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提交价格承诺申请的指导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文件》),该文件受到业界广泛关注。核心问题在于:《指导文件》是否真正能为中国出口商提供一条规避欧盟现行反补贴税的可能途径?
回溯既往,自2024年10月30日起,欧盟27国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汽车征收进口保护关税。在此背景下,本《指导文件》对欧盟委员会自身是否具有约束力?当前的政策动向是否有助于改善中国电动汽车进入欧盟市场的条件?该《指导文件》又为中国电动汽车生产商和出口商带来了哪些具体的机遇?
背景与调查历程
2023年10月4日,应欧盟委员会主席在欧洲议会所作政治呼吁,欧委会依职权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汽车(海关编码8703 80 10,TARIC编码8703 80 10 10)发起反补贴调查。
欧委会以显著快于常规调查的节奏推进了此项事实密集且案情复杂的程序,并于2024年10月30日决定,对进口至欧盟27国的中国电动汽车征收最终反补贴税。该税项按进口电动汽车货值的一定比例计征,并根据出口商企业规模及在调查中的合作程度适用差异化税率,具体如下:
比亚迪集团
17%
吉利集团
18.8%
上汽集团
35.3%
特斯拉公司
7.8%
其他合作的出口商
20.7%
不合作或情况不明的出口商
35.3%
在原始调查阶段,部分中国出口生产商曾提交价格承诺申请。该机制下,出口商承诺以不低于特定最低价格对欧销售,该价格须足以消除补贴造成的损害性影响。实践中,该最低价格应设定在包含对应反补贴税税额的水平,这意味着因征税导致的价格上涨收益将留存于出口商,而非上缴欧盟预算。
然而,在最终实施征税措施的相关条例中,欧委会驳回了当时所有价格承诺申请。但其在条例序言(第1422段)中特别指出:
“(1422)鉴于纯电动汽车市场处于快速转型期、产品具有复杂性等特殊情形,目前正在进行相关磋商,以期确定有效且可执行的价格承诺。即使在最终反补贴措施实施后,仍可与中国政府协商确定并落实一项共同认可的解决方案,该方案可采取由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CCCME)和/或各出口生产企业单独出具承诺书的形式。若此类解决方案得以确定并实施,可对相关出口生产商免予征收反补贴税。”
在措施实施近13个月后,结合中欧双方为缓解贸易措施进行的双边谈判背景,欧委会于2025年12月4日“主动依职权”对适用于大众汽车(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安徽”)的措施启动了部分期中复审。此次复审仅限于审查措施形式,重点评估接受大众安徽提出的拟定价格承诺的可行性与可能性。值得指出的是,大众安徽在原调查中被认定为已完成登记并予以配合的出口商,这为欧委会启动复审提供了便利。
尽管目前仅有针对大众安徽的部分期中复审正在进行,其他中国出口生产商也已开始评估提交类似承诺的可能性。
《关于提交价格承诺申请的指导文件》
的法律考量
总体而言,《指导文件》是欧盟委员会释放的一个积极政策信号,表明其对新的价格承诺申请持开放态度,此类申请可结合以历史进口流量为依据的进口配额承诺一并提出。欧委会明确将优先考虑在原调查中持配合态度的中国电动汽车出口商所提交的申请。
此外,该《指导文件》属于欧盟法律体系中的“软法”范畴。软法虽无正式立法般的强制约束力,但被认为能在事实上限制发布机构自身的裁量权,并对其产生几乎具有强制性的约束。
欧盟法院判例法表明(参见2005年6月28日丹麦钢管工业公司等诉欧委会案,合并案件号 C-189/02 P等,第209-212段;2013年5月30日奎因巴洛公司等诉委员会案,C-70/12 P,第53段),此类文件可为第三方创设合理的法律预期。在本案中,即意味着中国出口商可合理期待其价格承诺申请将得到欧委会的认真考虑,而非被直接驳回。
然而,必须指出,《指导文件》本身并不保证申请在后续审查程序中必然获得通过。因此,中国出口商在作出承诺前,必须审慎完成必要的会计、审计及法律层面的准备工作。
相较于《指导文件》实施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令中国电动汽车出口商更具信心的是中欧之间持续且呈现积极态势的双边交流。此类交流不仅涉及双方探讨相互减免贸易限制措施的可能性,也包括中方如何运用自身贸易救济手段——例如已对欧盟猪肉、乳制品、干邑白兰地等关键出口产品发起或可能采取的反制措施——作为推动协商的重要筹码。
行动路径
中国电动汽车出口商申请价格承诺的实务建议
《指导文件》阐明,欧委会将依据《欧盟基本反补贴条例》及世贸组织规则,以客观和非歧视方式评估每项新的价格承诺申请。具体的行政审查标准如下:
(1) 足以消除补贴的损害效应:承诺申请原则上应包含基于适当历史流量的年度进口配额,以及用于纾解所指控补贴影响的拟采取措施。
(2) 产生与反补贴税同等的效力:拟设定的最低价格应已包含适用于该出口商的反补贴税税率所对应的税额。
(3) 承诺的切实可行性:承诺不应致使欧委会难以监察,并需为中国出口商设定定期报告机制。
(4) 降低交叉补偿风险的措施:中国出口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通过其他交易形式规避其承诺的最低价格(例如,不得借助其他形式与同一欧盟客户进行业务往来)。
(5) 契合整体政策考量:承诺应呼应整体政策导向,鼓励中国电动汽车出口商在欧盟27国作出投资承诺,并将中欧双边经贸关系纳入考量。
遵循上述审查要点,欧委会期望中国出口商能主动与其对接,充分理解其关注的核心问题,提出充分且可接受的补救措施,将双方共识转化为具体的实施步骤与安排,并就承诺价格所涵盖的电动汽车类型提交针对性提案。
因此,中国电动汽车出口商在正式提交申请前,应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与评估,建议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分析:
⬜️调查配合历史:是否在2024年10月30日结束的原调查过程中予以配合或登记表达过参与意愿。如否,应考虑申请启动“新出口商复审”,并可在该复审程序中准备承诺申请。
⬜️历史出口数据与配额测算:梳理近年各类车型/PCN的电动汽车对欧历史出口量,评估各类车型的“无损害”年度出口量,并据此确定作为承诺申请一部分需提出的总配额量。
⬜️可持续最低价格机制设计:研究何种水平的最低进口价格(及配套的价格指数调整机制)可被视为已包含对应反补贴税额,并确保该价格在剩余约四年的反补贴措施实施期内或下一次日落复审前,具备商业上的可持续性。
⬜️履约监督与报告机制构建:设计便于欧委会监督年度配额履行与最低进口价格遵守情况的机制,包括明确中国生产商的定期报告义务,并考虑生产商向客户进行直销模式下的合规安排。
⬜️交叉补偿风险管控研究:《指导文件》明确指出,复杂的销售网络、繁多的车型种类,以及向与电动汽车客户群重合的交易方出口未受措施约束的产品,均会提升交叉补偿风险,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需研究相应举措以降低此类风险。
⬜️在欧投资规划考量:评估在欧盟27国范围内,电动汽车业务领域可提出且在商业上切实可行的投资类型与规模。
欧盟委员会能否在对待所有中国出口商时
保持公正立场并贯彻非歧视原则?
欧委会在《指导文件》中承诺将采用一致标准并遵守非歧视原则。然而,并非所有中国电动汽车出口商都处于相同境况,预计各出口商将面临事实上的差异化待遇。例如,部分生产商出口车型单一,部分已与欧洲制造商设立合资企业,部分则被适用极高的税率区间,这都将影响其设计可持续最低价格承诺的可行性。
尽管如此,通过扎实细致的准备工作、专业艰苦的谈判协商,并借助旨在缓解不利贸易措施的双边外交努力,中国电动汽车出口商仍有可能通过价格承诺机制争取到积极成果,为在欧盟市场的长期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环境。
主笔人

Bogdan Evtimov
浩天合作伙伴-布鲁塞尔EVLEX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bogdan.evtimov@evlex.law

孟记安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
adrian.emch@hylandslaw.com

沈倩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涉外争议解决 牵头合伙人、高级合伙人
shenqian@hylandslaw.com

吕晴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qing.lyu@hylandslaw.com
*Bogdan Evtimov律师是布鲁塞尔精品律所EVLEX的管理合伙人,资深欧盟贸易法专家。与EVLEX一起,浩天可向中国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欧盟监管合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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