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不能。
站在无人配送行业的视角,这次修法打开了自动驾驶的大门,却没有实际“入门”。
草案针对乘用车设计的责任逻辑,放到无人配送场景里,反而凸显了无人配送车在事故担责中长期存在的矛盾和难点。
1、无人车担责核心的难点是责任主体的复杂性
乘用车的逻辑很清晰:个人消费者买车,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系统出问题,车企担责。
但无人配送车完全是另一种商业模式:车辆由物流运营企业采购、部署、调度,路线由运营方规划,速度由运营方设定,甚至连运营区域都由运营方决定。车辆从出厂起就始终处于自动驾驶状态,不存在 “人工驾驶” 的常态,只有后台远程安全员的应急介入。

如果盲目按照草案 “激活状态车企担责” 的逻辑,车企要为自己根本无法掌控的运营场景、调度决策承担全部交通违法责任,显然有失公允。所以,对于无人配送车的事故定责,有必要把运营企业考虑进来,法定责任主体的位置究竟谁来坐?需要一套专属的法规来定义事故责任。
2、身份模糊导致权责归属的模糊
此次草案中,最值的注意的是:先把 “辅助驾驶” 和 “自动驾驶” 彻底分开。
这是整个责任体系的起点。
法律不看营销话术里的“高阶智驾”“全场景领航”,只看一个核心:驾驶主体有没有发生转移。辅助驾驶是 “人主导、系统辅助”,驾驶人始终是责任核心;真正的自动驾驶,是系统替代人持续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只要驾驶权从人转移到系统,责任结构就必须随之转移。
再看今天跑在街头的大量低速无人配送车,在不同城市有不同的身份:有的叫 “功能型无人车”,有的叫 “无人驾驶装备”,有的按 “园区移动设备” 管理。它们大多没有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靠地方试点编码、临时标识上路,跨一个城市可能就换一套规则。
身份不明的代价是连锁的:路权碎片化,同一款车在不同城市准入标准不一;保险适配难,多数车辆只能投保适用于封闭场景的公众责任险,公共道路事故赔付缺乏明确依据。
反观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路径发现,这种 “身份模糊” 并非无人配送行业独有,更不是无解的死局。
回望乘用车自动驾驶的发展路径,同样经历过概念混淆、地方试点标准不一、责任认定无据的阶段:
早年 L2 与 L3 边界模糊,全国超 50 个城市各自出台试点政策,牌照规则、责任划分差异极大,事故只能靠个案协商;
直到 2023 年四部委启动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
2025 年首批 L3 级车型获得工信部准入许可,再到本次道交法修订专章明确概念与归责原则,乘用车自动驾驶才正式完成了身份的法定化。
无人配送车当前的 “一城一策”、身份多元,本质上是技术发展先于立法的必经阶段,更是历史发展的规律,无人车从业者无需惊慌。无人车先上路,后续随着配套细则、分类管理办法的出台,无人配送车的身份界定、规则统一,同样会随着产业发展逐步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