2级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的车辆可能存在的安全缺陷实施强有力的监管至关重要³。
通过本命令,NHTSA 将评估特定制造商(包括原型车及设备制造商)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确保其车辆和设备不存在对机动车安全构成不合理风险的缺陷,或在发现此类安全缺陷时及时实施召回(参见《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12、30118-30120条)。
NHTSA要对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搭载ADS或2级ADAS的车辆的潜在安全缺陷进行监管,就必须及时获取与这些车辆系统相关的事故信息。在执行《安全法》过程中,NHTSA可“通过一般命令或特别命令,要求任何人提交报告或回答特定问题”(同上第30166 (g)(1)(A)条)。如下文所述,NHTSA要求搭载ADS和2级ADAS的车辆制造商、ADS和2级ADAS设备制造商,以及搭载ADS的车辆运营商,报告涉及在公共道路上使用ADS或2级ADAS的车辆(包括原型车)的特定安全相关事故信息,并提供足够信息供NHTSA识别需要进一步跟进的碰撞事故。本命令的要求基于NHTSA对前版命令的执行经验制定,修订了前版命令中的部分要求,在保留报告制度安全效益的同时,减少了不必要的负担。
各制造商和运营商将收到本命令,收到命令即意味着相关实体需履行本命令规定的事故报告法定义务。NHTSA的监管范围不限于通过本命令收集的信息,该局将考虑所有与潜在安全缺陷相关的信息(包括非碰撞事故信息),并可在有正当理由时启动缺陷调查。
定义
就本命令而言,以下术语无论以单数、复数、所有格或非所有格形式出现,无论首字母是否大写,均具有以下含义:
1.“ADAS”指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vanced Driver Assistance System);
2.“ADS”指自动驾驶系统(Automated Driving System);
3.“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vanced Driver Assistance System)”指 1 级或 2 级系统;
4.“自动驾驶系统(Automated Driving System)”指 3 级、4 级或 5 级系统,包括能够持续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的硬件和软件组合,无论其是否局限于特定运行设计域,也无论是否配备安全操作员。就本命令而言,旨在成熟后具备自动驾驶系统功能的原型系统,应视为自动驾驶系统;
5.“碰撞事故(Crash)”指车辆与其他道路使用者(车辆、行人、骑行者等)或财产发生的任何物理撞击,且该撞击已造成或据称造成财产损失、人员受伤或死亡。若主体车辆与其他道路使用者发生物理撞击,或通过转向、制动、加速或其他运行表现促成(或据称促成)另一车辆与该事故中的其他道路使用者或财产发生物理撞击,则该主体车辆视为参与了该碰撞事故;
6.“激活状态(Engaged)”用于判定主体车辆上的 ADS 或 2 级 ADAS 是否处于 “激活状态”,包括在碰撞发生前 30 秒至碰撞结束期间,曾尝试激活 ADAS 或 ADS 以将部分或全部控制权转移给 ADAS 或 ADS 系统的情况(即使该激活尝试被拒绝、中止或仍在进行中);
7.“1 级(Level 1)” 与《SAE J3016 道路机动车自动驾驶系统相关术语分类及定义》(2021 年 4 月版)第 5.2 条中 “1 级或类别 1—— 驾驶辅助” 的定义一致且范围相同。1 级系统是车辆上的一项驾驶支持功能,可协助人类驾驶员进行转向或制动 / 加速操作,但无法同时提供这两项协助。人类驾驶员必须全程充分参与驾驶任务;
8.“2 级(Level 2)” 与《SAE J3016 道路机动车自动驾驶系统相关术语分类及定义》(2021 年 4 月版)第 5.3 条中 “2 级或类别 2—— 部分自动驾驶” 的定义一致且范围相同。2 级系统是车辆上的一项驾驶支持功能,可在特定情况下同时控制转向和制动 / 加速操作。人类驾驶员必须全程充分参与驾驶任务;
9.“3 级(Level 3)” 与《SAE J3016 道路机动车自动驾驶系统相关术语分类及定义》(2021 年 4 月版)第 5.4 条中 “3 级或类别 3—— 有条件自动驾驶” 的定义一致且范围相同。3 级系统是车辆上的自动驾驶系统(ADS),可在特定情况下执行驾驶任务的所有方面。在这些情况下,当 ADS 要求人类驾驶员接管控制权时,人类驾驶员必须随时准备接管。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由人类驾驶员执行驾驶任务;
10.“4 级(Level 4)” 与《SAE J3016 道路机动车自动驾驶系统相关术语分类及定义》(2021 年 4 月版)第 5.5 条中 “4 级或类别 4—— 高度自动驾驶” 的定义一致且范围相同。4 级系统是车辆上的自动驾驶系统(ADS),可在特定情况下执行所有驾驶任务并监控驾驶环境(本质上是完全自主驾驶),无需准备接管的人类驾驶员。当仅在其限定运行域内运行时,车内所有人类均视为乘客,无需参与驾驶任务;
11.“5 级(Level 5)” 与《SAE J3016 道路机动车自动驾驶系统相关术语分类及定义》(2021 年 4 月版)第 5.6 条中 “5 级或类别 5—— 完全自动驾驶” 的定义一致且范围相同。5 级系统是车辆上的自动驾驶系统(ADS),可在所有情况下执行全部驾驶任务。车内所有人类均仅为乘客,无需参与任何驾驶任务;
12.“制造商(Manufacturer)” 指开发、制造、装配或进口机动车或机动车设备(包括预生产和原型机动车及设备)的个人或实体。制造商也可同时为运营商;
13.“机动车(Motor Vehicle)” 指任何由机械动力驱动或牵引、主要为在公共道路上使用而开发或制造的预生产、原型或量产车辆⁴;
14.“机动车设备(Motor Vehicle Equipment)” 指并包括任何安装在机动车上或用于控制、操作机动车的预生产、原型或量产 ADS 或 2 级 ADAS,包括该系统的软件或任何其他组件;
15.“通知(Notice)” 的定义比《联邦法规汇编》第 49 编第 579.4 条的定义更广泛,指你通过任何内部或外部渠道、以任何形式(电子、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收到的关于已发生或据称已发生的事故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报告、测试报告、碰撞事故报告、媒体报道、消费者或客户投诉、索赔、要求及诉讼。若制造商或运营商收到的事实或据称的事实足以满足碰撞事故或特定报告标准(即死亡、导致需住院治疗的伤害、车辆被拖走、安全气囊展开或撞击弱势道路使用者)的定义,则视为该制造商或运营商已收到该碰撞事故或特定报告标准的通知,无论其是否已核实这些事实。“通知” 不包括你仅通过另一实体依据本命令提交的报告获知的碰撞事故(若你无实质性补充或不同信息可报告)。若你通过其他渠道收到关于该碰撞事故的通知,则报告义务自收到该独立通知之日起生效;
16.“运营商(Operator)” 指在公共道路上运营搭载 ADS 的机动车的实体。运营商也可同时为制造商;
17.“个人或实体(Person)” 指并包括 “公司、企业、协会、商行、合伙企业、社团、合资公司以及个人”(《美国法典》第 1 编第 1 条);
18.“报告实体(Reporting Entity)” 指本命令附件服务清单中列明的所有公司;
19.“主体车辆(Subject Vehicle)” 指并包括:(1) 对于响应本命令的机动车制造商,指该制造商生产、进口或运营的、搭载 ADS 或 2 级 ADAS 的机动车;(2) 对于响应本命令的机动车设备制造商,指搭载了该制造商生产或进口的任何机动车设备(包括软件)的、搭载 ADS 或 2 级 ADAS 的机动车;(3) 对于响应本命令的运营商,指该运营商运营的、搭载 ADS 的机动车;
20.“弱势道路使用者(Vulnerable Road User)” 指并包括任何非三轮以上机动车乘员的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行人、使用轮椅的人士、骑行者、摩托车骑手,以及其他非机动车辆(如全地形车、拖拉机等)的骑手或乘员;
21.“你(You)” 或 “你的(your)” 指本命令指向的各制造商或运营商。
说明
以下说明适用于各报告实体:
1.本命令要求你向 NHTSA 提交前瞻性报告,即仅需报告在首次收到《2021-01 号常规命令》后 10 个日历日或更久收到通知的事故。本报告义务为持续性义务,自《2021-01 号第三次修订版常规命令》发布之日起持续 3 年;
2.你需响应本命令列出的所有要求(包括各分项要求)。若你无法对任何特定要求或分项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必须说明无法响应的理由(例如,报告到期时你未掌握所需信息,或因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披露而需编辑等)。若你在报告到期时无法获取本命令要求的报告所需的全部信息,需在报告到期时提供已掌握的所有信息,并根据要求 3 的规定,在适当情况下更新该信息;
3.你必须按照附录 A 的说明,以电子格式向 NHTSA 提交本命令要求的所有报告,并提供附录 C 规定的信息及格式。每份更新后的事故报告均需独立包含附录 C 要求的所有信息,不得引用或试图通过引用纳入先前提交的事故报告中的任何信息。你应立即查阅附录 A 的说明,确认是否需要创建账户并获得授权,以根据本命令提交报告。你还需按照附录 B 的说明,将任何声称包含商业机密信息(CBI)的报告单独提交至 NHTSA 总法律顾问办公室;
4.各报告实体均独立负责报告与其车辆或设备相关的事故,或确保其他相关报告实体已报告该事故。若多个报告实体均对本命令涵盖的某一车辆或其设备负有报告责任,除非各实体掌握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否则仅需其中一个报告实体提交报告。若你已知晓所提交的报告涉及另一已存在报告的同一碰撞事故,NHTSA 建议你在新报告的说明部分列出另一报告的报告 ID,以协助该局关联两份报告;
5.若报告实体发现已提交的事故报告(包括更新后的报告)存在错误,应尽快通过电子邮件联系 NHTSA(邮箱:sgo202101info@dot.gov)说明问题。一旦确认存在提交错误,报告实体应在该事故的更新报告中注明更正内容;若情况适当,还应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帮助台(邮箱:MC.Helpdesk@dot.gov),请求替换错误报告。所有与错误相关的沟通均需包含相关报告 ID;
6.NHTSA 认定,除三个例外情况外,附录 C 事故报告表要求提供的信息均不包含任何根据《安全法》(《美国法典》第 49 编第 30167 (a) 条)或《信息自由法》(《美国法典》第 5 编第 552 (b)(4) 条)可豁免公开披露的潜在商业机密信息(CBI)。除以下三个例外情况外,事故报告表要求的与碰撞事故相关的信息,公众可通过执法机构及 NHTSA 维护的机动车碰撞事故数据库广泛获取⁵。因此,NHTSA 不会对该信息予以保密,拟将其公开披露,且不会对此作出相反保证(参见《食品营销协会诉阿格斯领袖媒体公司案》,《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 139 卷第 2356、2363 页,2019 年);
7.存在三个例外情况,NHTSA 允许你在有正当理由且提供充分支持的情况下,声称事故报告中提交的信息构成商业机密信息(CBI)。这些例外情况仅限于:(1) 车辆所搭载的 ADAS/ADS 自动化版本的名称(如商品名或其他标识);(2) 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处于其运行设计域(ODD)内;(3) 说明部分。附录 B 的说明解释了如何提出此类保密申请。提出保密处理申请并不意味着所声称的机密信息一定会被认定为机密信息(参见《联邦法规汇编》第 49 编第 512 部分 D-E 分部分)。NHTSA 强调,商业机密信息(CBI)申请应严格限定于符合相关标准可保护的特定信息;
8.若本命令要求提交的任何报告(要求 1 规定的需在 5 个日历日内提交的报告除外)的截止日期为周末或联邦节假日,则截止日期顺延至下一个非联邦节假日的工作日;
9.有关本命令要求的报告所需信息或格式的任何问题,应通过电子邮件联系 NHTSA(邮箱:sgo202101-info@dot.gov)。提交问题不会中止或暂停本命令规定的报告提交截止日期;
10.关于本命令中使用的词语和术语:单数形式包含复数含义;“和(and)” 及 “或(or)” 应作并列或选择解释,以确保所有可能被解释为超出本命令范围的信息、事故及响应均被纳入本命令范围;“每个(each)” 应解释为包含 “每一个(every)”,“每一个(every)” 应解释为包含 “每个(each)”;“任何(any)” 应解释为包含 “所有(all)”,“所有(all)” 应解释为包含 “任何(any)”;动词的任何时态均应根据需要解释为过去时或现在时,以确保所有可能被解释为超出要求范围的信息、事故及响应均被纳入要求范围;
11.本命令依据《美国法典》第 49 编第 30166 (g) 条确立的报告要求,是对经修订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美国法典》第 49 编第 301 章)及其实施条例(包括但不限于《联邦法规汇编》第 49 编第 579 部分 C 分部分规定的早期预警报告要求)所规定的任何报告义务的补充;
12.若未及时、充分或如实响应本命令,可能导致案件被移交美国司法部提起民事诉讼,强制要求履行响应义务,你还可能面临民事处罚—— 目前每项违规行为每日最高处罚金额为 27,874 美元,相关系列违规行为的最高处罚金额可达 139,356,994 美元(参见《美国法典》第 49 编第 30165 (a)(3) 条;《联邦法规汇编》第 49 编第 578.6 (a)(3) 条)。
要求
现命令如下:
根据上述说明,各报告实体应按照附录 C 规定的信息及格式,提交事故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符合本要求 1的A、B、C、D 分项标准的每起事故,需在收到事故通知后不迟于 5 个日历日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根据要求 3 的规定,在需要时提交该事故的更新报告:
A. 主体车辆(无论搭载 ADS 还是 2 级 ADAS)在美国(包括其任何领土)的公共道路上发生碰撞事故;
B. 碰撞事故发生前 30 秒至碰撞结束期间的任何时间,主体车辆上的 ADS 或 2 级 ADAS 处于激活状态;
C. 收到该碰撞事故通知的时间为首次收到《2021-01 号常规命令》后 10 个日历日或更久;
D. 该碰撞事故造成以下任何一种结果:
i. 人员死亡;
ii. 任何人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iii. 撞击弱势道路使用者;
iv. 安全气囊展开;
v. 事故涉及搭载 ADS 的主体车辆,车辆被拖走。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即满足第四项标准(要求 1.D.):(1) 碰撞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任何人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无论死者或伤者是否为主体车辆乘员);(2) 任何参与碰撞事故的车辆撞击弱势道路使用者;(3) 碰撞事故导致任何参与事故的车辆被拖走或安全气囊展开(无论被拖走或安全气囊展开的车辆是否为主体车辆)。
2.对于符合以下标准且未根据要求 1 提交报告的每起事故,需在收到事故通知的日历月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 15 日前提交事故报告:
A. 搭载 ADS 的主体车辆在美国(包括其任何领土)的公共道路上发生碰撞事故;
B. 碰撞事故发生前 30 秒至碰撞结束期间的任何时间,主体车辆上的 ADS 处于激活状态;
C. 收到该碰撞事故通知的时间为首次收到《2021-01 号常规命令》后 10 个日历日或更久;
D. 该碰撞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具有以下特征之一:
i. 财产损失金额合理预计超过 1,000 美元;
ii. 财产损失金额合理预计不超过 1,000 美元,但事故涉及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
主体车辆为事故中唯一参与的车辆;
主体车辆撞击另一车辆或物体。
3.对于先前根据要求 1 提交的任何事故报告,若在任何日历月内收到关于该事故报告中以下任何字段的实质性新信息或实质性不同信息,需在该日历月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 15 日前提交更新后的事故报告:车辆识别码(VIN)、激活状态、信息来源、声称的最高严重程度、主体车辆损坏情况、主体车辆碰撞前运动状态、任何参与事故车辆的安全气囊展开状态、数据可用性及说明部分。
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日期:2025 年 4 月 24 日
签发人:
彼得・西姆肖泽(Peter Simshauser)
总法律顾问
附件:
服务清单
附录 A—— 事故报告提交说明
附录 B—— 商业机密信息(CBI)提交说明
附录 C—— 事故报告表
附录 A 《2021-01 号常规命令》事故报告提交说明
本《常规命令》(以下简称“本命令”)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均需通过 NHTSA 事故报告 ——《2021-01 号常规命令》门户网站(以下简称 “门户网站”)以电子格式提交给 NHTSA。该门户网站自《第一次修订版命令》生效日(2021 年 8 月 12 日)起启用。本说明将解释如何创建门户网站账户,以及如何通过该网站提交本命令要求的报告。任何包含商业机密信息(CBI)的报告,还需按照附录 B 的说明,单独提交至 NHTSA 总法律顾问办公室。
创建门户网站账户
若你尚未拥有门户网站账户,必须先创建账户,方可提交本命令要求的任何报告。你应尽快创建账户,以确保能够及时提交所有必填报告,并熟悉门户网站及报告提交流程。
若你已拥有现有的事故报告 PDF 上传账户,则已自动预先注册为本命令项下的报告提交用户,且应已收到创建账户密码的门户网站账户邀请邮件。若你无现有账户或未收到门户网站账户邀请邮件,需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帮助台(邮箱:MC.Helpdesk@dot.gov),提供公司及个人联系方式,以便 NHTSA 为你创建本命令项下的报告提交门户网站账户。之后,你将收到门户网站账户邀请邮件,用于设置账户密码并激活账户。每位用户(包括同一报告实体的多名用户)均需创建并激活独立账户。
通过门户网站向 NHTSA 提交报告
要通过门户网站提交本命令要求的报告,需访问门户网站(网址:https://mcp.nhtsa.gov/acr/signin),并遵循以下步骤。报告表中的所有数据项均为必填项,部分数据项的填写受其他数据项填写内容的限制:
1.使用你的电子邮箱地址和密码登录门户网站账户;
2.要创建新报告,在显示的仪表板页面上点击“创建新提交” 按钮;
3.在显示的报告表中,选择“报告类型”,以显示该类型所需填写的字段。报告类型选项包括:(1)“5 日报告”;(2)“月度报告”⁶;
4.若报告类型为“5 日报告”,在显示的字段中填写必填数据。填写完成后,可点击 “保存为草稿” 按钮将报告保存为草稿,以便后续编辑或提交;或点击 “提交” 按钮立即向 NHTSA 提交报告;点击 “取消” 按钮返回仪表板;
5.若报告类型为“月度报告”,在显示的字段中填写必填数据。填写完成后,可点击 “保存为草稿” 按钮将报告保存为草稿,以便后续编辑或提交;或点击 “提交” 按钮立即向 NHTSA 提交报告;点击 “取消” 按钮返回仪表板;
6.要编辑已保存的草稿报告,在仪表板的“草稿事故报告” 表格中选择该报告的报告 ID,进行编辑或提交至 NHTSA;也可在报告页面点击 “删除” 按钮删除已保存的草稿报告;
7.对草稿报告进行任何编辑后,可点击“提交” 按钮提交报告。该报告将显示在仪表板的 “已提交事故报告” 表格中;若该报告此前已保存为草稿,提交后将不再显示在 “草稿事故报告” 表格中;
8.要查看已提交的报告,在仪表板的“已提交事故报告” 表格中选择该报告的报告 ID。已提交的报告不可再编辑;
9.要更新“5 日报告”,从 “已提交事故报告” 表格中选择该报告,然后点击报告表底部的 “创建更新报告” 按钮。系统将生成该报告的草稿副本,可对其进行编辑并作为原始报告的新版本提交。要查看生成更新报告所依据的已提交报告,可查看报告 ID 字段正下方的标签。仅可基于已提交报告的最新版本创建更新报告,且该报告仅可存在一个草稿更新版本。更新后的事故报告必须独立包含所有必填信息,不得试图通过引用纳入先前报告中的信息。若更新后的事故报告包含商业机密信息(CBI),则必须已按照附录 B 的说明提交商业机密信息(CBI)申请;
10.要查看历史操作记录,可从仪表板或报告页面点击“审计跟踪” 按钮;
11.要打印用于商业机密信息(CBI)提交的报告,从 “已提交事故报告” 表格中选择该报告,打开报告后点击顶部的 “打印” 按钮,即可打印报告的机密版本和公开版本。系统将弹出窗口,提供两个打印选项:一是不显示商业机密信息(CBI)字段机密版本的公开版本;二是包含未编辑商业机密信息(CBI)字段且页面顶部标注 “商业机密信息” 的机密版本。所有商业机密信息(CBI)提交均需按照附录 B 的说明进行;
12.要退出门户网站账户,点击页面顶部附近的“退出登录” 链接。
门户网站技术支持
如需创建门户网站账户或通过门户网站向 NHTSA 提交报告的相关帮助,请通过电子邮件联系 MC 帮助台(邮箱:MC.Helpdesk@dot.gov)。
附录 B 《2021-01 号常规命令》商业机密信息(CBI)提交说明
若你声称提交的事故报告中包含商业机密信息(CBI),必须遵守《联邦法规汇编》第 49 编第 512 部分及本说明的要求。本说明旨在帮助你在提交本命令要求的事故报告时遵守该法规。该法规的最新版本可通过访问网站(http://www.ecfr.gov)查询,具体路径为:选择“第 49 编 —— 运输”,选择 “第 500-599 部分”,然后选择 “第 512 部分 —— 商业机密信息”。
1.NHTSA 认定,事故报告表(附录 C)中仅有有限几个类别可能涉及商业机密信息(CBI),分别为:“自动化功能版本”“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处于其运行设计域(ODD)内” 及 “说明部分”。报告表中上述每个字段旁均设有标注 “CBI” 的勾选框;
2.若要声称你对上述三个类别中任何一个类别的回应构成商业机密信息(CBI),必须先勾选该字段旁的 “CBI” 勾选框。需为每个声称构成商业机密信息(CBI)的字段单独勾选 “CBI” 勾选框。NHTSA 强调,商业机密信息(CBI)申请应严格限定于符合相关标准可保护的特定信息;
3.若任何一个“CBI” 勾选框被勾选,报告页面顶部将显示 “商业机密信息” 声明,以符合《联邦法规汇编》第 49 编第 512.6 (c)(2) 条的要求。同时,系统将弹出以下提醒信息:

4.若你勾选“自动化功能版本” 和 / 或 “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处于其运行设计域(ODD)内” 旁的 “CBI” 勾选框,系统将自动在该勾选字段的回应内容前后添加方括号,以标识声称的机密信息,符合《联邦法规汇编》第 49 编第 512.6 (c)(2) 条的要求。该字段的公开版本将以只读形式显示在机密版本下方,公开版本中该字段的内容将显示为 “[商业机密信息已编辑]”;
5.若你勾选“说明部分” 旁的 “CBI” 勾选框,必须在回应文本中手动用方括号标注你声称的机密信息部分。系统不会自动添加方括号,因为你需自行明确 “说明部分” 回应中声称的机密信息具体内容,符合《联邦法规汇编》第 49 编第 512.6 (c)(2) 条的要求。当你勾选 “说明部分” 旁的 “CBI” 勾选框时,系统将弹出以下提醒信息:

“说明部分” 的公开版本将以只读形式显示在机密版本下方。你用方括号标注为机密的任何内容,在公开版本中均将替换为 “[商业机密信息已编辑]”。若你未用方括号标注声称的机密信息,则你对 “说明部分” 的回应中任何信息均不构成有效的商业机密信息(CBI)申请,该信息可能会被公开披露;
6.要提出有效的商业机密信息(CBI)申请,除遵循第 2-5 款的流程外,还需单独向 NHTSA 提交支持该申请的保密请求。你可对同时提交的多份报告(均声称包含商业机密信息)提交一份统一的保密请求。提交保密请求时,需提供系统为报告生成并分配的报告 ID;
7.你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将保密请求发送至 NHTSA 总法律顾问办公室(邮箱:SGO2021-1.CBI@dot.gov)。邮件主题栏需包含:报告实体名称及报告 ID。NHTSA 认可电子提交方式符合《联邦法规汇编》第 49 编第 512 部分关于向该局提交保密请求的要求;
8.你发送给 NHTSA 的保密请求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a. 一份请求函,包含《联邦法规汇编》第 49 编第 512.8 条要求的支持性信息(参见《食品营销协会诉阿格斯领袖媒体公司案》,《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 139 卷第 2356 页,2019 年)。请求函需引用报告的唯一文件名;
b. 一份证明文件,符合《联邦法规汇编》第 49 编第 512.4 (b) 条及《联邦法规汇编》第 49 编第 512 部分附录 A 的要求。证明文件需引用报告分配的报告 ID;
c. 每份申请保密处理的报告的未编辑 “机密版本”。你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已勾选 CBI 勾选框、用方括号标注声称的机密信息且页面顶部标注 “商业机密信息” 的报告,符合《联邦法规汇编》第 49 编第 512.6 条的要求。如需打印用于商业机密信息(CBI)提交的报告机密版本,可从 “已提交事故报告” 表格中选择该报告,打开报告后点击顶部的 “打印” 按钮。系统将弹出窗口,提供打印包含未编辑商业机密信息(CBI)字段且页面顶部标注 “商业机密信息” 的机密版本的选项;
d. 每份申请保密处理的报告的编辑后“公开版本”。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 49 编第 512.5 (a)(2) 条的要求,编辑后的“公开版本”需对所有申请保密处理的信息进行编辑(即仅保留未申请保密处理的信息不编辑)。如需打印用于商业机密信息(CBI)提交的报告编辑后公开版本,可从“已提交事故报告”表格中选择该报告,打开报告后点击顶部的“打印”按钮。系统将弹出窗口,提供打印不显示商业机密信息(CBI)字段机密版本的公开版本的选项。
附录 C 《2021-01 号常规命令》事故报告表
事故报告表为交互式网络表格,可通过门户网站访问(访问门户网站的说明参见附录 A)。该表格的静态截图如下页所示。
(表格截图说明:此处为事故报告表的静态展示,实际提交需通过门户网站的交互式表格完成,表格包含“基本事故信息”“事故数据”“事故评估” 等模块,需填写路面状况、碰撞现场等信息,底部设有 “保存为草稿”“提交”“取消” 按钮)

服务清单
以下制造商和运营商将收到本《2021-01 号第三次修订版常规命令》,收到命令后即受本命令要求约束:









注释
1.参见《联邦法规汇编》第 49 编第 1.95、501.8 (d)(3) 条(授权委托条款);
2.本命令不影响 NHTSA 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发布的《2021-01 号常规命令》、2021 年 8 月 12 日发布的《2021-01 号第一次修订版常规命令》或 2023 年 4 月 5 日发布的《2021-01 号第二次修订版常规命令》的可执行性。NHTSA 将继续评估根据前版命令报告的碰撞事故,并可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执法行动,包括针对未根据前版命令及时、充分或如实报告的行为;
3.关于汽车工程师学会(SAE)自动驾驶分级的说明,参见《SAE J3016 道路机动车自动驾驶系统相关术语分类及定义》(2021 年 4 月版);网址:
https://www.nhtsa.gov/technology-innovation/automated-vehicles-safety#topicroad-self-driving。本命令中,“2 级 ADAS” 指部分自动驾驶系统;
4.拖车属于 “由机械动力牵引” 的车辆,纳入 “机动车” 的定义范围;
5.参见网址:https://www.nhtsa.gov/data/crash-data-systems;
6.此处“月度报告” 指根据要求 2 提交的报告,仅当发生要求 2 规定的可报告碰撞事故时需提交。若需更新 “5 日报告”,请参见本附录第 9 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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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冬升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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