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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备案审核要点
一、审核总体要求
按照平台上的审核内容和示例要求逐项审核,不可漏项。例如:项目法人(单位)信息的文字或数字与上传的身份证复件是否一致,项目总投资金额是否因资金单位搞错明显巨大或很小,地图标点位置与填写的项目位置是否一致,内容填写有错字、少字、语序不通等明显错误情况。如遇特殊情况,立即与市级部门联系。
二、关于项目基本信息
(一)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需根据下方红字示例内容规范填写充电车位、箱变、充电模块、充电桩(枪)、监控、安防、通讯等信息。
关于箱变的功率和充电桩的功率,审核需注意:
1.重卡/公交/环卫/物流/客运充电站类型。需注意箱变的总功率应≥充电桩总功率(以充电模块总功率为准)。如充电模块总功率超出箱变总功率,应增加箱变或减少充电模块。
2.其他公共充电站。需注意箱变的总功率应≥充电桩总功率(以充电模块总功率为准)×0.8(同时系数)。如充电模块总功率×0.8后超出箱变总功率,应增加箱变或减少充电模块。
3.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只填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光伏、储能内容不在平台备案,需咨询发改部门)。
4.如场站充电设备为群控一拖多枪充电堆的,根据充电车位上设置的充电桩数量进行填写,功率为平均功率进行填写。(例如:600千瓦一拖十充电堆一套且充电车位上一桩双枪,可写为120千瓦双枪充电桩5个。如充电车位上一桩一枪,可写为60千瓦单枪充电桩10个)
(二)项目建设性质
审核需注意:
已建成的充电站统一填写建设性质为“其他”,根据充电站实际情况填写“扩建、改建、迁建”,计划新建的充电站建设性质为“新建”。
(三)电力报装情况
审核需注意:
已电力报装的新建项目,需与建设备案企业核实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中是否有场站原有充电设备、箱变等。如有,请根据充电场站实际情况按建成工期顺序将项目分为一期、二期进行建设备案。
三、关于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方面(如建设场地为租赁性质)
(一)审核土地证
审核土地证主要看该土地是否可以用于建设充电站:
1.可用于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类型。
2.不可用于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土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主要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养殖用地、牧草地等农用地类型;未利用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裸土地、滩涂、备用耕地等未利用地类型。
如无土地证,需提供当地国土部门出具的地类证明或乡镇(办)出具的土地性质证明,从中辨别是否属于建设用地。
如土地证权属方与充电站建设备案申请方是一家单位,需提供用地说明材料,表明该场地用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加盖企业公章)。
(二)审核土地租赁协议或合作协议
一是看充电站位置是否在提供土地证的地块上,如土地证等证明资料与合同中建站位置表述不一致的,无法确定为同一地址,需补充承诺说明。(明确租出场地位置表述不一致的位置是同一地址或者是大地块包含小地块关系,加盖建设备案方公章);
二是看土地权属方与租出土地方是否一致,如土地权属方与租出土地方不一致的,需提供说明情况或公司名称变更提供相关变更说明;
三是看协议中是否写有“该场地可用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内容,如没有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内容,需补充该场地可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情况说明加盖租出土地方企业公章。
审核需注意:
如出现该地块多次转租的情况,须提供每次土地转租过程中租出土地方同意“该场地可用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证明材料。
特殊情况一:充电站建设在居民小区围墙外,且充电站用地属于该小区地块范围内
根据上传资料,实地勘察现场情况,一看充电场站位置是否在小区宗地图边界范围之内,二看充电场站项目设计是否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50966-202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等国家、省相关标准(目前参考《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50966-2024)居多)。
由于上述充电站用地所有权属于居民小区全体业主,征求是否同意建站意见较为困难,可用提供建站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的形式代替此环节(承诺书模板附后)。
特殊情况二:协议、合同、委托书等交易材料中出现甲方或乙方是个人签字的
根据上传资料判断是企业法人还是个人:
1.是企业法人的,加盖企业公章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
2.是个人的,补充填写身份证号加盖指印;
3.如企业租赁村集体个人土地的,需上传村委会委托或授权等证明材料(明确将该块儿土地交于村里个人或授权于个人使用并同意场地建设运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特殊情况三:充电场站地面或下方敷设易燃易爆等高危管道管线(例如燃气管道、输油管道等)
根据上传资料,联合相关管线单位,实地勘察现场情况,请管线单位明确管道管线与充电站安全间距,结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50966-202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等国家、省相关标准,研判充电场站建设条件。
特殊情况四:充电场站设立在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
根据《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50966—2024),一级充电站、二级充电站、三级充电站的充电区不应布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室;四级充电站确需在地下室建设时,宜布置在地下室一层,且布置在地下室的车辆出入口处,并应满足消防救援要求和人员、车辆安全疏散。(相关内容可查阅《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50966—2024))
遇到其他特殊情况难以判断的,及时与市级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