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开车回家,又二次驾车出门,途中开启辅助驾驶功能,激活“智驾神器”逃避系统监测,自己坐到副驾驶睡觉。车辆在无人监管状态下行驶至目的地后挡道,被路人发现报警。法院这样判。
一、案情回顾
2025年9月13日凌晨0时30分许,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某饭店附近回到其居住小区。
凌晨1时15分许,王某群又驾驶该车离开小区。途中,他激活了车辆的辅助驾驶功能,设置了目的地。更令人震惊的是,王某群使用了私自安装的“智驾神器”配件——该配件可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的安全监测,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的状态下继续行驶。
随后,王某群坐到副驾驶座位上睡觉,将车辆完全交由辅助驾驶系统操控。
凌晨1时37分许,车辆行驶至目的地附近某路段后停止。因车辆挡道,过路群众发现车内仅有在副驾驶位睡觉的王某群,遂报警。
民警到场后,对王某群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发现其涉嫌醉驾,将其送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群酒后驾驶汽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已符合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
辅助驾驶系统不能替代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
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即使驾驶人不在驾驶位,也一样;
王某群使用“智驾神器”逃避系统监测,在副驾驶睡觉,将车辆交由辅助驾驶系统完全无人监管地行驶,具有明显的危险驾驶故意。
法院认定王某群的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8批指导性案例之一)
三、案件解析
(一)辅助驾驶≠自动驾驶,驾驶人始终是责任主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核心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本案中,王某群的车辆虽然开启了辅助驾驶功能,但法律上车辆的驾驶主体始终是“人”,而不是“系统”。
| 情形 |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
|---|
| 清醒状态下开启辅助驾驶,人仍在驾驶位随时接管 | 不构成 |
| 醉驾+开启辅助驾驶,人在驾驶位但未接管 | 构成 |
| 醉驾+开启辅助驾驶,人不在驾驶位睡觉 | 构成 |
(二)“智驾神器”不能成为“免罪神器”
王某群私自安装的“智驾神器”,目的是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的安全监测——让系统误以为驾驶人的手还在方向盘上,从而不发出警告或强制退出。
这一行为恰恰证明:王某群明确意识到自己正在实施违法行为,并有意识地采取技术手段加以掩盖,主观恶意明显。
(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核心裁判规则
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第48批指导性案例,明确了以下规则:
“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即使驾驶人不在驾驶位也一样。”
四、特别提醒
① 对驾驶人的提醒
| 要点 | 说明 |
|---|
| 酒后不开车,开启辅助驾驶也不行 | 辅助驾驶≠自动驾驶,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同样构成酒驾/醉驾 |
| 人离开驾驶位,责任不会离开 | 即使坐到副驾睡觉,法律上你仍是驾驶人,仍要承担刑事责任 |
| “智驾神器”是陷阱,不是捷径 | 私自改装、安装逃避监测的设备,可能构成更严重的违法 |
② 对公众的提醒
辅助驾驶技术再先进,也不能替代“人”的注意义务
发现类似违法行为,可及时报警
切勿轻信“开辅助驾驶可以酒驾”的误导宣传
③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后果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即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将留下刑事犯罪记录。
五、结语
最高法发布本案作为指导性案例,传递了清晰的法律信号:
技术再先进,法律责任的核心永远是“人”。酒后开启辅助驾驶、人不在驾驶位、使用“智驾神器”逃避监测——这些都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记住三句话:
辅助驾驶≠自动驾驶,酒后开辅助驾驶一样是酒驾
人离开驾驶位,责任不会离开你
技术不能逾越法律,安全底线不能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