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标准技术分级
依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国家标准,自动驾驶技术按照能力水平被划分为六个等级,不同等级对应着不同的系统功能定位与责任主体划分:
L0级(应急辅助):系统仅能提供短暂的横向或纵向辅助控制,驾驶员需全程负责监控路况并随时接管车辆,对行车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常见功能包括车道偏离预警(LDW)、自动紧急制动(AEB)等。
L1级(部分驾驶辅助):系统可对车辆进行持续的横向或纵向单方向控制,但驾驶员仍需时刻关注道路情况,并负责车辆另一方向的操控,责任主体仍为驾驶员。
L2级(组合驾驶辅助):系统能够同时实现横向与纵向的协同控制,允许驾驶员进行短暂休息,但驾驶员仍需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动态驾驶职责。按照国家标准,L2级仍归属于辅助驾驶范畴,驾驶员依旧是唯一的责任主体。
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在系统预设的运行条件范围内,可独立完成全部动态驾驶任务,驾驶员可短暂脱离车辆控制,但需在系统发出接管请求时及时响应。该等级是责任主体从“人类驾驶员”向“车辆系统”转移的核心节点。
L4级(高度自动驾驶):在其设计运行场景下,系统可独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并能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在特定环境下,系统可能发出接管提示,但用户可选择不进行介入。此时责任主体开始向车辆主机厂转移,不过驾驶员仍需保持必要的警惕性。
L5级(完全自动驾驶):系统可在任何道路环境下独立完成全部动态驾驶任务,无需人类驾驶员参与任何操作。该等级下,责任主体完全转移至车辆生产企业或系统研发主体。
从上述技术分级不难看出,L0至L2级系统均属于辅助驾驶范畴,驾驶员始终是责任承担的核心主体;L3级及以上则逐步进入真正的自动驾驶阶段,责任主体开始向主机厂逐步转移,但转移的程度与具体行驶场景、系统运行状态密切相关。这种责任转移并非绝对的“非此即彼”,而是根据系统运行情况、驾驶员监控义务的履行程度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二)不同级别的责任划分原则
当前,我国在自动驾驶立法领域采取“试点先行、立法跟进”的推进模式,各地出台的相关法规形成了三种差异化的立法范式,既实现了共性安全保障,又体现了地方特色突破,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同时,为技术创新和商业化应用预留了合理空间:
第一种是明确细化责任规则,以《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为典型代表。该条例第53条明确规定:“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完全自动驾驶(L5级)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85条也作出明确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L3级)、高度自动驾驶(L4级)汽车出现违法行为的,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完全自动驾驶(L5级)汽车出现违法行为的,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第二种是仅规定原则性条款,以《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为代表。该条例第31条指出:“自动驾驶汽车上路通行期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这种简约化的立法模式,为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保留了调整空间。
第三种是创新设立社会风险救济机制,例如《苏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明确提出,鼓励智能车联网相关市场主体联合设立智能网联汽车社会风险基金,对因相关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且因责任无法认定等原因未能及时获得赔偿的受害人,给予先行补偿,为受害人增添了额外的权利救济渠道。此外,《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促进发展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进一步丰富了地方自动驾驶立法实践,助力自动驾驶产业实现规范化发展。
(三)数据记录与责任划分
在自动驾驶责任认定过程中,数据记录系统(DSSAD,俗称“黑匣子”)已成为核心技术支撑。根据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GB 44497—2024)强制性国家标准,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车辆必须安装DSSAD系统,该系统需记录事故发生前30秒至事故发生后5秒的全维度数据,涵盖系统运行状态、车辆动态参数、驾驶员操作行为及环境感知信息等内容,为事故成因分析和责任界定提供客观、全面的技术依据。