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推动迪拜酋长国自动驾驶企业监管框架发展的重要一步,迪拜酋长国在2023年发布了《自动驾驶汽车基础法》,并在2025年通过第939号行政决定发布了针对该法的执行条例,从实操角度对《自动驾驶汽车基础法》给出了执行的详细规定。
迪拜自动驾驶监管原则与框架
第939号文可以作为自动驾驶服务运营商在测试、文档编制、性能监控和事件响应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
运营商需要准备充足的支撑文件,包含认证、测试过程、与迪拜相关的运行测试情况、观察结果等完整的记录,供监管备查。
自动驾驶服务运营商必须及时根据RTA发布的最新绩效标准执行,保证运行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供监管随时检查。
需要确保自动驾驶服务及活动的“实时合规”,包括根据监管要求、RTA要求等建立详细的检查/许可程序、数据治理机制。
939号文要点
明确了双重监管模式,即任何自动驾驶汽车未经RTA许可不得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且任何人未经RTA许可不得进行任何自动驾驶汽车“活动”(包括使用自动驾驶汽车的活动)。
这一模式的设计将车辆(技术和道路适航性认证)与商业模式授权(通过自动驾驶汽车进行的商业活动)分开。即体现了一种以持续监管为重点的监管设计,也强调监管的审批非一次性的审批。
同时,法规要求对自动驾驶汽车服务活动的监督责任由持牌运营商(“运营商”)和授权代理商(“代理商”)共同承担。运营商是经RTA批准开展自动驾驶汽车活动的实体,负责日常运营以及遵守安全、监管和责任义务。代理商作为当地授权分销商,负责车辆的供应和技术支持,不影响运营商对RTA承担主要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基础法》中已经规定民事责任完全由运营商承担,运营商是自动驾驶汽车造成损害或伤害的第一线风险承担者,因此运营商必须通过合同或保险将风险重新分配给负责的第三方(例如技术提供商)。
939号文中的规则与其他法规,如2024年第14号联邦法令《交通法规》等在法律框架上保持了一致。作为自动驾驶汽车审批和续期流程的一部分,联邦道路交通法规的遵守情况将接受审查和执法。
文件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类别进行了明确说明,便于监管要求能够根据每种车辆类型的具体风险状况进行调整,并更清晰地表明不同的自动驾驶汽车平台应适用不同的监管预期。
以《自动驾驶汽车基本法》为基础,939号文将通用标准和检查落实到了安全档案的要求上,包括运营商认证、测试记录、迪拜特定运行测试以及已发现问题的整改记录等。运营商需要通过完整齐备的资料和记录来证明其安全性和运营状态。
939号文还将本地运营测试作为许可流程中的强制性步骤,要求提供迪拜特有的测试文件,问题解决证明资料等作为支持。仅凭在境外的自动驾驶汽车测试或认证不足以支持运营商在迪拜开展自动驾驶商业运营活动。
运营商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持续遵守RTA发布的性能标准。文件强调了自动驾驶汽车的合规性是实施动态的,必须随着监管要求的调整而进行积极监控活动。
自动驾驶汽车运营商需要关注的问题
虽然939号文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监管的规定,但目前在迪拜自动驾驶汽车制度仍然保持模块化设计。因此,某些详细要求还会继续通过执行委员会、RTA等文件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
运营商需要注意目前允许的自动驾驶活动清单以及从测试到全面商业部署的任何分阶段扩展计划尚未被编入单一的生命周期监管框架中。因此,运营商应采取分阶段实施计划,并尽早与RTA接洽,协调测试、许可和运营范围。
自动驾驶服务数据治理中关于数据保留、访问和跨境数据传输的详细机制仍有待监管进一步澄清。运营商需要前置考虑设计稳健的、符合监管机构预期的治理框架。
普华永道协助
普华永道中东所法律服务团队与行业管理咨询团队可以为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提供监管要求、数字合规、测试及改进监管合规等提供支持。欢迎对阿联酋迪拜自动汽车驾驶业务有兴趣的企业与我们联系。
注:本文根据普华永道中东事务所税务新闻英文版翻译整理而成,如果有任何歧义,请以英文版本为准。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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