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雷某的汽车于凌晨在小区起火,恰巧凌晨经过该小区的耿某出现在警方的天网监控系统的模糊画面中,被锁定为放火犯罪嫌疑人。一审判决耿某有罪,二审改判耿某无罪。
公诉机关指控
凌晨耿某独自骑行小黄车至起火车辆小区内,将被害人雷某的汽车烧毁,停放于雷某车辆两侧的两辆汽车不同程度毁坏。经过鉴定机构鉴定,三辆汽车损失达2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耿某放火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意见
(一)原判认定的案发现场缺乏痕迹物证证明。公安机关现场勘察中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耿军相关的痕迹物证,在案证据与本案或耿军缺乏关联
(二)消防队随意推翻起火时间认定,使调查报告失去公信力。同理,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遗留火种、自燃等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三)小黄车记录时间与北京时间不存在时间误差,因为小黄车依靠GPS定位,这是常识,无需证明。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不具有证据能力
(四)耿某不认识汽车起火小区的人,从未去过该小区,没有作案动机
(五)侦察机关在侦破本案过程中,违法使用技术侦察手段,涉嫌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耿某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为耿某放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耿某有罪。
法院观点
(一)本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为人为放火
(二)认定上诉人耿某实施放火行为的在案证据不足,且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三)侦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法律规定的程序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判处被告人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二审判决:上诉人耿某无罪。
律师点评
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耿某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链条。本案存在诸多疑点,最重要的是耿某不具备作案时间跟空间,不能完全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