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裁判要旨:
交通参与者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即使没有发生物理接触,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3日,甲某驾驶小轿车右转弯驶入辅道后逆行,导致迎面驾驶两轮电动车的乙某躲避不及而摔倒受伤。
后乙某被送医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经交管部门认定,甲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乙某未遵守交规靠右行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甲某驾驶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某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乙某18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乙某160960元。
2025年5月13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某保险公司向乙某赔偿医疗费等254496.72元;
2、驳回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双方无接触的情形下,甲某是否应对乙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第35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据此,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即为交通事故,并不以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为发生物理接触为必要条件。
交通参与者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即使没有发生物理接触,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机动车、非机动车均应遵守交通标志线靠右通行。
机动车驾驶人逆行会直接破坏正常通行秩序,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构成现实、紧迫的危险,迫使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行人紧急避让,通常属于较为严重的过错行为。
对于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在确定损害责任的分担时,要对该行为的性质给予充分评价。
2、本案中,甲某驾驶小轿车逆向行驶,导致乙某在躲避甲某车辆时倒地受伤。
同时,乙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未靠右行驶,也具有一定过错。
结合交通部门责任认定及双方违章通行程度、过错大小,法院依法认定甲某承担80%的过错责任、乙某承担20%的过错责任。
因甲某驾驶的小轿车已投保险,故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208条、第1213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35条、第1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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