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27日,高某驾驶湘GF9***8号小型轿车,从慈利县零阳街道万福村白竹水塑料厂出发往慈利县城方向行驶,17时42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慈利县零阳街道万福村白竹水路段进入省道238线时,与从慈利县零溪镇方向往慈利县城方向行驶由张某驾驶的鄂H0***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承担此起本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保行车安全,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来源:张家界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