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自动驾驶行业的立法呈现出爆发态势,但主要集中在重点省会城市和产业聚集城市。
国家层面,202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拟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案,但并无后续实质性进展或结果披露。根据2025年7月公安部表态,预计《道路交通安全法》核心修订内容是:细化《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规规章,明确0到2级辅助驾驶系统“人机共驾”法律属性,制定安全技术标准,探索将自动驾驶分级标准、辅助驾驶的操作规范纳入到驾驶人教育培训和考试范围。
地方层面,武汉、合肥、北京、广州、天津、鄂尔多斯、长沙立法条例发布,重庆、桐乡、湖州等立法尚处推进中。整体来看,呈现如下特点:一是立法主体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主,个别城市将自动驾驶汽车与功能型无人车置于同等法律地位,如合肥、桐乡、湖州、鄂尔多斯;二是区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商业化运营等三至四个阶段;四是除校车、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客运、货运等场景全面放开;五是全域开放城市极少,基本为优先在有条件的地区分阶段、分区域、分时段开展;六是对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均不清晰、规定比较模糊;七是对投交强险、承运险和商用险的要求不一,仅北京和长沙明确要求三者均需购买。
Part.01
《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区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商业化运营四阶段

2024年12月30日,武汉市人大公布《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包括总则、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安全保障、服务保障、附则,适用于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条例》规定:(1)支持道路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2)支持在应用场景相对简单固定的区域应用智能配送、智能清扫、智能消杀、智能巡检、智能售卖等自动驾驶装备;(3)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对驾驶人或随车安全员处理;不配备驾驶人或随车安全员的,依法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处理;(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责任认定;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承担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简析】一是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主,自动驾驶装备一笔带过;二是区分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商业化运营;三是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不清晰,最终责任压力落在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Part.02
《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将自动驾驶汽车与功能型无人车置于同等法律地位

2024年12月27日,合肥市人大发布《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包括总则、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监督管理、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附则,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
《条例》规定:(1)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配备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不配备驾驶人的,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及有关责任追究;(3)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误,符合四种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
【简析】一是未界定何为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二是基本将自动驾驶汽车与功能型无人车置于同等法律地位;三是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不清晰,而这是立法的核心;四是明确了在路测与示范管理工作中的失误容错机制。
Part.03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实施场景车辆总量控制和年度评估报告制度

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大发布《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全文,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技术创新、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上路通行管理、安全保障、法律责任、附 则,适用于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条例》规定:(1)推动与天津市、河北省等在自动驾驶汽车领域协同创新,推动政策互认、标准兼容、场景联通、服务共享、产业协作;(2)分阶段、按区域开放重点应用场景,确定相关应用场景车辆的总量,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场景落地计划;(3)上路通行期间,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也可自行协商处理;(4)每年对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活动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5)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明确履行职责、违规法律责任;(6)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以及其他补充商业保险;(7)功能型无人车的测试和上路通行规范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简析】一是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主,功能型无人车一笔带过;二是区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三是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不清晰;四是明确了对配备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的主要要求;五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
Part.04
《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逐步有序推进混行试点区建设,制定全域开放运营计划

2025年1月 20,广州市人大发布《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包括总则、产业发展、车路云一体化建设、创新应用、安全保障、法律责任、附则,适用于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条例》规定:(1)逐步有序推进全市人类驾驶和自动驾驶混行试点区建设;(2)应当制定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运营计划,统一公布开放线路,推动与周边城市已开放道路互联互通;(3)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对驾驶人或随车安全员进行处理;属于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的,依法对使用主体进行处理;(4)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依法作出处罚;(5)无人驾驶装备参照有关非机动车的速度、车道等通行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会同另行制定。
【简析】一是以自动驾驶汽车的路测与示范为主,无人驾驶装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二是区分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运营;三是提出了混行试点、全域开放运营计划;四是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不清晰。
Part.05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尚无内容披露

2025年7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召开 王炯主持并讲话,听取人大法制委关于《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有关情况的汇报。
Part.06
《桐乡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首个县级地方立法

2025年8月,嘉兴市人大发布关于《桐乡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条例(草案)》共二十七条,适用于智能网联车辆,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和无人驾驶装备。智能网联汽车指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条例(草案)》规定:(1)支持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推动与周边城市已开放道路互联互通;(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报路线以及道路环境制定无人驾驶装备通行规则;(3)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对驾驶人或安全员处理;造成损失的,由智能网联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赔偿;(4)发生交通事故,依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认定事故责任或出具事故证明。(5)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明确尽职免责认定情形和流程。
【简析】一是将智能网联汽车和无人驾驶装备置于同等法律地位;二是区分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三是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不清晰;四是提出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情形和流程。
Part.07
《湖州市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创新发展条例》:二次征求意见中

2025年10月,湖州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创新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2026年1月,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湖州市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创新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1月8日-1月28日。
《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产业发展、创新应用、安全管理、服务保障、附则,适用于智能网联车辆,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两类。
《条例》规定:(1)制定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的实施细则,明确创新应用活动的申请条件、审核流程、安全要求、监督管理、事故处理等内容;(2)支持有条件的智能网联车辆相关主体开展车上无驾驶人的创新应用活动;(3)支持有条件的区县逐步开放全域道路进行创新应用活动;(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功能型无人车通行规则;(5)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6)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鼓励购买人身意外险、财产损失险等商业保险;(7)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偏差,符合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
【简析】一是区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试点运营、商业运营等活动;二是将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置于同等法律地位;三是另行制定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的实施细则与功能型无人车通行规;四是明确要求购买交强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Part.08
《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加强京津冀协同创新,推进全域开放、分批实施

2025年11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应用、保障措施、附则,适用于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条例》规定:(1)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等地区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协同创新,推动政策互认、标准兼容、场景联通、服务共享、产业协作;(2)按照全域开放、分批实施的要求,制定应用场景开放计划,分阶段、按区域开放重点应用场景;(3)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征集、发布机制;(4)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并明确掌握法律法规要求和所需履行职责:(5)上路通行期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6)功能型无人车的测试和上路通行规范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简析】一是区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试点;二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三是全域开放、分批实施;四是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规定模糊;五是功能型无人车一笔带过。
Part.09
《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推进全时段、全域应用,突出重载编队、跨盟市应用

2025年12月,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告】《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包括总则、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安全保障、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其中智能网联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条例》规定:(1)将智能网联矿用车、无人运输车等归为功能型无人车;(2)支持智能网联重型载货汽车编队运输、智能网联矿用车编组运输、无人运输车运输;(3)应当市、旗区人民政府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全时段、全域依法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运营等应用活动;支持功能型无人车的产品和服务全域应用;(4)在高速、国道、省道公路和跨盟市道路开展应用活动的,报送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确定路段、区域,向社会公布;(5)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依法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6)明确规定了责令暂停应用活动并限期整改、责令暂停车辆应用活动并限期整改、责令终止应用活动及相关号牌、标牌失效的情形。
【简析】一是将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置于同等法律地位;二是区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运营;三是突出了智能网联重型载货汽车编队运输、智能网联矿用车编组运输、无人运输车运输等特色应用;四是明确推进全时段、全域应用活动;五是明确了在高速、国道、省道和跨盟市道路开展应用的申报流程。
Part.10
《长沙市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条例》:投交强险、承运险和商用险

2025年12月,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公告《长沙市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条例》,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促进措施、基础设施建设、上路通行管理、安全保障、附则,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
《条例》规定:(1)应当逐步推进本市行政区域内自动驾驶汽车通行进程,并推动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与周边城市互联互通;(2)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3)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对驾驶人或安全员进行处理;属于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的,依法对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主体进行处理;(4)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并投保一定金额的商业保险或者提供相应金额的保函;(5)功能型无人设备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简析】一是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的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制定;二是功能型无人设备的具体办法由市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三是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不清晰,对自动驾驶系统原因的处理规定模糊;四是明确要求投交强险、承运险和商用险。


关于我们
通渠有道
通渠有道成立于2024年6月,定位业内首家聚焦运输&作业场景、面向中小B端、买卖商用汽车机器人的交易平台,提供“洞察引领+交易撮合”两类生产性服务。
目前,我们提供如下产品:定制周/月/季/年报、定制专题研究项目、业务战略咨询、专家顾问/项目评审、代理采购寻源、标杆案例推介等,欢迎咨询。
声明:以上图片均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如侵权请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