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老太太在避让白色轿车过程中,因身体向右倾斜导致重心不稳而摔倒,两初中女学生骑电动车经过扶起,骑车女孩被判定为次责遭索赔22万
不是无接触事故,双方的速度很慢距离很远,这就是讹诈。法律对于这样的讹诈应该有所惩罚,2月26日的庭审等着看会给出什么样的结果。不过不管结果怎样,两个孩子心里都已经留下伤疤,那些原本想要扶摔倒老人的手也都吓得缩了回去,这才是真正的代价。
福建一老人骑自行车拐弯时不慎摔倒,两初中生骑电动车经过看到后好心帮忙扶起,被交警定次责,女子称被吓摔倒的找女孩家属索赔22万。据当事人妈妈郑女士描述,事发时一位老太太在避让白色轿车过程中,因身体向右倾斜导致重心不稳而摔倒。随后其女儿与另一名孩子路过现场,在注意到老人已倒地后,两人曾短暂犹豫是否上前帮忙,最终女儿在另一名孩子“那就扶呗,又没事”的提议下,主动上前搀扶老人。后续责任认定中,其女儿骑电动车的行为被认为对事故发展存在一定影响,因而被判定为“次责”,需承担22万元赔偿。
面对这一结果家长表示难以接受,女儿是出于学雷锋做好事的善意才伸出援手,如今却因助人行为面临追责,不仅给家庭带来经济压力,更给孩子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两位少女不知道世间险恶,好心下车去扶,结果一扶不仅没扶出个“锦旗”,反倒扶出个“次责”认定书,还顺带扶出了老人一张22万元的天价索赔单。
老人可谓是把“碰瓷”二字演绎出了新高度,自己摔倒却说是被“吓”摔倒的,原来初中生骑的不是车是老虎?老人索赔的理由竟然是“被吓摔倒”?如果被吓就能成为索赔的理由,那以后咱们走路看见老人是不是都要绕行?老人声称要索赔22万,这哪里是治病,分明是想借此机会讹人发家致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警判定女生负“次责”,意味着两个好心的孩子,因为在错误的时间地点,做了一个正确的善举,就要为自己的善良买单。女孩们的电动车与老人的自行车有没有发生接触?如果没有何来责任?如果有女孩们撞倒了他,还是女孩们扶起了她?如果“扶人”也能被定性为“次责”,依据是谁弱谁有理吗?还是谁老谁无辜吗?
看似是保护弱者,实则在践踏正义,只要你是老人,只要你摔倒了,不管是不是自己的问题,只要旁边有人,那人就得掏钱。如果法律不能保护善良,那它就在纵容罪恶;如果执法不能分清是非,那它就在鼓励无赖。22万的索赔索赔的不是医药费,而是这个社会仅存的良知。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只是不知道当这位索赔22万的老人日后再次摔倒,无人敢扶无人敢问时,她那颗贪婪的心,会不会比两位初中生更凉?
监控完完全全地把整个过程都记录下来,双方根本没有身体上的接触。老人朱雨虹硬说自己是被电动车吓倒的,接着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的金额达到224307.73元,这笔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好几种费用,来自她12天的住院治疗还有多次门诊买药产生的费用。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写着这是一起“无接触事故,朱雨虹因没留意观察路况负主要责任,骑车女孩王子晴未满16周岁开电动车且转弯的时候没让直行车负次要责任,朱佳媛无责任。
从老人摔倒到女孩进入画面有一定的时间,这说明摔倒的时候女孩离交汇处还有相当的距离,正常人骑车这么长距离不会考虑停车而是直接骑过去。在老人倒地之前,有个左转弯的白色轿车经过,如果女子因为受惊倒地,那么是被轿车吓到的可能性更大。在女子倒地过程中,小女孩的车离得不远,但小女孩出现在画面中之前,实际上女子的自行车已经失控。
老人因为反应慢,无法连续进行两次变向操作而摔倒,她的身体状况已无法应对稍复杂的路况不适合骑车。每个人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都应该默认为了解其安全制动距离,并且在使用过程中有责任保持安全车距车速,身体素质健康状态可以正常驾驶,并承担一切公众安全责任。如果骑自行车的人能力不足以驾驭自行车,不能应对正常的路况,即便路口有一棵静止的树,这个骑车的人依然会摔倒。
如果判决这两个学生承担次责,那将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运行成本,因为以后电动车上路的时候得花费很大的精力应对类似的情况。自行车十二岁才可以上路,电动自行车十六岁才可以上路,法律上来说孩子是有责任的。但是,目前骑车有最低年龄限制,没有最高年龄限制,只要身体条件允许即可。这个身体条件允许如何界定?案件里的小孩和老人,谁的身体条件更不适合骑车?答案恐怕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