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标准背景


为促进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多部委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已附条件许可首批两款L3级自动驾驶车型产品,加快自动驾驶系统落地应用。
为支撑自动驾驶规模化进入市场和产业化发展,我国将GB/T44721-2024修订为首部针对L3级和L4级自动驾驶系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同时,在国际上牵头制定联合国自动驾驶系统全球技术法规(ADSGTR),促进我国标准与联合国全球技术法规技术内容保持协调。
主要内容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的技术要求、保障要求、同一型式判定,描述了相应的保障要求检验、安全档案检验和确认性试验等方法。本文件适用于装备L3级和/或L4级自动驾驶系统(不包括自动泊车系统)的M类和N类车辆。
术语和定义
缩略语
ADS技术要求:包括对自动驾驶系统(ADS)的动态驾驶任务(DDT)执行、人机交互、用户告知等要求。
保障要求:包括对车辆制造商的安全保障要求(SMS)、试验条件要求。
保障要求检验:检验人员检验车辆制造商的保障要求,包括SMS检验、试验条件检验的要求。
安全档案检验:检验人员检验车辆制造商根据附录D提供的安全档案,包括内容检验、试验活动检验的要求。
确认性试验:检验人员根据安全档案进行确认性试验,包括一般要求以及仿真试验、场地试验、道路试验的要求。
同一型式判定:包括直接视同条件、检验检测验证后视同条件。
标准的实施
附录A 接管能力监测技术要求:ADS按照附录A评估后援用户是否具备接管能力,包括安全带、在位、执行DDT能力的监测要求。
附录B 应用于高快速路的L3级ADS功能专项技术要求:包括对应用于高快速路L3级ADS功能的DDT执行、人机交互、感知系统专项要求。
附录C L4级ADS功能专项技术要求:包括对L4级ADS功能的DDT执行、远程协助、人机交互专项要求。
附录D 安全档案:包括系统描述,安全概念,声明、论据和证据,车辆制造商安全档案评审要求。

标准意义


强制性国家标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的技术内容参考了联合国ADS GTR和R157自动车道保持系统(ALKS)法规,在满足政府管理需求和符合行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自主修订,该标准的修订有利于:
为我国汽车自动驾驶的安全管理和规模化应用提供关键支撑。
确保自动驾驶系统具备应对高频、高风险场景的基础安全能力,减少因系统能力不足、用户误用或滥用导致的安全事故,为广大群众的出行安全构筑坚实基础。
加速驱动产业链技术升级与产品设计优化,有力保障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积极融入自动驾驶领域全球治理体系,深度参与国际标准法规制修订活动,持续贡献中国智慧。

过渡期建议及理由


由于该标准涉及企业安全保障要求调整、车辆功能开发、检测机构试验准备等问题,建议预留一段时间的过渡期,为各相关方预留充分准备时间。
本标准建议实施日期:2027-07-01
实施过渡期:
对于新申请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查阅或下载《征求意见》,请访问节能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网站(http://www.gev.org.cn/) 或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