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骑电动车违章撞了机动车,就不用赔?法院判决:照赔不误!
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贺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无责任。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贺某误工期100日,营养期45日,护理期30日。贺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系无责方。李某某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李某某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危险程度、避险能力等因素,最终判决:李某某赔偿贺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虽为小案,但其传递的法治信号和规则意义十分重大,对当前复杂的道路交通环境具有极强的指导价值:明确“谁错谁担责”的公平基石:判决旗帜鲜明地重申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根本原则是“过错”,而非交通工具的“强弱”。这有助于纠正“机动车必然担责”的社会误解,维护了法律面前所有交通参与者权责平等的法治精神。
引导非机动车驾驶人强化规则意识:随着电动自行车普及,其违法乱象已成为城市交通安全的重要隐患。本案判决通过让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清晰警示:骑行非机动车绝非“法外之地”,任何违反交规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从而倒逼其提升安全与规则意识。
呼应司法政策与立法动态:本案的裁判思路,与正在征求意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的精神高度契合(关注本号,查阅往期解读)。该条款明确,处理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事故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赔偿。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尤其是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务必摒弃“我弱我有理”的错误观念。遵守交规(不逆行、不闯红灯、按规定车道行驶)是保护自己、也是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道防线。建议考虑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分散潜在风险。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仍需对非机动车保持高度注意义务,但若因对方严重违法导致事故且自身无责,应积极通过报警、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对方依法赔偿。
事故发生后:无论涉及何种车辆,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信息)至关重要。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认定过错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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