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日晚,被告人柳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沿紫兴大道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城北红绿灯十字路口时,因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闯红灯,与对向车道同样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闯红灯的被害人罗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罗某死亡、罗某搭乘的被害人肖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柳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次要责任,肖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柳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78km/h;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73mg/100mL;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
案发后,柳某某立即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取得谅解。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机动车信号灯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2025年9月25日,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25日,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判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警示意义】
本案中,柳某某酒后驾车,借道、超速行驶,未遵守交通信号灯,对他人生命安全极不负责,被害人罗某酒后骑车,未遵守交通信号灯,对自己的安全极不负责,二人共同的行为所引发的事故不仅给自身家庭带来毁灭性打击,肇事者更是会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