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摘录)
公诉机关河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启,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0月22日6时35分许,被告人赵某启驾驶冀GP××**号小型轿车,沿国道239线由南向北行驶某县云州乡三山村路口处时,与公路上行人方某相撞,事故造成方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启驾驶的车辆损坏。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启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案发后,赵某启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酒精检测记录表、测酒视频截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诊断证明书、委托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车辆及驾驶人查询情况、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人方某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启的供述与辩解;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启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启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赵某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启拨打报警及抢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启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司法行政机关经审前调查,同意对被告人赵某启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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