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建议实施日期为2027年7月1日。这是我国首部针对L3/L4级自动驾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由推荐性国标 GB/T 44721—2024 升级而来。本文从监管第三方的视角,梳理标准核心内容,分析其对低速无人车领域的传导影响。
根据报批稿正文,该标准适用于"装备L3和/或L4级驾驶自动化系统的M类和N类车辆"。功能型无人车与上述规制对象存在以下差异:
车型类别不同:功能型无人车无驾驶座、无驾驶舱,不属于 GB/T 15089 定义的 M 类或 N 类汽车形态。
运行速度不同:设计速度通常在 15—45 km/h 区间,属低速车辆范畴。
管理路径不同:各地现行管理实践中,功能型无人车通常归入"低速无人车"特殊类别,不按机动车准入管理。
结论:该强制标准不直接适用于功能型无人车。
但"不直接适用"不等于"毫无关联"。该标准所确立的安全论证框架和技术指标,正在成为自动驾驶全领域安全管理的参照基线。
该标准首次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层面引入安全档案(Safety Case)制度,要求企业以"声明—论据—证据"三层结构,对自动驾驶系统的安全性进行结构化论证。检验机构逐项核验,档案未通过则车型无法获得准入公告。
安全档案的核心内容(附录D):
· 系统描述与安全概念定义
· 基于场景的危害识别与风险分析(HARA)
· 安全措施的验证与确认
· 仿真测试、场地测试、道路测试的多层验证数据
· 内部审计与持续改进机制
该制度的核心变化在于:将企业"自证安全"的主观声明,转化为可审查、可追溯的系统论证体系。这在监管逻辑上是一次根本性转变。
该标准将SMS(Safety Management System)安全管理体系纳入强制性要求,覆盖企业级安全管理全生命周期:
| 四大支柱 | 涵盖范围 |
|---|---|
企业SMS检验报告须有效且签发日期未超过三年,形成持续的合规约束。
该标准首次给出了自动驾驶系统残余风险的定量接受准则:
| 事故类别 | 接受准则 |
|---|---|
| < 10-4/h | |
| < 10-6/h | |
| < 10-7/h |
说明:上述接受准则数据来源于报批稿公开解读资料(截至2026年6月)。其中"碰撞事故率"明确带有"/h"(每小时)单位。正式发布稿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最终文件为准。
该标准还规定了多项关键技术参数:
MRM(最小风险策略):L3级要求后援用户未能接管时系统自动执行MRM;L4级要求系统不依赖远程协助独立完成动态驾驶任务。
ODD(设计运行条件):系统须持续识别所处场景是否在设计运行条件范围内,涵盖环境、车辆状态和驾乘人员状态等维度。
数据记录:配合 GB 44497(DSSAD数据存储系统,2026年1月1日实施),实现运行状态全程可记录、可审计。
接管能力监测:L3级要求后援用户同时满足"系安全带、在驾驶位、具备接管能力"三项条件,系统发出接管请求后至少给驾驶员10秒反应时间。
虽然该标准不直接适用于功能型无人车,但其确立的安全管理框架和技术指标正在形成行业参照。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安全档案(Safety Case)的结构化安全论证方法以及SMS安全管理体系的制度化要求,为自动驾驶领域提供了通用性的安全管理范式。各地在制定功能型无人车管理办法时,已开始参考上述框架的基本逻辑。
功能型无人车无驾驶员的特点,决定了其异常处置必须依赖远程监控与远程协助能力。该标准对L4级别"不依赖远程协助执行动态驾驶任务"的要求,对功能型无人车的远程监控系统设计具有间接参考意义。远程通信的可靠性、信息安全的保障、操作员界面的标准化,是当前行业面临的共同技术议题。
该标准以定量指标定义安全水平(如碰撞事故率<10-4/h),确立了"以数据论证安全"的监管思路。这一方法论的示范效应,可能影响低速无人车领域安全管理指标的制定方向。
该标准配合 GB 44497(DSSAD)提出的运行数据全程记录要求,为事故责任判定提供了技术基础。目前,多地功能型无人车试点管理办法中已要求配备类似"黑匣子"功能的数据记录设备。
基于该标准确立的安全管理框架,结合功能型无人车行业现状,以下事项值得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关注:
关注安全档案方法论:安全档案作为系统化的安全论证工具,其方法论框架(声明—论据—证据)对功能型无人车的安全验证体系建设具有参考价值。
对标SMS框架完善安全管理:企业可参照该标准的SMS体系要求,建立覆盖安全政策、风险管理、安全保障、安全促进的完整闭环。
加强远程监控能力建设:远程通信冗余、低延迟控制链路、操作员界面标准化等,是保障无驾驶员场景安全运行的重要技术环节。
重视运行数据管理:数据记录功能设计、数据合规存储与提取机制,需与现行及后续法规要求保持同步。
持续跟踪标准制定动态:该标准目前处于报批稿阶段,正式稿内容以最终发布为准。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正式发布文本的变化。
该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自动驾驶安全管理进入更加严格的监管阶段。对于功能型无人车领域而言,短期内尚未列入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但其确立的安全管理范式和技术基准,正在成为全行业安全合规的重要参照系。
本文基于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6月16日公示的《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及公开行业资料撰写。上述标准目前处于报批稿公示阶段,正式标准编号及最终内容;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