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在测试、运营及制造商责任方面,法律统一规定自动驾驶车辆与自主驾驶车辆在测试与运营中的条件。制造商需确保系统符合安全标准,并在产品缺陷或系统故障导致事故时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强化了制造商在自动驾驶安全中的主体地位。
四是在数据记录与处理要求方面,法律要求所有自动驾驶车辆配备运行数据记录装置,并确立车辆所有人对数据存储的法定义务。同时,法律为交通主管部门的数据处理活动提供法律依据,规范车辆与政府机构之间的数据传输和使用。数据处理既需满足交通安全监管与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必须遵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实现安全性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
五是在事故责任与保险制度方面,法律明确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当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所有人须对损害承担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同时,车辆所有人必须购买机动车责任险,以确保事故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
(二)法国自动驾驶技术治理框架
法国于2019年通过《出行指导法》,确立自动驾驶车辆上路的基础法律制度。其中,该法第31条授权政府可通过法令,在特定条件下允许自动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运行。该条款要求在自动驾驶技术投入使用前,必须配套信息披露与培训措施,以确保驾驶人或操作员了解系统运行边界及干预方式。同时,政府可根据需要设定附加条件,如限定道路类型、运行时间。该法第32条进一步确立了自动驾驶车辆在数据存储与传输方面的义务,要求车辆配备具备数据记录与远程传输功能的系统,以便对自动驾驶车辆事故、保险理赔等方面提供溯源与原因认定支持。同时,数据收集须遵循最小化原则,仅限必要信息,并符合法国数据保护法及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要求。在《出行指导法》的框架下,法国于2021年进一步出台第2021-443号与第2021-873号两项细化实施性法令。
第2021-443号法令依照《出行指导法》第31条授权,对法国《道路交通法典》进行修订,以适应自动驾驶车辆的使用。该法令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法令明确刑事责任划分,规定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时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承担刑事责任,并规范执法部门获取“驾驶委托状态数据”的条件;二是法令要求建立罚单豁免机制,允许当事人提供自动驾驶系统激活证明以免除部分交通违法责任;三是法令设定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条件,规定驾驶员在特定情况下的决策责任,以及系统故障时的警告、接管与安全停车机制;四是法令强化消费者知情权,要求销售或租赁前必须向用户提供完整信息;五是法令针对自动化道路运输系统,规定远程干预必须由专业持证人员执行,并设立相应安全验证程序。
第2021-873号法令则针对自动驾驶车辆及自动道路运输系统的道路部署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法令适用于需在远程监控下运行的高度至完全自动驾驶系统,且通常限定在预定路径或区域内使用。法令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法令明确系统的安全性能要求;二是法令规定驾驶员及远程干预人员的职责;三是法令通过特定的安全验证程序,对车辆、远程设备及操作流程进行合规性检验。该法令还规定,部分自动驾驶车辆需在遭遇特定危险或故障时向驾驶人发出接管请求;高度自动驾驶车辆则能够在其功能设计域内应对交通危险与故障,无需人工接管;完全自动驾驶车辆能够自主处置一切交通危险与故障,但目前仅限具备远程干预功能的自动道路运输系统运行场景。
(三)荷兰自动驾驶技术治理框架
荷兰于2019年7月正式通过《实验车辆法》。该法通过对本国《道路交通法》的修订,旨在为无人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开展测试提供法律框架。
首先,该法规定了实验许可制度。自动驾驶车辆若在无安全驾驶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道路测试,必须事先获得基础设施与水管理部部长颁发的特别许可。许可期限最长为三年,且可附加条件或豁免,允许在必要范围内免除部分交通法规的适用,但不得违反最核心的交通安全条款。申请人需提交完整的实验方案,包括车辆技术说明、运行环境、测试路线、运行时间及天气条件等。许可审批须征求司法与安全部以及道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抄送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道路主管机构,以确保透明性与多部门监督。
其次,该法规定了技术监督机制。法律要求每个实验项目必须配备远程技术监督员。监督员虽无需在车内,但必须具备随时保持通信与控制的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接管车辆或下达停止指令。制度明确实验驾驶员的法律身份,即便其不在车内,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规定了监督员的位置、职责范围以及其可同时操控的车辆数量,从而在缺乏传统驾驶员的情况下,确保仍有明确、可追责的安全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