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并购自动驾驶企业法律尽调必须关注的七大关键问题(以驭势科技为例)丨威科先行作者丨万波
机构丨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 本文为威科先行独家内容,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一)上市背景:港股18C机制下的“全场景L4第一股”
2026年5月20日,驭势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1511.HK)正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拿下所谓“全场景L4级自动驾驶第一股”的称号。从上市路径来看,驭势科技并非第一次冲刺港股——此前曾于2025年递交上市申请,此次历经二次递表后最终成行。其上市时机也颇具戏剧性:此前小马智行、文远知行两大自动驾驶头部企业于2025年11月同日登陆港交所,均遭遇开盘破发;而驭势科技的上市,恰逢港股自动驾驶板块从“概念追捧”走向“价值重估”的估值逻辑切换期,市场对这一赛道的审视已从技术叙事转向商业落地的实质验证。
驭势科技的上市为整个自动驾驶行业在资本市场的路径选择提供了一个重要参照。于投资并购而言,其参考意义体现在两个层面:
其一,为“封闭场景”自动驾驶商业化提供了估值锚。 驭势科技的案例证明,自动驾驶公司不必囿于Robotaxi的红海竞争——通过精准卡位机场、厂区等封闭场景的商用车自动驾驶,同样可以在资本市场讲出可持续的商业故事。其招股书数据显示,在大中华区机场场景商用车L4级自动驾驶解决方案市场中,驭势科技按2025年收益计占据90.5%的市场份额,在厂区场景中占据31.7%的市场份额。这一市占率在自动驾驶赛道中堪称罕见,为相关赛道的投资并购提供了稀缺的参照基准。
其二,为拟收购自动驾驶企业的尽职调查提供了丰富的法律合规信息。 驭势科技招股书中对业务风险、股权架构、数据合规、知识产权、客户集中度等方面的大量信息披露,为投资并购方构建标准化的法律尽调框架提供了宝贵素材。
自动驾驶产业链已形成“上游软硬件—中游集成与整车—下游运营与服务”的三层架构,各环节之间相互依存、协同发展。
上游涵盖自动驾驶系统运行所必需的基础软硬件,主要包含感知定位、决策规划、控制执行三大技术模块:
- 感知定位包括雷达(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超声波雷达)、摄像头、高精地图与定位系统。国内代表企业有禾赛科技、速腾聚创(激光雷达)、华为(摄像头与融合方案)、四维图新(高精地图)等。
- 决策规划包括决策算法软件、通信模组与车路协同设备。这一环节以软件和算法企业为主,如各类自动驾驶解决方案商自研的决策系统。
- 控制执行包括线控底盘、底盘域控制器、转向/制动/动力执行机构等。国内代表企业有伯特利、亚太股份等。
- 此外,上游还包括车规级AI芯片,这是当前地缘政治环境下自动驾驶企业面临最大供应风险的核心环节。当前高端车规级芯片仍以NVIDIA Orin等国际产品为主,国产替代方案正在加速推进。
中游环节是将上游软硬件进行系统集成,并最终搭载于整车之上的过程。这一环节主要包含三类参与者:
- 传统整车制造商如比亚迪、吉利、长城、上汽等,通常通过自主研发或与第三方合作的方式将自动驾驶功能集成于量产车型。
- 造车新势力如蔚来、小鹏、理想、小米等,自动驾驶能力是其在市场竞争中最重要的差异化抓手之一,核心算法大多采取自研路线。
- 自动驾驶解决方案商如百度Apollo、华为ADS等,向车企或场景运营商提供软硬件一体的自动驾驶系统,驭势科技也对外提供此类服务。
下游涵盖自动驾驶技术的最终应用场景,主要包括:
- 出行服务(Robotaxi)如Waymo One、萝卜快跑、小马智行PonyPilot等,直接面向公众提供无人驾驶出行服务。
- 物流与配送包括干线物流自动驾驶、末端无人配送等,代表企业有图森未来、新石器、白犀牛等。
- 封闭场景专用车辆机场摆渡、港口无人集卡、矿区无人运输等,如驭势科技即属于这一细分赛道的解决方案供应商。
- 共享汽车与智慧交通自动驾驶技术与共享出行、智慧城市、智慧交通等场景的深度融合服务。
投资并购时关注的重点法律问题,与标的公司在产业链中的角色定位密不可分。以驭势科技为例,其将自己定位为一家提供“AI司机”服务的企业,其核心是向B端客户输出L4级自动驾驶的驾驶能力,而非直接面向C端提供自动驾驶服务。
- 业务结构上,《招股说明书》披露,驭势科技的业务以四大板块为主:自动驾驶车辆解决方案(搭载L4级功能的商用车销售)、自动驾驶套件解决方案(为车辆制造商提供软硬件套件)、自动驾驶软件解决方案(模型调用、云服务、算法授权等)以及自动驾驶车辆租赁服务(向企业客户提供“先试后买”的租赁选择)。
- 收入结构上,自动驾驶车辆解决方案为营收主力(2025年占59.5%),软件解决方案占比快速提升至37.0%。从收入类型来看,其核心商业模式可概括为“卖软硬件一体化解决方案(含车辆) + 收软件服务费 + 场景运维收入”的组合模式。
- 产业链图谱中,驭势科技处于中游系统集成与解决方案供应商环节,专注于机场、厂区、港口等封闭或半封闭场景的商用车辆的自动驾驶。
- 业务模式上,以其主营的“自动驾驶车辆解决方案”为例,驭势科技向汽车制造商采购各类车身(为车身标准化产品或根据所需技术规格进行改装),向上游软硬件供应商采购零部件(如激光雷达、摄像头、传感器模块及集成车顶装置,包括单频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实时运动定位、喇叭、灯及摄像头等)。随后,其在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的仓库、组装及测试中心,将车身与其自研套件(核心为其自研的软件U-Drive®系統及硬件自动驾驶域控制器组成)进行组装,并安装自动驾驶系统及相关软件。
- 业务特点上,《招股说明书》披露,驭势科技的商用车通常具备以下特点:(i) 毋须待命安全员干预的完全无人驾驶;(ii) 不间断运作;(iii) 适应复杂路况(包括封闭场景及开放道路);(iv) 360度无盲点感应;(v) 完善的功能安全设计,包括冗余和故障监控与处理;(vi) 对车辆及其运作环境的多重安全保护;(vii) 全天候运作(包括雨、雪、雾及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情况);(viii) 自动充电功能;(ix) 智能调度;(x) 远程监控及操作;(xi) 电池电量监控及管理;(xii) 实时状态显示╱传输;(xiii) 自研云端运维平台,支持无间断运作,并在混合交通环境中发挥较高营运效率。
四、核心模式差异:解决方案供应商vs.运营商vs.全栈自营
为便于读者理解,本文将驭势科技、小马智行、Waymo进行了对比,该三家公司可谓分别代表了自动驾驶商业化的三条不同路径,其产业链角色存在显著差异,相应的重点法律风险也存在明显不同。
驭势科技的商业模式有别于同期起步的自动驾驶公司,选择率先从封闭场景的商用车无人驾驶切入。其核心特征是以B端企业为客户,收入来自设备(含车辆本身)销售、软件许可和场景运维服务,属于典型的技术输出型模式。在大多数同行扎堆做Robotaxi之时,驭势科技选择了一条相对冷门的赛道,经过近十年深耕,已成为机场封闭区域这一赛道的市占率第一。
小马智行采取“聚焦核心出行、技术复用拓展”的战略,其业务更集中于Robotaxi这一核心赛道。截至2026年5月,其Robotaxi全球车队规模超过1700辆,中国市场注册用户数增至去年同期3倍以上;2026年第一季度总营收2.36亿元,同比增长145%。在商业模式上,小马智行更接近于Waymo的运营商模式——自营或合作运营Robotaxi车队,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这一模式使其在责任承担上更具复杂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运营商、自动驾驶系统提供商、车辆制造商之间的关系和责任划分往往需要多方法律审查。
与前述所有中国自动驾驶企业最显著的差异在于,Waymo采取的是“车是自己的、运营也是自己的”全栈自营模式。Waymo通过自营Robotaxi车队,并用Waymo One App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硬件配置、传感器融合、调度算法、车辆维护、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均由Waymo自主管理。这一模式的核心优势在于全流程可控、技术迭代与运营优化闭环完整,但资产模式最重,在法律合规层面的监管要求也最为全面。
上述差异对比对于投资并购法律尽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样是投资自动驾驶企业,尽调的重心会因标的公司模式的差异而截然不同。投资解决方案供应商时,知识产权归属、客户合同的稳定性和知识产权布局是核心关注点;投资运营商时,运营牌照、车队管理合规、事故责任保险和用户隐私保护则成为尽调的焦点。
以下结合驭势科技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及公开资料,从投资并购方的视角,系统梳理自动驾驶企业尽职调查的七大核心要点,并摘录驭势科技在相关领域的做法与经验,以供参考。
自动驾驶企业在L4级自动驾驶系统的研发和运营中,需要通过车载激光雷达、摄像头等传感器持续采集车辆周围环境的点云数据和影像数据,用于高精地图构建、定位匹配和感知算法训练。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测绘活动”。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测绘属于外资禁入领域。
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139号通知)明确要求,自动驾驶相关测绘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从招股书及公开信息来看,驭势科技对测绘合规问题采取了较为审慎的处理策略。在测绘资质方面,公司采用了更为务实的路径——与持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图商建立合作关系,而与自家的测绘机构进行切割。
驭势科技早年的测绘服务主要由关联方驭行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下称“驭行浙江”)提供,其作为内部支持单位运作。驭行浙江是一家持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乙级测绘资质的公司,但并未取得“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甲级测绘资质。

- 外资准入限制驭行浙江从事的测绘业务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的禁止外商投资领域。由于驭势科技已完成多轮融资,股东中包含外资,因此无法直接持有驭行浙江的股权,故一度通过复杂的协议控制方式进行控制。
- 聚焦上市合规为精简公司架构并符合上市要求,公司在2024年12月31日终止了与驭行浙江的合约安排并将其出售。出售后,驭行浙江由独立第三方张红涛先生全资拥有。
- 过渡期合作在出售后的一段时间内,驭势科技仍根据出售前的现有合约,按正常商业条款向驭行浙江采购测绘服务,直至2025年下半年相关服务陆续完成。2025年全年的相关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3.4百万元。
- 彻底切割驭势科技已承诺自2025年12月1日起,终止与驭行浙江的所有业务关系。未来,公司将根据需求转向其他第三方测绘服务提供商。
由此可见,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的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存储等行为属于测绘活动,应依法规范管理。由于驭势科技含有外资成分,直接从事测绘业务存在根本性的合规障碍。出售驭行浙江后,公司自身不再从事受限制的测绘活动,从而规避了这一合规风险。
- 核查标的公司是否直接持有测绘资质证书,如未持有,是否已与具备“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图商签订合规的合作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乙级资质“不得在相关政府部门划定的自动驾驶区域外从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需关注乙级资质在作业范围和目的上存在的限制。
- 审查与图商的数据合作协议,确认高精地图数据提供、更新、标注、合规处理的各项规定是否清晰,数据精度、完整性、实时性要求是否明确,数据存储(图商机房/云)与传输责任分配是否明确,地图数据和算法工具的归属是否明确,费用模式与结算是否可行,合规审计机制是否完善等。
自动驾驶业务不仅涉及测绘牌照,也会涉及车辆制造、系统集成、道路测试与运营等多个环节,可能涉及的牌照/许可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驭势科技的招股说明书明确指出:“我们毋须就向客户提供自动驾驶解决方案供其在开放场景营运而获得牌照、许可证或证书,而营运实体(即我们的客户)须获得相关牌照、许可证或证书。”
譬如,针对机场场景,驭势科技说明为:“无人车(如行李牵引车、接驳车)需达到民航特定标准,並通过由我们车辆供应商管理的适航性评估。我们亦正在制定无人设备的新技术规定,而向民航机关办理登記的事宜一般由机场处理。”
这一做法将合规责任明确归于实际运营方(客户),降低了驭势科技作为解决方案供应商的直接牌照负担,当然也相应会削弱目标公司自身的“牌照”领域的护城河。
基于驭势科技的招股书披露及行业监管框架,对自动驾驶企业的法律尽调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 核查企业在各运营地区的道路测试许可、示范运营牌照是否齐全且有效。
- 确认测试车辆是否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测试驾驶员是否符合资格要求。
- 如涉及机场场景:确认无人车是否达到民航特定标准,适航性评估是否完成。
- 如涉及厂区/园区:确认是否遵守相关行业标准(如GB/T 30029-2013);涉及危险区域的是否取得应急管理部认证。
- 如涉及港口场景:确认营运商是否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及自动驾驶设备经营许可。
- 对于海外业务,需核查是否取得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测试或运营许可。
- 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将合规责任通过合同明确划分给客户(如运营牌照由客户获取)以及适当穿透审查客户真实获取运营牌照的情况。
对于自动驾驶解决方案供应商而言,一旦搭载其系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供应商可能面临被卷入侵权诉讼的风险。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基础,但L4级“真无人”场景下的事故责任划分仍存在法律空白。
技术上,公司强调其L4级解决方案已通过严格测试验证,全球累计完成超过920万公里的自动驾驶路测里程。香港国际机场无人车队累计运营超240万公里,青岛港无人IGV实现连续50个月零事故。
合同上,招股书披露采购条款包括“明确界定的服务水平协议(SLA)、违约的处罚条款”,公司通过与客户合同明确责任分配、免责情形及责任上限。
保险方面,公司应已购买产品责任险,覆盖系统缺陷导致的赔偿风险。
- 审查标的公司与客户之间关于事故责任分配的条款,包括责任上限、举证责任分配、免责情形等。
- 检索标的公司历史上是否发生过自动驾驶安全事故或未决诉讼。
自动驾驶企业往往面临较重的数据合规风险,该风险根植于其业务模式本身——即自动驾驶车辆在运行过程中持续采集、处理、传输海量数据,包括地理信息数据、车辆运行数据、个人生物识别数据等。这些数据的敏感性决定了自动驾驶企业面临的是一个多法域交叉、多部门监管、技术标准与法律要求并行的复杂合规环境。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的核心法规是2021年发布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其将汽车数据分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两大类。2026年2月,工信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进一步细化了汽车重要数据的判定规则。
驭势科技的招股书承认其会收集自动驾驶车辆上的定位、感知、预测、规划、控制模块,会在运作及路测期间收集并产生若干类型的数据,如车辆信息及状态、关键硬件信息、维护记录、营运数据(例如里程、订单)、车云物联网数据、车辆日志数据。
但驭势科技招股书中认为,车辆在运行期间不收集个人信息。……我们与持牌测绘服务提供商合作,不直接存取交通参与者的个人信息。……我们不会向境外接收方跨境提供任何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或地理信息数据。……通过自动驾驶系统收集的数据(如街景影像)仅供系统训练及安全运作之用,并遵照适用法律处理。
同时,驭势科技披露其采用“车脑+云脑”架构管理数据全流程,云端部署访问控制及加密等安全保护措施。
驭势科技的对于自身数据处理的披露相对简单,部分结论如“车辆在运行期间不收集个人信息”、“通过自动驾驶系统收集的数据(如街景影像)仅供系统训练”等表述本身的论证逻辑亦值得讨论。投资并购自动驾驶企业的数据尽调,应以重要数据识别与备案为合规体系的核心抓手,以数据出境管理为国际化业务的必查项,同时全面覆盖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制度建设与历史合规等维度,包括:
- 全面梳理目标公司收集、存储、处理、传输的全部数据类型,至少应覆盖:车辆运行数据(车速、位置、行驶轨迹)、传感器数据(摄像头图像、激光雷达点云、雷达数据)、驾驶自动化数据(算法、训练数据集、决策日志)、用户个人信息(车主、驾驶人、乘客的身份信息、行踪轨迹)、车外环境数据(包含人脸、车牌的视频与图像)。
- 核查各类数据的采集来源(自采、第三方采购、客户提供)、存储位置(本地、云端、境内/境外)、处理方式、共享对象及传输路径。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境外机构可远程访问境内存储数据的情形。
- 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建立从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到公开、删除的全流程管理制度。
- 需重点关注驾驶自动化算法文件、算法代码、算法结构与参数;驾驶员决策数据集、自动驾驶系统决策或预测规划数据集、运行数据集、训练数据集;图像特征数据、点云特征数据等。
- 根据《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核查处理个人信息是否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语音、应用程序等显著方式告知个人。
- 是否遵循“车内处理”“默认不收集”“精度范围适用”“脱敏处理”等四项倡导性原则。
- 对于开展国际化业务或有境外股东/投资者的自动驾驶企业,数据出境是必查项。
知识产权覆盖感知、决策、控制全链条,是估值核心基础。
截至2025年底,公司拥有661项授权专利和217项专利申请,覆盖感知融合、行为决策、运动控制等领域。核心自研U-Drive®系统获弗若斯特沙利文高度评价。员工持股平台北京司马驹持股9.53%,联合创始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持股。但需注意合作开发专利共有的收益分配机制待明确。
- 全面清点感知层、决策层、控制层的专利资产,确认登记状态及地域覆盖。
- 审查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密点梳理、保密措施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 审查合作开发中知识产权归属及共同所有权限制,评估收益分配机制。
- 核查是否使用开源的模型、代码、数据及其使用方式,避免违反GPL或自拟的模型开源协议等“强传染性”、“非商业性使用”协议。
研发开支占比及核心人员稳定决定了企业技术护城河的高低以及长期发展的稳定性。
研发开支占营收超70%(2025年71.2%),员工持股平台持股9.53%,联合创始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合计控制42.22%股份,股权激励绑定核心团队。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需要尽调核实。
- 审查核心研发人员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及保密协议覆盖范围。
- 核查股权激励计划完备性,包括持股平台合法性、外汇备案等。
- 核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负有前雇主竞业限制义务或侵犯前雇主商业秘密风险。
自动驾驶企业的出口管制风险根植于其供应链、技术和市场的全球化特征,可能触发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等法规的管辖。EAR由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负责实施,管辖范围极为广泛,受EAR管辖的物项包括:(i) 美国境内物项:位于美国境内(包括美国外贸区)的所有物项;(ii) 美国原产物项:无论位于何处,原产于美国的物项;(iii) 外国制造物项(最低含量规则) :非美国生产的物项,但其中美国受控物项的价值超过最低限度额(如25%);(iv) 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R):虽非美国生产的物项,但系某些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或利用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建设的工厂生产的直接产品。
- 芯片及半导体供应链风险自动驾驶域控制器、传感器等部件高度依赖芯片。美国对中国芯片出口管制已进入全面收紧阶段,涵盖高性能GPU、CPU及先进制程技术。这对使用美国芯片的自动驾驶企业构成持续风险。
- 2025年1月16日,BIS发布最终规则,禁止向美国销售来自中国或俄罗斯的含特定汽车软硬件及集成网联技术的“网联汽车”。虽然该规则主要影响整车出口美国市场,但其供应链溯源要求可能波及上游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
- 实体清单客户交易风险被列入BIS实体清单的实体,在未获得出口许可前,供应商不得向其出口、再出口或转移任何受EAR管辖的物项。
- 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管制EAR一般禁止涉及实体清单实体的出口或再出口。此外,涉及受制裁国家(如伊朗、朝鲜、叙利亚、古巴、克里米亚地区等)的交易也受严格限制。
- 对华投资限制的传导风险2023年8月,拜登政府发布第14105号行政命令,限制美国人士对中国半导体、量子信息、人工智能等领域企业的投资。2024年10月最终规则生效,要求美籍人士对受管外国实体的投资进行申报或禁止。
驭势科技披露,其产品于中国生产,“不含任何受管制美国原产商品或技术,亦无捆绑受管制美国原产软件”。这一主张的核心逻辑在于:其产品的全部生产、组装和集成均在中国境内完成,不涉及从美国出口的受管制物项。
但是招股书也披露,驭势科技存在与列入美国实体清单客户的交易——其曾向一名被列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NS-CMIC清单及美国国防部中国涉军企业(CMIC)清单的客户,以及1名仅被列入CMIC清单的客户进行销售。公司辩称这些销售不涉及受EAR规限的物品,且收益占比极小(2025年0.9%),但这一事实本身即构成风险信号。
此外,驭势科技曾向4家被指定为CMIC实体的供应商采购,包括激光雷达产品(2025年采购额人民币16.0百万元,占总采购额5.1%)。公司声称这些供应商“并非相关商品的唯一来源”,且已觅得替代供应商。
从驭势科技招股书可以发现,投资并购自动驾驶企业涉及美国的出口管制已并非小概率事件,核查目标公司的出口管制合规状况,不仅影响其经营合法性,更直接关系到供应链安全、上市可行性以及并购后的整合风险。
- 客户筛查对照BIS实体清单、OFAC SDN、NS-CMIC、CMIC等全面筛查客户。
- 供应商筛查供应商是否被列入制裁清单;关键部件是否来自受限来源。
- 产品分类产品、软件、技术是否完成ECCN分类;是否含有受控物项。
- FDPR风险如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可能触发FDPR。需核查目标公司的研发和生产流程中是否使用了受EAR管辖的美国技术或软件。
- 最低含量规则
- 合规制度
- 历史违规是否存在BIS/OFAC处罚、调查或自愿披露记录。
- 法律顾问意见
投资并购自动驾驶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是一场跨越技术合规、知识产权、客户合同、产品责任等多维度的高强度综合审查。
驭势科技的上市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借鉴的范本:它既展示了法律合规工作在自动驾驶企业IPO中的系统化呈现方式,也揭示了这类企业在资质牌照、产品责任、数据合规、知识产权等维度所面临的独特法律挑战。通过系统梳理驭势科技招股书中的可借鉴做法,我们可以看到:在资质合规上,与关联测绘方切割转投第三方图商以及由运营实体须获得相关牌照、许可的路径有效规避了准入红线;在产品责任上,以技术可靠性积累和合同责任分配并行的策略控制风险敞口;在数据合规管理上,采用“车脑+云脑”架构管理数据并避免收集个人数据的方式降低合规成本;在知识产权和劳动人事上,全面的专利布局和员工持股激励构建了技术壁垒和人才护城河。
在当前自动驾驶行业从“技术讲故事”向“商业拼闭环”全面转型的关键节点上,任何一家标的公司的法律尽调都不应仅仅满足于合规性的表面审查,而应扎根于其在产业链中的真实定位——是技术输出型的供应商还是服务输出型的运营商,其核心资产是模型算法还是运营数据,其终端是B端企业还是C端乘客,不一而足。只有采用精准匹配的尽调框架,才能真正穿透企业发展的表象,识别出那些决定交易成败的根本性法律风险。

万波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万律师主要执业方向为金融证券、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领域,现为邦信阳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全国业务委员会主任,并任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推进小组成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大数据联盟成员、上海数商协会成员、上海仲裁协会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研究委员会委员、基于川渝的部省协同公路行业可信数据空间联盟理事等社会职务。具有国际云安全联盟(CSA)认证数据保护官资质,被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连续评为2022年“A-List”法律精英,2023年、2024年“The Visionaries睿见领袖”,入选律新社“2024年度数据合规领域品牌之星匠心律师”,2024年度LegalOne实力之星(Stellar Accolade),2025年度Legal 500 中国精英(China Elite):TMT。曾于2023年出版《数据与个人信息疑难问题法律指引——基于251则典型案例的分析》专著,并牵头撰写《2024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报告——银行保险篇》《2024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报告——公共数据运营篇》《2025年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报告:无形之智,有责之界(生成式AI篇)》等专题报告,并办理了上海首批2个“上海数据”品牌认证项目、全国交通行业数据产品挂牌及数据资产入表第一单项目、上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融资第一单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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